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出口经营权的企业(以下简称“出口企业”)出口和代理出口的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可在货物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做销售后,凭有关证件按月报送税务机关批准退还或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
(2)、下列企业的货物特准退还或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
A对外承包工程公司运出境外用于对外承包项目的货物;
B对外承接修理修配业务的企业用于对外修理修配的货物;
C外轮供应公司远洋运输供应公司销售给从事国际运输船舶和外轮而收取外汇的货物;
D利用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货款采取国际招标方式由国内企业中标销售的机电产品、建筑材料;
E企业在国内采购并运往境外作为在国外投资的货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