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境外带料加工贸易的概念
境外带料加工贸易是指我国企业以现有技术、设备投资为主,在境外以加工装配的形式,带动和扩大国内设备、技术、原材料出口的国际经贸合作方式。
二、境外带料加工贸易的退(免)税政策规定
从事境外带料加工贸易业务的企业是指经外经贸部批准,作为实物性投资的出境设备、原材料和散件,享受出口退税优惠政策,退税率按国家统一规定的退税率执行。具体规定如下:
(一)生产性企业向境外投资的原材料、散件等生产用材料,如自产的,按一般贸易或加工贸易出口货物的退(免)税规定执行,即实行“先征后退”或“免、抵、退”税办法;如投资的货物是外购的,按以下公式计算退税: 应退税额=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列明的金额×适用退税率
(二)生产性企业向境外投资的自用的二手设备(属固定资产的),分别按以下公式计算应退税额:
1、二手设备在1994年1月1日之后购进的:
应退税额 =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列明的金额×(设备折余价值 /设备原值)×适用退税率
设备折余价值=设备原值-已提折旧设备原值和已提折旧按会计核算数据确定。
2、二手设备在1994年1月1日之前购进的:
应退税额 =购货发票列明的金额/(1+扣除率)×(设备折 余价值/设备原值)×适用退税率
购货发票:是指当时企业购买设备时取得的普通销货发票
扣除率为购货时新税制实施之前原增值税货物的征税税率。
(三)生产性企业向境外投资的外购二手设备可凭取得的外购二手设备的普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计算二手设备的应退税额。
(四)外贸企业向境外投资的设备、器材、原材料、散件等实物,按一般贸易的出口货物计算应退税额:应退税额 = 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列明的金额×适用退税率
三、境外带料加工贸易的退(免)税管理规定
企业对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所使用的设备、原材料和散件报关出境后,可向当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请退税。企业在报送《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的同时,还应提供如下单证及资料:(1)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2)增值税专用发票(进口设备为海关代征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生产企业自产货物除外);(3)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生产企业自产货物和二手设备免于提供);(4)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企业批准书(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