有读者来信问,对于供应商报价出现失误的状况,操作机构或监管部门应如何解决,怎样才能妥当处置呢?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市场的逐渐扩大,政府采购标的内容复杂多变,品种、型号名目变得繁多,在政府采购运作过程中,出现投标供应商报价失误的情况并不少见。对供应商来说,偶尔出现报价失误也是正常的。但一旦出现报价失误,将会给评标、定标增加难度,对报价失误处置是否妥当将直接关系到采购标的内容能否顺利地完成,关系到供应商的参与率和积极性。
那么,报价失误如何尽早发现和鉴别?其实,所谓的报价失误就是供应商有意或无意间违背市场规律的过失报价或不真实报价。通常有以下几种情况:第一,唱标时出现,同项报价出现过分价差;第二,评标时出现,同项报价出现型号、配置不符盲目报价;第三,供货时发现,同项报价出现认识模糊、理解失误,供货与标的要求不一;第四,故意报价失误,是违规行为,此种报价是出于恶意竞争、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乱纪行为,一旦出现故意报价失误应按有关规定从严从重处理。以上几种报价失误除恶意报价外均属于正常报价失误。
报价失误的处置是个难题,目前,各地所采取的处置办法不一。有多地方按地方出台的办法规定限制失误价(失误过低价)中标供货,否则,没收全部投标保证金并将该投标供应商列入不良记录,限期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有的供货商为了减少损失,主动放弃供货和投标保证金。凡此种种处理办法均有其局限性,弊端多,后果不完美,不符合政府采购“双赢”政策,会使供应商产生惧怕心理。业内专家认为,对于招标方式采购,《政府采购法》已规定了若第一候选人因主观或客观原因无法履行义务的,由第二、第三候选人顺延中标的解决程序,招标采购单位只需根据此原则处理该问题,确定中标供应商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