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收汇核销单注销
提示:出口收汇核销单注销指:发生全额退关、填写错误、出口单位终止经营等情况。
提交材料:
1、需要注销情况说明(盖公司印鉴);
2、通过“中国电子口岸”打印的电子情况为“未用”或退关(盖公司印鉴);
3、出口收汇核销单。
空白核销单挂失
提示:
出口单位应当在一个工作日内在“中国电子口岸出口收汇系统”自行挂失。
向外汇局提交情况说明(盖公司印鉴);
核销单在“中国电子口岸出口收汇系统”中的海关使用状态必须是“未用”打印页面,加盖公司印鉴。
企业出口收汇核销的基本原则
1、出口核销实行属地管理的原则:即出口企业开户登记、领取核销单、核销报告均应在注册地所在的外汇局办理。
2、办理出口核销的全过程,须遵循"五者一致"的原则:即领取核销单、出口报关、收汇申报、出口收汇、出口核销应为同一企业。
3、收支两条线的管理原则:即进口付汇和出口收汇,严禁进行相互抵扣的结算方式,国家外汇管理实行进口与出口的分别管理办法。(贸易方式是"以进料对口"、"进料加工"可“以收抵支”,核销时须提供进口货物报关单核销)
4、进、出口报关均应以合同成交总价报关,收汇须以报关总价进行收汇的核销管理原则。
出口远期收汇备案管理
提示:出口合同已约定的出口后180天以上收汇时,需办理备案。
提交资料:
1、远期备案申请(盖公司印鉴);
2、远期收汇出口合同或协议及复印件;
3、盖有海关验讫章的出口收汇核销单及复印件;
4、盖有海关验讫章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及复印件。
境外收汇过户
提示:境外收汇过户是指因合同执行中进行更改合同执行人或经批准的总、子(分)公司关系或跨国公司的集中收付汇等情况造成出口人与收汇人不一致的情况。
提交资料:
1、境外收汇过户申请(盖公司印鉴);
2、出口收汇相关协议;
3、出口合同;
4、出口货物报关单;
5、出口收汇核销单;
6、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
7、涉外收入申报单;
8、证明符合“过户”的情况的凭证(或文件)。
差额核销
提示:指各种因素造成的收汇差额。按造成差额原因的情况提交材料。
1、差额原因说明(盖公司印鉴);
2、出口合同;
3、盖有海关验讫章的出口收汇核销单;
4、盖有海关验讫章的出口货物报关单;
5、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水单);
6、相关商会证明或有关交易所行情报价资料;
7、进口国商检证明或进口商有关函件;
8、 报刊新闻媒体的报道资料或我国驻进口国使领馆商务处出具的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