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公告
2004年 第26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现对经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等业务,并接受委托代办进出口货物的报关纳税等事宜的企业办理报关注册登记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海关对经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等业务,并接受委托代办进出口货物的报关纳税等事宜的企业,实行临时备案登记制。
上述企业办理报关注册登记应当具备注册资本人民币150万元以上,与报关规模相适应的固定营业场所和报关从业人员等需具备的其他条件。
二、上述企业申请办理报关注册登记,应当向所在地海关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报关注册登记申请书》;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税务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
(四)验资报告及银行开户许可证明文件复印件;
(五)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复印件;
(六)固定营业场所证明;
(七)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八)《企业情况登记表》、《企业管理人员情况登记表》;(九)其他与报关注册登记有关的文件资料。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海关予以注册登记,并颁发《报关注册登记证书》。
已在海关办理报关注册登记的,无需重新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三、上述企业异地报关备案暂不受理。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二○○四年七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