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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审查:合法性是关键

时间:2007-06-21 16:15来源: 作者: 点击:
  

  在政府采购工作中,预防、化解和消除合同风险,是对政府采购制度、采购人和供应商负责,也是对社会负责,更是维护《政府采购法》和《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严肃性、权威性和公正性的必要条件。为此,有关部门应从各方面把好政府采购合同的审查关。

  合同审查一般来说,是针对政府采购合同草案而言的。它不仅要审查合同的合法性,而且还要求根据《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做到签定合同与审查合同有机有效地结合,以确保政府采购签定的合同选择最佳方式,实现签定合同的目的。

  增强法律意识是前提
 
  我国各级政府采购相关工作人员,首先要从提高认识入手,认真学习《政府采购法》和相关法律法规,注重剖析典型案例,从中吸取经验教训。还应该培养业务素质高、具备企业管理知识、系统法律知识、工作经验丰富并且与司法部门有着良好合作关系的法律顾问。其次,各级政府采购相关部门要配备专职的合同管理员,加大培训力度,提高合同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并建立授权委托、合同专用章管理、合同归口管理等多项制度。此外,各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对供应商和采购人对合同条款的履行情况进行检查,实施督办。

  合法性审查是核心

  供应商和采购人订立的政府采购合同生效后,就具有了法律效力。但是,订立政府采购合同必须在合法的前提下,换句话说,就是不违法的政府采购合同才具有法律效力。因此,对政府采购合同的合法性审查,是政府采购所签定合同是否受法律保护的关键。

  对政府采购合同的合法性审查,是审查政府采购合同是否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内容。它应该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

  合同主体是否合法 即审查合同当事人(采购人和供应商)的主体资格是否合法,审查采购人和供应商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合同形式是否合法 采购人和供应商订立合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取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时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也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合同内容是否合法 应当重点审查政府采购合同内容是否存在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条款,是否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情况,是否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以上几种情况是《合同法》明确规定合同无效的情况,也是政府采购合同应避免发生的情况。

  合同订立是否合法 对需要经过有关机关批准或者登记、备案的合同,审查是否履行了相应的手续;对约定须经过公证方能生效的合同,审查是否经公证机关公证;对附有生效期限的合同应审查期限是否届至;对约定第三人为保证人的合同,审查是否有保证人的签名或者盖章;采取抵押方式担保的,如果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必须办理抵押物登记的,审查是否办理了登记手续;采取质押方式担保的,应按照合同中约定的质物交付时间,审查当事人是否按时履行了质物交付的手续。还须审查合同双方当事人,即采购人和供应商是否在合同上签章;签名或者印章的名称是否与采购人和供应商姓名或者名称一致;签字人是否为采购人和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的方式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

  公平性审查是基础

  对政府采购合同进行公平性审查,即审查政府采购合同是否显失公平。《合同法》规定,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所谓显失公平,是指政府采购所签定的合同明显违背公平原则。

  至于怎样的合同才算显失公平?根据有关法律的解释,是指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违背公平、等价有偿的原则。合同审查人员应当对合同的基本情况做深入了解,从总体上对合同是否公平做出判断。需要指出的是,合同的公平性是相对而非绝对的,因为谈判地位的不同,加上谈判技巧有别,合同也不可能完全公平。合同虽稍有不公平,但没有达到显失公平的程度,这样的合同是不违反合同的公平性原则的。如果审计部门、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有关专家等在审查中发现订立的合同确实存在显失公平的情况,一定要指出来,与采购人和供应商进行有效的讨论、协商、修改。

  周密性审查是必须

  对政府采购合同的周密性审查,就是审查政府采购合同是否完备、严密。具体来说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查:

  合同条款是否齐备 政府采购相关监管部门应审查政府采购合同条款是否齐备,合同条款是合同双方当事人即采购人和供应商的权利与义务的真实反映。条款不完备,可能导致合同无效或者影响合同的履行,造成合同纠纷。因此,合同条款应做到无遗漏。

  条款规定是否完善 政府采购合同条款齐备以后,政府采购相关监管部门要注意采购人和供应商所签定合同条款本身的规定是否完善,也就是审查合同条款内容是否具体、明确、切实可行,避免因合同条款不全或者过于简单、抽象、原则,给履行带来困难。此外,政府采购监管部门、采购人和供应商还要注意审查合同对可能发生的、容易引起纠纷的特殊情况是否做了规定。

  文字表达是否精准 政府采购监管部门、采购人和供应商还应注意审查合同文字是否规范、准确。政府采购合同作为一种法律文书,用词一定要规范、准确,应避免用词的含糊和模棱两可,否则难免发生纠纷。所以,有必要对合同的每一条款、每个词、每个字乃至每个标点符号都仔细推敲。尤其是对合同条款的关键词句,如合同标的、标的规格、数量等如何表述,一定要仔细考虑、反复斟酌。确定合同中是否存在前后意思矛盾、词义含糊不清等的表述,及时纠正容易引起误解、产生歧义的词语,认真、仔细、严谨地把好合同文字关。

  总而言之,政府采购各相关部门要不断强化对政府采购合同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切实做到政府采购合同签定程序化、政府采购合同审查细致化、政府采购合同管理规范化,确保政府采购工作健康、规范、有序地向前发展。

文章来源: 政府采购信息报 卢凤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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