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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BU与DBU业务之异同

时间:2007-10-12 13:57来源: 作者: 点击:
  

    一、定义

    (一)、所谓OBU

    台湾政府为加强国际金融活动,并能成为区域性金融中心,于1972年11月29日经立法院审议通过了《国际金融业务条例》,同年12月12日公布实施。次年4月20日台湾财政部颁布《国际金融业务条例实施细则》以作为金融业在台湾设立国际金融业务分行,经营境外金融(OFF-SHORE BANKING)业务之主要依据,故又称境外金融业务单位(OFF-SHORE BANKING UNIT), 简称OBU。

    (二)、所谓DBU

    依台湾《中央银行管理指定银行办理外汇业务办法》第二条规定,“凡在台湾境内银行,除其他法令令有规定者外,依银行法及本办法之规定,向中央银行申请为办理外汇业务银行。(以下简称指定银行)”。第三条规定“中央银行于收到申请后,经审查核准者,应发给指定证书。指定证书应注明核准业务范围”。

    据此,进出口厂商拟利用银行办理进口业务,首要条件要选择经中央银行外汇局发给指定银行证书之指定银行。

    依规定外汇指定银行经营“境内”外汇业务,为区别“境外”业务OBU起见称为DO-MESTIC BANKING UNIT,简称DBU。

    二、 经营业务之区别

    (一)OBU

    依国际金融业务条例第四条规定,国际金融业务分行经营之业务如下:

    1、收受台湾境内外个人、法人、政府机关或金融结构之外汇存款。
    2、办理台湾境内外个人、法人、政府机关或金融机构之外币授信业务。
    3、对于台湾境内外个人、法人、政府机关或金融机构销售本行发行的外币金融债券及其他债务凭证。
    4、办理台湾境内外个人、法人、政府机关或金融机构外币有价证券买卖手续及代理业务。
    5、办理台湾境内外个人、法人、政府机关或金融机构的外币信用证签发、通知、押汇及进出口托收。
    6、办理该分行与其他金融机构及台湾个人、法人、政府机关或金融机构之外币汇兑、外汇交易、资金借贷及外币有价证券的买卖。
    7、办理台湾境内外有价证券承销业务。
    8、境外外币贷款之债务管理及记帐业务。
    9、对台湾境内外个人、法人、政府机关或金融机构办理与前列各项业务有关的保管、代理及顾问业务。
    10、经主管机关核准办理的其他外汇业务。

    (二)DBU

    依据台湾中央银行管理指定银行办理外汇业务办法第四条:“指定银行经中央银行的批准,可办理下列外汇业务”。

    1、出口外汇业务
    2、进口外汇业务
    3、一般汇出及汇入汇款
    4、外汇存款
    5、外币贷款
    6、外币担保付款的保证业务
    7、中央银行指定及委托办理的其他外汇业务

    三、服务对象之不同

    (一)OBU方面

    依国际金融业务条例第四条之规定,可接受境内外的个人、法人的存款,贷款汇兑等业务,但除申请央行特别准许外,境内的个人、法人除无法免税优惠外,资金的移动仍受限制,故目前服务对象为:

    1、境外自然人:持有外国护照在境内无住所的个人。
    2、境外法人:依外国法律组织登记的法人。

    (二)DBU方面

    依台湾央行颁布的指定银行办理外汇业务应注意事项内,服务对象的相关规定:

    1、出口外汇业务:
    出口结汇、托收及应收帐款收买业务。
    凭办文件:应凭顾客提供的交易单据办理。
    2、进口外汇业务:
    凭办文件:开据信用证、办理托收、汇票的承兑及结汇,应凭顾客提供的交易单据办理。
    3、汇出及汇入汇款业务:

    (1)、汇出汇款业务:
    A、凭办文件:应凭公司、行号、团体或个人填写的有关文件及查验身份文件或登记证明文件后办理;并注意下列事项:
    a、其以新台币结购者,应依“外汇收支或交易申报办法”办理。指定银行应确实辅导申报义务人详实申报。
    b、未取得政府核发的《外侨居留证》的外国自然人或未取得台湾登记执照的外国法人,其结购外汇时,应依下列事项办理:
    (a).外国自然人于办理结购时,应凭相关身份证明亲自办理。
    (b).外国金融机构于办理结购时,应授权台湾金融机构为申报人。
    (c).其他外国法人于办理结购时,应授权其在台代表或代理人为申报人。 

