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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税的时间、地点的规定

时间:2007-10-16 16:15来源: 作者: 点击:
  

  一、出口退税的时间

  1. 工业企业直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或委托外贸出口的应税产品,采取托付承付结算的,为收到货款的当天,采取结算方式的,为发出商品的当天。

  2. 外贸出口自营出口的产品,陆运物资以取得承运出口货物收据或铁路联运运单为准。

  3. 外贸企业委托外贸企业出口,按照 2)项。

  4. 承接对外修理、装配业务的企业,为修理、修配产品报关出口的当天。

  5. 对外承包工程公司,将运出境外用于承包工程的零部件和原材料,为产品报关出口的当天。

  6. 外轮供应公司供应远洋轮、海员的产品、为销售的当天。

  7. 国际招标、国内中标的产品,为产品销售的当天。

  二、办理退税时间

  出口产品退税义务发生后,还需要经过单证审核、记帐、结帐、申报等一系列手续。为此,国家税务局规定,办理退税的时间可根据实际情况,经出口企业所在的税务机关批准,按月、旬、或按期办理退税。

  三、退税期限

  退税期限是指应在一定期限的有效期内申请退税。主管出口退税业务的税务机关在年终后三个月内,应对出口企业的退税进行一次全面清算,多退的收回,少退的补足。清算后,税务机关不在受理上年的税款的退税申请。

  四、退税地点

    出口产品退税地点一般为出口企业所在地。这有利于堵塞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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