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须提供凭证问题的解释。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恢复使用增值税税收专用交款书管理的通知》(财税字[1996]8号 )及补充文件。
2、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方式出口的货物,出口企业在申报退税时,须提供以下凭证:
(1)出口货物报关单(退税联);
(2)增值税专用发票(进口设备为海关代征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3)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二手设备和进口设备免于提供);
(4)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等。
执行日期:文到之日。《国家税务总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有关出口退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76号)
援外企业申请办理出口退税必须提供以下凭证:
贸易经济合作部批准使用援外优越贷款的批文(“援外任务书”)复印件或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批准使用援外合资合作项目基金的批文(“援外任务书”)复印件;
国进出口银行签订的“援外优惠贷款协议”复印件或与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的有关部门签订的“援外合资合作项目基金合同”复印件;
购进出口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生产企业除外);
“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
盖有海关验讫章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
出口发票
执行日期:1999年1月1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援外出口货物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20号)
4、外商投资企业购进国产设备后,按每份合同所采购的国产设备,填写《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同时附送以下资料向主管退税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国产社备的退税手续。
增值税专用发票;
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a)
付款凭证;
登记手册;
国产设备供货合同复印件。
执行日期:1999年9月1日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171号)
(a)外商投资企业在1999年9月1日至1999年12月31日间购买的可退税的国产设备,如不能提供所购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也可凭购进国产设备的普通发票、县级以下税务机关出具的该国产设备以纳税证明及其他规定凭证申请退税。
5、国外驻华使(领)馆申请办理退税须提供如下凭证:
(1)购进货物的普通发票;
(2)水、电、煤气、热力公司为使(领)馆及馆长住宅提供水电、煤气、热力的普通发票。本款普通发票的开具范围,由外交部提供使(领)馆及馆长住宅名单由国家税务总局予以确认。
执行日期:1998年1月1日。《国家税务局、外交部关于印发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外交代表(领事官员)购买中国产物品退税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8]38号)。
6、免税店售出货物后凭下列单证向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退税:
中国免税品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法票及增值税、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或分割单;
加盖中国免税品公司报关专用章的国产品进入免税店保税库的报关单;
海关对国产品的核销证明。
执行日期:1996年9月1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境口岸免税店经营国产品试行退(免)税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82号)。
7、国内航空供应公司申报办理“免、抵、退”税时,须提供下列凭证:
(1)与外国航空公司签订的配餐合同;
(2)外国航空公司提供的配餐计划表;
(3)外国航空公司每一个航班乘务长签字的送货清单;
(4)销售发票(须列明销售货物的名称、数量、销售金额);
(5)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凭证。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航空供应公司向国外航空公司销售航空食品有关退(免)税问题的通知] (本通知自2002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