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商(开证申请人)应注意的新规定
提醒开证申请人:信用证独立于基础交易,即使信用证对该基础交易作了明确的援引。但是,为避免在审单时发生不必要的费用、延误和争议,开证申请人和受益人应当考虑清楚要求何种单据、单据由谁出具和提交单据的期限。开证申请人应当知道,UCP的许多条文,对信用证条款的含义作了特别规定,可能导致出乎当事人预想的结果,除非开证申请人对这些条款完全通晓。
在新规则中,开证申请人还应注意:根据实际的交易情况,可在申请开证时排除某些条款的适用(第1条);不得要求将合同或形式发票等文件副本作为信用证的一部分(第4条);受益人及开证申请人的地址以及联系细节问题(第14条);银行审单的5天规则(第16条)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