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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现行“免、抵、退”税办法的研究

时间:2007-11-26 16:31来源: 作者: 点击:
  我国1997年开始在出口退税领域引入“免、抵、退”税办法以来,积累了一定的经验,并于2002年在全国范围内的生产企业中推广实行,根据几年来的全面实践,我们发现,目前实行的“免、抵、退”税办法可操作性还比较差,存在着业务难度大、工作成本高、操作繁琐、管理复杂等问题,伴随出口退税机制改革的深入和新“外贸法”的实施,该办法的应用范围还将继续扩大,现行“免、抵、退”税办法急需进一步研究和简化。

  一、现行“免、抵、退”税政策主要内容

  1、当期应纳税额和当期期末留抵税额的计算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当期应纳税额〈 0 时

  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应纳税额绝对值

  “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同为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期末留抵税额”。

  2、免抵退税额的计算

  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额抵减额

  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退税率

  免税购进原材料包括国内购进免税原材料和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其中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的价格为组成计税价格。

  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货物到岸价格+海关实征关税海关实征消费税

  3、当期应退税额和当期免抵税额的计算

  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时,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

  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时,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0

  结转下期留抵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应退税额

  4、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的计算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征税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征税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二、现行“免、抵、退”税办法复杂、可操作性不足

  “免、抵、退”税办法是国际上流行的一种先进的出口退税管理办法,欧共体成员国普遍采用这一办法。但是我国现行“免、抵、退”税办法由于以下原因比欧共成员国“免、抵、退”方法复杂:一是征退税率不相等(欧共体成员国的征退税率完全相等);二是财政分配机制不同(欧共体成员国采取的是增值税收入扣除退税后按一定比例由中央与地方分成);三是加工贸易的管理与国外存在很大差异(欧共体成员国采取进口不征税,出口按照加工费所含税金退税);四是出口企业库存原料、半成品、成品所含税金不退税(我国出口企业计算出口退税时,须用免抵退税额与留抵税额比较大小,而国外则直接退留抵税额),这是导致我国现行“免、抵、退”税办法复杂、可操作性不足的根源。具体表现如下:

  1、使进料加工复出口业务复杂化

  国外的对外加工贸易一般限定在特定的区域,实行封闭式管理,而我国各类企业的加工贸易不断增加,大量的生产型出口企业开展加工贸易,从事加工贸易的企业遍布全国,加工贸易的进口料件不论是否进入出口加工区,一律减免税。生产企业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减免税进口料件加工复出口的,对其进口料件要先根据海关核准的《进料加工登记手册》填具“进料加工贸易申请表”,报经主管其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同意盖章后,再将此申请表报送主管其征税的税务机关,并准许其在计征加工成品的增值税时对这部分进口料件按规定征税税率计算税额予以抵扣。货物出口后,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在计算其免抵退税额时,也要对这部分进口料件按规定退税率计算税额并扣减。

  从“免、抵、退”税办法的具体计算公式可以看出, 进料加工货物复出口后执行的是出口货物的退税率,而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减免税进口的料件,减免税并不是按出口货物的退税率执行;在进行“免、抵、退”税具体计算时,由于有进料加工复出口业务,所以需要两次计算抵减额,即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和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在出现抵减额大于被抵减额时,未抵减完的税额需要结转下期继续抵减,处理起来特别复杂。

  2、在原材料、半成品和库存商品所含税金的处理上过于复杂

  根据增值税条例规定,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金按照购进法计算抵扣,而根据现行“免、抵、退”税办法要求,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所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燃料、动力等所含应予退还的进项税额,抵顶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在当月内应抵顶的进项税额大于应纳税额时,对未抵顶完的部分予以退税,出口企业的原材料、半成品和库存商品所含税金不予参与计算出口退税,表现在具体方式上就是将免抵退税额与留抵税额相比较,方可计算应退税额,处理方法过于复杂。

  3、可能造成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的结果是“倒交税”

  国外如WTO诸成员国,为避免本国出口产品双重征税,以保持本国产品的原始竞争力,对出口产品实行零税率。而我国由于存在出口货物征、退税率的不同,根据现行出口货物“免、抵、退”税政策,免抵退税不予免征和抵扣税额应从进项税额中转入成本,若进项税额不足,会使“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出现贷方余额,出现这一问题的主要原因是出口货物最后环节增值额较大、出口货物征退税率差额较大以及大量使用免税原材料等,造成货物出口不仅不能退税还要征税的“倒交税”问题,处理起来比较复杂,可操作性不足。

  4、出口企业易忽视免抵税额

  由于我国的财政利益分配机制、税收征收管理机制及出口退税预算管理机制等特殊原因,考虑到与出口货物“先征后退”办法相比,实行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办法对各地税收任务的考核、地方财政增值税25%部分和对地方税收增量返还有一定影响,国家为了保证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办法的顺利执行,实行了“免、抵、退”税预算管理,即除了计算出口货物应退税额,还需要计算出口货物免抵税额,税务机关将核准的免抵税额以正式文件通知同级国库办理调库。所以,出口货物免抵税额大小对地方财政利益和税收任务有一定影响,但对出口企业自身利益不起什么作用,企业容易忽视免抵税额的计算。如进料加工贸易中的复出口货物征、退税率一致时,由于不影响企业的当期应纳或应退税额,可能出现出口企业未及时办理《进料加工贸易申报表》而造成免抵税额的虚增和免抵调库的失误,待发现后还需进行修改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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