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自己写的一些心得,其实未必准确的,而且有一些规则也是在UCP500中适用的。
一、 启用时间
1、自2007年7月1日开始,启用UCP600。
2、2007年修订版UCP600明确指出,《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是一套规则(rule),如果信用证中条款有与UCP600不一致的,则称为对规则的修改。该规则对信用证所有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一、 基本概念的明确
1、advising bank(通知行):引入了第二通知行的概念,即收到经第一通知行通知的信用证。
2、applicant(申请人):提出了party的概念,the party on whose request the credit is issued,要求开立信用证的一方。
3、banking day(银行工作日):仅指受理单据业务的工作日,并不是按照储蓄经营时间来计算。
4、honor(承付):这是UCP600引入的新概念,包括:即期付款、延期付款、承兑付款。因此指定银行有以下付款行为,承付(honor)和议付(negotiation)。
5、issuing bank(开证行):应申请人要求或者代表自己开出信用证的银行。
6、negotiation(议付):只要在相符交单下,指定银行在获得偿付之日或之前购买汇票的行为,都视同议付。
7、presenter(交单人):包括实施交单行为的受益人、银行、其他人(other party)。
8、UCP600中单数词包含复数含义,复数词包含单数含义,不必在单复数上纠缠。
9、信用证一经开出即是不可撤销的,并不因为其未如此表明而更改。删除了可撤销信用证的概念。
10、 当有‘first class’、‘well known’、‘qualified’、‘independent’、‘official’、‘competent’、‘local’等字样时,只要出单人不是受益人即可。
11、 ‘on or about’只发生在指定日期的前后五个日历日之间,包括事件发生日、起讫计算日期,一共应是11天。
12、 计算装船日期时,from包含提及的日期;
13、 计算到期日时,from不包含提及的日期。
14、 保兑行在理论上与开证行的权利义务相同(单证相符)。
15、 保兑行若不同意加具保兑,必须毫不延迟的通知开证行,并应告知受益人。
三、与UCP500相比,变化较大的条款
1、通知行只需确定信用证的表面真实性,以及条款完整性,无须审核信用证或相关修改的条款。
2、将审单时间从“不超过7个银行工作日的合理时间”改为“最多不超过5个银行工作日”。明确了交单期限的适用范围,将单据与信用证相符的要求细化为“单内相符、单单相符、单证相符”。
3、单据日期可以早于信用证的开立日期,但不得晚于交单日期。
4、单据中受益人地址与申请人地址可以与信用证中要求不一致,但必须同在一国;联络细节作为地址一部份时可以不予理会。
5、任何单据中注明的托运人或发货人无需为信用证的受益人。
6、运输单据可以由任何人出具,无须为carrier(承运人)、owner(船东)、master(船长)、charterer(租船人)。
7、指定银行、保兑行、开证行决定拒绝承付或者议付时,有三种方式选择:
(1)refusing to honor or negotiate
(2)refuse and list discrepancies(拒付时列出不符点)
(3)holding and pending further instructions from presenter.(持有单据等候交单人指示、申请人接受不符点,或者退回单据)
8、审单内容,除了以前提及的货物,还包括服务、履约行为的描述。
9、正本单据的确认更加宽松。
10、多式联运提单条款改为:涵盖至少两种不同运输方式的运输单据。
11、海运提单,明确若无on board 日期,则出单日期视同装船日期。
12、空运单据,若有实际发运日,则以实际发运日为装船日期,否则以出单日期为装船日期。
13、租船提单,卸货港可以显示为信用证规定的港口范围或地理区域。
14、注明“第二联”的铁路运输单据将被作为正本接受。
15、公路、铁路或内陆水运单据,如运输单据上未注明出具的正本数量,提交的份数即视为全套正本。
16、当一份运输单据上载有“shipper’s load and count”,“said by shipper to contain”是可以接受的。
17、转让信用证:规定第二受益人的单据必须提交给转让银行,不能直接寄给开证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