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援外出口退(免)税的问题解释。
对利用中国政府的援外优惠贷款和合资合作项目基金方式下出口的货物,比照一般贸易出口,实行出口退税政策。对一般物资援助项下出口货物,仍实行出口不退税政策,实行实报实销结算的,不征增值税,只对承办企业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征收营业税;实行承包结算的,对承办企业以“对内总承包价”为计税依据征收增值税。
执行日期:1999年1月1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援外出口货物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20号)
关于援外出口退(免)税的问题解释。
对利用中国政府的援外优惠贷款和合资合作项目基金方式下出口的货物,比照一般贸易出口,实行出口退税政策。对一般物资援助项下出口货物,仍实行出口不退税政策,实行实报实销结算的,不征增值税,只对承办企业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征收营业税;实行承包结算的,对承办企业以“对内总承包价”为计税依据征收增值税。
执行日期:1999年1月1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援外出口货物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2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