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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税知识概述

时间:2007-10-16 14:13来源: 作者: 点击:
  

    一、出口退(免)税概述
    出口货物退(免)税,是指在国际贸易业务中,对本国报关出口的货物退还或免征在国内各生产环节按税法规定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即对出口货物实行零税率。有出口经营权的企业自营出口和代理出口的货物,除另有规定外,可以货物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做销售后,凭有关凭证按月报送当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增值税和消费税。对出口货物退税,是税收上的一项优惠措施,也是现代税收管理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是国际贸易中通行的并为各国接受的,旨在鼓励本国出口货物公平竞争的一种税收措施。它也可以有效地避免国际双重课税。

   出口货物的零税率,在税法上有两层涵义:一层是对本道环节的生产或销售不征增值税、消费税,二是对销售的出口货物前道环节所含的进项税额进行退付,即出口货物退税。

    我国的出口退税政策是根据我国国情,参照国际通行的做法而制定的,它的产生是我国对外开放,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必然产物,是建立在我国现行工商税制基础之上而自成体系的专项税收管理制度。概括地讲,我国出口货物退税机制的建立和发展过程大致可以划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为国民经济恢复、发展和调整时期。新中国建立初期,为了尽快恢复国民经济,是行社会主义建设,鼓励对外贸易发展,国家零星出台了一些关于出口产口退(免)税的规定,对部分出口产品实行退税政策。这一时期的退税政策,因受政治等因素影响,政策缺乏延续性、变动较大。文革期间,简化税制,取消了对出口产品退(免)税的规定,税收与进出口贸易之间的联系被完全割断,给后一个时期的经济建设带来了严重后果。

    第二阶段为十一届三中全会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1979年国家开始下放对外经营权,允许工业生产部门和地方经营进出口贸易,对外贸易呈现蓬勃发展的局面。为适应经济形势发展,1980年底国务院以国发[1980]315 号通知批转了财政部《关于进出口商品征免工商税收的规定》,规定对进口产品征税,出口产品财根据换汇成本高低,视其亏损程度,在保本微利原则下酌情给予减免税。

    1983年7月财政部下达《关于钟、表等17种产品实行出口退(免)税和进口征税的通知》,规定对进口上述17种产品,在进口环节征收工商税或增值税,上述产品出口后一律退还生产环节的增值税或最后生产环节的工商税。这一决定的实施,标志着我国运用税收杠杆调节进出口贸易迈出了新步代。

    1984年10月,国务院颁发的《产品税条例(草案)》作出明确规定,对进口产品征税、出口产品退税。1985年3月, 国务院批转了财政部《关于进出口产品征退产品税或增值税的报告》,形成了我国进出口税收制度的第一个带有基本法性质的文件。1987年12月,财政部下达《关于出口产品退税若干问题的规定》;1989年9月,国家税务局、对外经济贸易部、 海关总署联合颁发《出口产品退税审批管理办法》;1991年1月,国家税务局、 经贸部、海关总署、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下发《关于加强出口产品退税管理的联合通知》,规定出口退税实行与出口企业出口创汇任务、上缴中央外汇任务挂钩的办法。此后,国家税务局先后又作了若干具体补充规定,对出口产品的退税范围,退税计算依据、退税税率、退税库别、退税管理、退税检查及违章处罚等都作了明确规定。1992年12月国家税务局出国税函发[1992]816 号《国家税务局关于使用出口产品税收专用缴款书的通知》,规定从1993年1月1日,对生产销售出口产品征收产品税、增值税或工商统一税使用出口产品税收专用缴款书(简称专用税票),出口企业持完税专用税票申报退税。至此,出口企业向退税机关申报退税需提供的退税凭证发展到“三票两单”,即工厂收购发票、外销发票、专用税票和出口货物报关单(退税专用联)、经外管部门核销的银行结汇水单,形成了一个具有中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特色的、较为完善的出口产品退税管理机制。

    第三阶段为1994年1月1日新税制实施以后。根据新税制要求,为强化退税管理,简化退税手续,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科学的、稳定的出口退税制度,1994年2 月国家税务总局颁发了《出口货物退税(免)税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规定出口货物适用零税率,依据进项金额退还出口货物在国内生产、流通环节已纳增值税、消费税。比较原来的出口产品退税政策规定,《办法》在许多方面作了较大的改革,因而更为系统化、规范化:由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民经从工业制造环节扩大到商业批发和零售环节,《办法》规定出口企业从生产和流通领域收购的货物出口都予以退税;把外商投资企业列入退税企业范围;退税税种由原来的退产品税、增值税、特别消费税和3‰营业税改为仅退增值税、 消费税;退税税率档类大简并;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进项金额为退税依据,改变了以往征税与退税相脱节的矛盾,有效地防止骗税行为的发生。另外,《办法》在进料加工和来料加工的税务管理、退税凭证、退税申报表、退税预算级次和科目、会计处理及违章处罚等方面也作了调整和修改,从而使出口退税制度更加规范,更加趋向国际惯例和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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