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退税率不断调整、贸易经营方式不断变化的情况下,采用不同的退税筹划方法,可以使企业最大限度地享受国家优惠政策,从而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
1.货物收购方式不同对出口退税的影响
一般情况下,对退税率小于征税率的货物,出口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进货,比一般纳税人处进货所实现的出口盈利高。这是因为,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进货,征税率为6%,退税率也是6%,不会因征退税率的不同而产生增值税差额并提高出口成本;而从一般纳税人处进货,货物退税率低于征税率,按规定其产生的征退税差额须计入出口商品成本中。两者相比,前者进货方式下出口成本较低,但盈利相对较高。
2.贸易经营方式不同对出口货物退税的影响
出口企业对国外来料加工复出口的业务,大致有三种方式:一是国外料件正常报关进口,缴纳进口环节的增值税(或消费税)及关税,加工复出口后再申请退还增值税(或消费税);二是进料加工方式,加工复出口后,可对生产及加工环节的已缴纳的增值税申请办理出口退税;三是来料加工方式下免征加工费应缴的增值税,且对其已耗的国产料件也不办理出口退税。从企业的角度,前种税收筹划方式应当舍弃,至于后两种方式是否采用,需作具体分析。
(1)在出口货物的退税率小于征税率时,作为出口企业,当加工复出口耗用的国产料件比较少的情况下,应选择来料加工方式。
因为来料加工业务免征增值税,而进料加工方式虽可办理增值税退税,因退税率低于征税率,其征退税间差额须计入出口货物成本,故此种方法成本较大。相反,当料件加工使用的国产料件较多时,因进料加工贸易方式下可办理出口退税,虽因退税率低于征税率会增加出口成本,但与来料加工贸易方式相比,当耗用国产料件数额增加到一定程度时,前者的成本等于甚至小于后者的成本。因为在来料加工方式下,耗用的国产料件越多,因其不能办理退税,会存在出口成本随国产料件数量的增加而增大的现象。另外,作为出口企业,对退税率小于征税率的货物,对进料加工的货物可采用委托加工或者作价加工方式。一般情况下,选择委托加工比选择作价加工能使企业得到更多的经济效益。
例如:某外贸公司1999年下半年开展进料加工服装业务,免税料件经所涉海关及税务机关监管,假如海关核定的进口料件免税,且计税组成价格为300万元,加工费为100万元,货物出口后可办理出口退税9万元(假设征税率为17%,退税率为9%);如果该企业将免税进口的料件作价销售给其它加工企业,然后再购回成品出口,假设以300万元作价销售给其他加工企业进行加工,并以400万元(货物增值仍然为100万元)购回后再出口,则可办理出口退税-15万元(400x 9%-300x17%=-15万元),即不但不退税,还应补缴15万元的增值税,造成这一现象的根本原因是退税率小于征税率。故在进料加工方式下,企业应选择委托加工而非作价加工。
(2)在出口货物耗用国产料件较少的情况下,若出口企业开展国外料件加工复出口业务,应该选择来料加工贸易方式,而非进料加工方式。另外,在进料加工贸易方式情况下,无论货物的退税率是否小于征税率,实行“免、抵、退”的现行税收管理办法,其加工货物的成本要比实行“先征后退”的管理办法低很多。因为,按税法规定的计税程序和公式计算,这二种管理办法下出口货物的增值税税负虽然相同,但因“先征后退”的程序是先对出口货物征税后再退税,须占用一定数额的生产流动资金,这不仅会增加企业的资本成本,而且会影响企业现金流量的周转。而在“免、抵、退”税收管理方式下,因出口货物应退税抵减了当期内销货物的应纳增值税,从而减少了增值税资金的占压,进而大大降低了资金成本。
对于退税率等于征税率的产品,无论其利润率有多高,采用“免抵、退”的自营出口贸易方式比采用来料加工等“不征不退”的免税方式要优惠。因为这二种方式出口货物均不征税,但采用“免、抵、退”方式可以退还全部的进项税,而免税方式则要将该项税计入成本。
总之,不同贸易经营方式或者不同计退税方式对企业的成本和收益及现金流转有很大影响。综合考虑,出口企业是采用来料加工方式还是进料加工方式,还应注意货物的所有权问题。来料加工方式下,料件和成品的所有权都归外商所有承接来料加工的出口企业只收取加工费(工缴费),出口企业也没有定价权;但进料加工方式下,料件及加工后的成品的所有权及定价权都归承接进料加工的出口企业,因此,企业可通过提高货物售价来增大出口产品的盈利率,从而最大限度地提高出口退税的数额。
3.货物出口方式不同对出口退税的影响
没有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委托(也只能委托)出口自产货物,并没规定采用何种退税管理办法。但凡消费税征税范围内的货物,须实行先征后退管理办法。有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出口的国产货物,除另有规定的外,一律实行“免、抵、退”税收管理方法;属消费税征税范围内的货物,免征消费税。有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和外贸企业,既可自营出口货物,也可委托出口货物。而且这两种方式下,除了对不能退税的货物外,企业都可自行办理出口货物的退税。同时,出口企业也可采取货物买断方式或将货物再调拨销售给其它外贸企业后再出口,并办理出口退税。
(1)当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受出口配额(出口许可证)限制或外贸企业所在地出口退税指标不足,或某些人为原因影响正常出口退税时,外贸企业可将已收购的货物委托或再调拨销售给其它外贸企业出口,收汇后,前者由自己办理退税,后者由接受调拨货物的外贸企业办理推税。这两种方式下,双方都可自行结汇且谁办理出口退税都不影响退税。这样,企业可在货物出口收汇后及时取得应推的税款。
(2)享有产品自营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在出口退税率低于征税率时,如选择通过将自产货物销售给相关联外贸企业出口并由其退税的办法,可使生产企业得到更多的出口退税补贴。因为目前在税务上只对企业所得税方面的关联有些规定,而对流转税方面的关联规定甚少。
4.与国外公司签定并执行成套工程项目合同时
现行的出口退税政策及法规主要是针对出口货物而设计的。假如企业在出口成套设备(包括土建、安装材料)合同中还包括一些劳务,那在这种情况下,应如何办理出口退税呢?假如外贸公司与国内总包单位签定了包括设备供货、土建安装等内容的总包合同,外贸公司可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国内总包价85%的部分,作为出口货价申请退税额度,并及时从国内总包单位或下属分包单位或设备、材料供应厂商取得专用缴款书、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便在货物出口后及时向税务部门办理退税。
经测算,这种单独向国家税务局申请成套工程项目合同退税额度的方式,要比将成套工程合同分拆成设备(包括材料)及土建、安装等劳务两大部分,可使企业多得退税款5%--10%左右。
外贸企业远期收汇且时间较长时,为加快资金周转,降低资金成本,在收汇前,企业可凭国外公司提供的银行付款保函、期票、该国政府的担保函、出口收汇保险单等单据的复印件,向国家税务局单独申请退税额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