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退税的时间、地点的相关规定
一、出口退税的时间
1. 工业企业直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或委托外贸出口的应税产品,采取托付承付结算的,为收到货款的当天,采取结算方式的,为发出商品的当天
2. 外贸出口自营出口的产品,陆运物资以取得承运出口货物收据或铁路联运运单为准
3. 外贸企业委托外贸企业出口,按照 2)项
4. 承接对外修理、装配业务的企业,为修理、修配产品报关出口的当天
5. 对外承包工程公司,将运出境外用于承包工程的零部件和原材料,为产品报关出口的当天
6. 外轮供应公司供应远洋轮、海员的产品、为销售的当天
7. 国际招标、国内中标的产品,为产品销售的当天
二、办理退税时间
出口产品退税义务发生后,还需要经过单证审核、记帐、结帐、申报等一系列手续。为此,国家税务局规定,办理退税的时间可根据实际情况,经出口企业所在的税务机关批准,按月、旬、或按期办理退税
三、退税期限
退税期限是指应在一定期限的有效期内申请退税。主管出口退税业务的税务机关在年终后三个月内,应对出口企业的退税进行一次全面清算,多退的收回,少退的补足。清算后,税务机关不在受理上年的税款的退税申请际贸易
四、退税地点
出口产品退税地点一般为出口企业所在地。这有利于堵塞漏洞。
商口代码及退税率
商品代码是在进出口贸易中使用的对商品进行分类管理、表示进出口商品名称的数字化代码,对规范商品管理、简化实际操作、方便统计分析起着重要的作用,广泛地应用于进出口报关、出口退税、出口企业的业务处理及财务核算等领域。
商品代码是商品分类的具体表现,是海关税则及出口退税的基础,海关根据《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目录的分类原则和内容于1992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海关进出口税则和统计商品目录。随着多年的实际应用演变,商品分类日趋成熟,其代码的规则主要遵循:前两位数字代表章目,三四位数字为税目,后四位为子目,其中第七、八位为我国税则在协调制度编码的基础上增加的两级子目,第九、十位为划细商品而增加的两位商品码(从2001年起)。
海关根据国际通行的《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确定标准商品分类,应用于海关的进出口报关;国家税务总局根据税务政策法规的需要,对海关提供的标准商品进行税率鉴定,在鉴定的过程当中,若原代码不能满足税务实际业务的需要,可对原代码进行扩充,以便准确的鉴定税率。
商品代码即为国家税务总局最终鉴定税率的商品代码,所鉴定的退税率,是计算出口退税的重要依据。出口企业可据此进行进出口报关、企业内部业务处理及财务核算、办理出口退税业务;各地的税务机关可据此审定企业的退税申报、办理退税审核审批业务.
出口退税税率
按现行政策规定,出口货物增值税退(免)税率为17%、15%、13%、6%、5%六档。具体出口货物退税率按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出口退税率文库》确定。
计算出口货物应退消费税税款的税率或单位税额,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所附的消费税税目税率(税额)表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