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货物的退税率,是出口货物的实际退税额与退税计税依据的比例,它是出口退税的中心环节,它体现着国家在一定时期的财务、价格和对外贸易政策,体现着出口货物的实际征收水平和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退税率的高低,影响和刺激对外贸易,影响和刺激国民经济的发展,也关系到国家、出口企业的经济利益,甚至关系到进口商的经济利益。
1、 现行出口货物的增值税退税率
(1)机械设备电器及电子产品、运输工具、仪器仪表等四大类机电产品(1999年1月1日后报关离境)、服装(1999年7月1日以后报关离境)的出口退税率为17%;
(2)服装以外的纺织原料及制品、四大类机电产品以外的其他机电产品及法定征税率为17%且1999年7月1日前退税率为13%或11%的货物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5%。
(3)法定税率为17%且1999年7月1日前退税率为9%其他货物,以及农产品以外的法定征税率为13%,1999年7月1日前退税率未达到13%的货物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3%;1999年4月1日起煤炭税率为13%,1999年9月1日起国家计划内出口的原油税税率为13%,1999年12月1日柴油的退税率为13%;
(4)农产品的出口退税率为5%;
(5)外贸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的准予退税的货物,除农产品执行5%的退税率外,其他产品均按6%的退税率办理退税。
2、 出口货物应退消费税的税率(单位税率)
计算出口货物应退消费税的税率或单位税额,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所附的消费税税目税率(税额)表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