    (2)、汇入汇款业务
    凭办文件:应凭公司、行号、团体或个人提供的汇入汇款通知书及外币票据或外币现钞和查验身份文件或登记证明文件后办理;并注意下列事项:
    A 结售为新台币者,应依“外汇外支或交易申报办法办理。
    指定银行应确实辅导申报义务人详实申报。
    B 未取得政府部门核发的“外侨拘留证“的外国自然人或未取得台湾登记证照的外国法人,其结售外汇时,应依下列事项办理:
    a.外国自然人于办理结售时,应凭相关身份证明亲自办理。
    b.外国法人于办理结售时,应授权其在台代表或代理人为申报人。
    c.境外外国金融机构不得以汇入款项办理结售。
    C 外汇存款业务:
    a.凭办文件:应凭汇入汇款通知书、外币贷款、外币票据、外币现钞、新台币结购的外汇及存入文件办理。
    b.结购及结售限制:以新台币结购存入外汇存款及自外汇存款提出结售为新台币,其结购和结售限制均应依汇出、汇入款结汇的相关规定办理。
    D 外币贷款业务:
    a.承做对象:以台湾顾客为限。
    b.凭办文件:应凭顾客提供与境外交易的文件办理。
    E 外币担保付款的保证业务:
    a.承做对象:以台湾顾客为限。
    b.凭办文件:应凭顾客提供的有关交易文件办理。
    F 中央银行指定及委托办理的其他外汇业务:
    应依中央银行有关规定办理。

    从上述相关规定得知,目前服务对象为:境内个人、境内法人、合格的出进口人。

    四、法令限制之不同

    1. 币别限制

    OBU方面
    依国际金融业务条例
    第七条 国际金融业务分行,办理外汇存款,不得有下列行为:
    (1) 收受外币现金
    (2) 以外汇存款兑换为新台币提取。
    第八条 国际金融业务分行,非经中央银行批准,不得办理外币与新台币间的交易及汇兑业务。
    简注:交易货币必须是外币,外汇存款不可授受现金,且不可兑换为新台币。
    DBU方面
    只要符合“外汇收支或交易申报办法“的规定,外币与新台币可以自由兑换。

    2. 业务限制

    OBU方面
    (1)、不得办理直接投资及不动产投资业务。参阅“国际金融业务条例“第九条。
    (2)、不得投资股票:参阅“国际金融业务管理办法”第九条。
    DBU方面
    无上述类似限制。

    3. 优惠规定

    OBU方面
    对银行而言
    (1)免征赢利事业所得税:参阅“国际金融条例”第十三条。
    (2)免营业税:参阅“国际金融业务条例”第十四条。
    (3)免印花税:参阅“国际金融业务条例”第十五条。
    (4)存款免提存款准备金:参阅“国际金融业务条例”第十一条。
    对客户而言
    (1)、利息收入免扣缴所得税:参阅“国际金融业务条例”第
    十六条。
    (2)、存款利率高。OBU收受境外客户的存款,因为不必负担央行存款准备金,不必替客户扣缴利息所得税,所以,境外存款人在OBU存款,可得较高的利息,且无税金负担。
    (3)、贷款利息低。OBU承做贷款,所收的利息所得,不必缴交2%的营业税和0.4%的印花税,所以向境外贷款客户收取的利息,只要在资金成本(SIBOR 或 LIBOR)之外稍微加码就可,因此,利用境外客户名义向OBU借款,可享较低的贷款利率。
    DBU:无相关优惠规定

    4. 资金调度

    OBU方面
    (1)、外汇条例、利率管理条例、银行法及中央银行有关规定限制,资金进出自由,免申报。
    (2)获准与大陆直接金融往来(参阅台湾地区与大陆金融业务许可往来办法),汇款项目无限制,可直接汇出、入。
    DBU方面
    (1) 依“外汇收支或交易申报办法”规定,第一类(有利交易)、第二类(无利交易)汇出、入金额无限制;第三类:公司汇出、入每年不得超过五十万美元,个人不得超过五百万美元,其他资本性的汇出、入须经许可后,方可自由汇出、入。
    (2) 对大陆汇款,仍采用间接汇款方式办理,项目仅限下列8种:
    a.个人接济或捐赠亲友的汇款;
    b.办理“大陆出口、台湾押汇”厂商的汇出款,其汇出金额不得大于押汇金额;
    c.进口大陆物品所涉及的汇款;
    d.金融保险机构经核准赴大陆设立代表人办事处的办公费用汇款;
    e.大陆人合法继承或领取台湾人的遗产、保险死亡给付、抚恤金、余额退伍金及衍生利息之汇款;
    f.厂商向大陆子公司借入本金的还本付息;
    g.定居大陆居民给付的汇款。
    h.其他经有关主管机关许可的汇出款。但每笔结汇金额未达新台币五十万元的汇款,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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