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
出口单位在向当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核销时,如报关单金额和收汇金额差额,须提供有关证明。
①补偿贸易项下以实物补偿的出口,出口单位必须提供经贸部门的批件,有关补偿贸易合同、有关进口报关单、发票、核销单寄向当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核销手续,外汇管理部门将逐笔登记裣出口额和补偿出口日期,补偿出口额满和补偿期满后,外汇管理部门将对新增出口按一般贸易逐笔核销收汇。
②来料加工、来件装配出口附加工合同和“登记手册”。对于一个合同分批出口并分批收取缴费者,凭原加工合同及所有 的核销单和结汇水单(收帐通知)向外汇管理部门办理核销。
出口单位将核销单丢失该怎么办
如出口单位将核销单丢失,必须立即向发放核销单的外汇管理部门报告所丢失的核销单编号,并通过报纸发表声明,该核销单即行作废
核销单证留存期限
进口单位留存核销单第二联、备案表第二联(如有)、加盖“已报审”章的到货核销表第二联、加盖“已报审”章的未到货核销表第二联、加盖“已报审”章的进口货物报关单。以上核销单证均需妥善保管5年备查。
进口核销必备单证
进口单位付汇后次月5日前,持核销单证到所在地外汇局报审。
1、货到汇款项下进口核销,报审的有关凭证包括:核销单第二联;备案表第二联(如需开备案表的);贸易进口付汇到货核销表。
2、信用证、托收及其它结算方式项下进口核销,报审的有关凭证包括:核销单第二联;备案表第二联(如需开备案表的);正本进口货物报关单;贸易进口付汇到货核销表及贸易进口付汇未到货核销表(如付汇后未到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