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银行只有在确定出口企业的外汇收入为直接从境外或特定经济区域或贸易方式为深加工结转的收汇,按结售汇的有关规定办理结汇或划入出口企业的外汇帐户后,方可出具"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
2、如出口企业的外汇收入为境外收汇,但按规定属于出口收汇的,须按国际收支的有关规定让出口企业进行国际收支申报,银行须在"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上填写22位申报号(流水号是字母打头的)。如出口企业的外汇收入为境内收汇(如深加工结转、由特定经济区的收汇等),银行须在"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上编写22位申报号(流水号均为阿拉伯数字),并在备注栏中注明"国内转厂划转"字样和转入方企业名称。
3、银行出具的"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应与银行留存联、企业的收款人记帐联的内容要素完全一致,加盖业务章和"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章,并向所在地外汇局进行单据格式、印模备案;
4、银行出具的"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一笔收汇只可出具一份"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不可重复出具。
5、 对于出口货物保险所得的理赔款,银行凭核销单正本、理赔协议办理结汇或入帐手续,并出具核销专用联,同时在核销专用联上注明"出口货物保险理赔款"。
6、 对于福费廷业务项下所得外汇资金,银行在按规定为出口单位办理结汇或入帐后,可以为出口单位出具核销专用联,并注明"福费廷业务"。
7、 对于出口保理项下(无追索权的),在出口单位转让应收帐款、银行进行融资并按规定为出口单位办理结汇或入帐后出具该部分核销专用联,并在核销专用联上注明"出口保理业务"。
8、对于从境外商户在境内经营离岸银行业务的银行开立的离岸帐户收回的货款,银行在按规定为出口单位办理结汇或入帐后,出具核销专用联,并注明"境内离岸帐户划转"。
9、对于出口买方信贷项下的出口,出口货款由境外买方银行通过其开设在境内贷款银行的贷款帐户直接划至出口单位,境内贷款银行应当凭出口合同、出口买方信贷协议、出口买方信贷保险协议、外经贸主管部门批件,为出口单位办理结汇或入帐手续,并出具核销专用联,注明"出口买方信贷,境内划转"。
10、对于以外币现钞结算的出口收汇,出口单位应当向银行办理结汇,不得自行保留或存入银行。银行应当凭出口合同、发票、核销单、海关签章的携带外币入境申报单正本为出口单位办理结汇手续,并在申报单上签注结汇金额、日期、加盖戳记后出具核销专用联,但应在核销专用联上注明"外币现钞结汇"(边境贸易项下出口收汇除外)。
11、对于打包放款或出口押汇,银行在为出口单位办理结汇或入帐时不得出具核销专用联,应当在出口货款收回并办理有关手续后,出具"出口核销专用联"。除了上述情况,其他收汇、划转的收汇均不得出具"出口核销专用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