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某地医疗设备项目的采购中,供应商A成为排名第一的预中标供应商。在采购代理机构发出中标公告之后,落标供应商B对中标公告提出质疑,认为公告中的预中标供应商A投标产品的技术指标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采购代理机构遂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进行复评,并通知A与B参加复评,复评的结果是取消A的预中标资格。于是,A对采购代理机构提起投诉,理由是代理机构组织评标委员会对采购项目进行复评违法。
当地监管部门做出的处理决定是,维持评标委员会复评意见。那么,监管部门的处理依据是什么呢?仅仅让质疑方和被质疑方来参加复评到底是不是违法呢?
没异议不违法
据了解,在本案中,当采购代理机构告知A带着样机参加复评时,A当时对复评行为本身未提出异议,而且按时向评标委员会演示其投标样机,十分配合评标委员会的询问。在对A投标产品技术指标进一步了解以及核查样机的基础上,评标委员会成员认为自己在最初的评标过程中出现了失误,于是作出复评意见:A对招标文件没有做出实质性响应,取消了A的第一预中标资格。
A之前并没有对复评行为提出异议,基于这样的前提,当地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认为,在有质疑的情况下,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原来的评审委员会对A的投标样机进行“复审核查”,是为了进一步核查评标委员会成员评标意见的准确性,所以其行为符合政府采购的相关法律法规,没有违法,于是作出维持评标委员会复评意见,恢复采购活动,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按照有关程序进行后续采购工作的处理决定。
其实,最初没有对复评做法表达不满,在复评结果不利于自己时,A又投诉采购代理机构的做法违法,这种抱着侥幸心理的取巧做法,也影响着监管部门的投诉处理倾向。
无法律依据不可为
针对B对A的质疑,采购代理机构仅仅召集三方,即A、B和原来评标委员会成员“当面对证”,试图把问题解决在质疑阶段,这种想法的初衷虽好,但是不少人认为代理机构的这种做法没有法律依据,超越了其权力范围。
贵州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处长张羽振认为:“采购代理机构应该严格按政府采购程序进行操作。组织原来的专家对采购项目进行重新评,这不是其职责范围内的事情,质疑阶段解决不了的问题,应该交给监管部门去处理。”
也有人认为,在出现质疑后,原来的评标委员会对质疑人和被质疑人进行“单独”的再次评审,其行为类似于小范围内的重新招标,明显不妥当。云南省昆明市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副主任董亚波认为,代理机构在处理质疑时应该慎重,监管部门处理投诉时也应有依据。
江苏省南通市财政局政府采购中心主任余桂成说:“在处理质疑的过程中,采购代理机构应遵循一定的程序,如果质疑属实,应该立即向监管部门汇报,而不应该擅自做出决定。”
复评行为本身无法律依据,从这个角度讲,不少官员表示监管部门处理投诉时应更多地注重法律和事实依据。
短 评
监管用事实说话
监管部门在处理供应商投诉时,会遭遇诸多难题,但处理决定的做出应有充分的依据。
其实,在本案中,看似评标委员会对项目进行了“复评”,实质上是对预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情况进行“复查审核”,但在复核之后又推翻了原有的评标结果,并出了“复评结果”。这种行为很容易让人理解为代理机构操作违法。如果当初代理机构召集质疑方等当事人时,不用“复评”字眼,而用“复查”字眼,监管部门处理投诉时会更容易点。
即便处理时有很多模糊概念,但是监管部门也应该根据相关法律及事实,明辨其中是非。如果代理机构因为组织专家复评改变了原有的评标结果,报监管部门以决定废标,重新组织招标,不违法;如果代理机构没有这样做,而是私自在复评之后把第二预中标供应商改为排名第一,就是违法操作。所以,监管部门处理时要用事实说话,而不应该受其他因素的干扰。
作者:王丽英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