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证行A的拒付与寄单行B的反驳
信用证要求:INSURANCE POLICY/CERTIFICATE ISSUED AND SIGNED BY INSURANCE COMPANY FOR 110% OF INVOICE VALUE, BLANK ENDORSED, COVERING INSTITUTE CARGO CLAUSE (A), INSTITUTE STRIKES CLAUSE, INSTITUTE WAR CLAUSES, WAREHOUSE TO WAREHOUSE CLAUSE AND WITH CLAIMS PAYABLE AT DESTINATION IN CURRENCY OF THIS CREDIT.
B银行收到受益人提交的全套单据,在认真审核之后寄往了开证行。几天后接到开证行的拒付电报称:INSURANCE POLICY SHOWING EXCLUSION CLAUSE(保单上显示了排除条款)。于是B银行调出了该笔业务留底的档案材料,发现受益人提交的为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出具的保单,其上显示的险别为:
COVERING INSTITUTE CARGO CLAUSE(A),INSTITUTE STRIKES CLAUSES, INSTITUTE WAR CLAUSES, WAREHOUSE TO WAREHOUSE CLAUSE AND WITH CLAIMS PAYABLE AT DESTINATION IN CURRENCY OF THIS CREDIT.
SUBJECT TO YEAR 2000 PROBLEM EXCLUSION CLAUSE
SUBJECT TO INSTITUTE RADIOACTIVE CONTAMINATION EXCLUSION CLAUSE.
B银行在再次认真审看了保险单的留底后,认为A银行是无理拒付,于是在回电中阐述了拒绝接受该不符点的理由:
第一,根据UCP500第36条,当信用证规定“投保一切险”时,银行将接受含有任何“一切险”批注或条文的保险单据,不论其有无“一切险”标题,甚至表明不包括某种险别。银行对未经投保的任何险别不予负责。
第二, ISBP第186条:“...... 如果保险单据标明投保(伦敦保险)协会货物保险条款(A),也符合信用证关于‘一切险’条款或批注的要求。”
第三,国际商会第632号出版物(ICC 银行委员会意见汇编1995-2001)第219条回复中指出:“保险单据中使用‘千年’条款可以接受。”
电文发出后的第二天B银行收到了A银行的回复报文引用了ISBP 186条的前半部分:
“如果信用证明确列明应投保的风险,则保险单据对上述风险不做任何排除。”A银行仍然坚持其不符点的观点但也表示客户已同意接受单据,款项将很快到账。
A银行与B银行谁有理?
答案为A银行的拒付是正确的。首先我们要看一下两家银行各自的立场在哪里,B 银行认为如果信用证要求投保INSTITUTE CARGO CLAUSE(A)则可认为INSTITUTE CARGO CLAUSE(A)就等于ALL RISK ,这样B银行就使用了ISBP第186条的后半部份:“如果保险单据标明投保(伦敦保险)协会货物保险条款(A),也符合信用证关于‘一切险’条款或批注的要求。”由这一条又推出了该保单符合UCP500第36条的规定,即如果保单表明不包括某种险别,在这种情况下也是可以接受的,加上国际商会第632号出版物(ICC 银行委员会意见汇编1995-2001)第219条回复中表明在投保了一切险(ALL RISKS)的情况下,即使在保单上显示了千年条款也是可以接受的。
A银行的立场就是始终认为INSTITUTE CARGO CLAUSE(A)和其他信用证要求的保险条款属于信用证明确要求的保险条款则提交的保单是不可以有任何的排除条款的。
由此看来,A银行和B银行的争议点就在于当信用证规定投保险别为ALL RISKS时保单上显示INSTITUTE CARGO CLAUSE (A)对不对?或是当信用证规定投保险别包括INSTITUTE CARGO CLAUSE (A),而保单用ALL RISKS 代替行不行?答案可以用图1来表示。
由于ALL RISKS是一个很宽泛的概念,其字面上的含义表明投保的险别包含方方面面,是全方位的保险。而实际生活中没有哪一家保险公司能提供这样的产品或服务。因此,ALL RISKS也就成为了有漏洞的保险条款。在这种情况下,UCP500第36条规定,在信用证的要求中如果出现ALL RISKS,只要保单上表明这样的批注,即使有排除条款也是可以接受的。在ISBP 的186条中规定如果保险单据标明投保(伦敦保险)协会货物保险条款(A),也符合信用证关于“一切险”条款或批注的要求。这句话的意思表明当信用证规定投保险别为ALL RISKS时保单上显示INSTITUTE CARGO CLAUSE (A),这样的保单是可以接受的。因为INSTITUTE CARGO CLAUSE (A)的条款明确规定其承保保险标的损失或损害的一切风险。
那么,为什么INSTITUTE CARGO CLAUSE (A)就不能代替ALL RISKS。因为INSTITUTE CARGO CLAUSE (A)是一个有明确范围的保险险别,既有投保的范围也有排除条款。该险具体规定的保险范围包括风险条款、共同海损条款和“双方有责碰撞”条款,同时也包含了普通除外条款,战争除外条款和罢工除外条款,该保险还对保险的期限和保险的受益人都做了相应的规定。
从以上的分析看,B银行错误理解了UCP500第36条和ISBP第186条的规定的联系,混淆了ALL RISKS 和INSTITUTE CARGO CLAUSE (A)的界限,误认为两者是可以互换的,还不恰当地引用了ICC 银行委员会意见汇编1995-2001)第219条回复,实际上第219条回复中之所以千年问题可以排除而不算作不符点是因为在那个案例中保单要求的投保险别为ALL RISKS 而不是INSTITUTE CARGO CLAUSE(A)。也就是说,如果信用证要求投保的险别为INSTITUTE CARGO CLAUSE(A)则有任何的不属于INSTITUTE CARGO CLAUSE(A)中的除外责任的排除条款均应认为是不符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