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含外贸总公司和到异地设立的经商贸部批准的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
2、 经商贸部批及授权单位批准的有进出口经营权的自营生产企业和生产型企业集团公司以及经省级外经贸部门批准实行自营进出口权登记的国有、集体生产企业。
3、 外商投资企业:包括1994年1月1日后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1993年12月31日前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在1994年1月1日后新上生产项目,并且亲生产的货物能单独核算的,1993年12月31日前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自1999年11月1日起,其出口货物除继续要求实行免税方法以外的企业(这类企业从2001年1月1日起,实行退(免)税办法)。外商投资企业在规定退税投资总额内且在1999年9月1日以后以外币采购的国产设备也享受退税政策。
4、 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企业。有进出口权的外贸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货物,无进出口经营权的内资生产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也可办理退税
5、 其他特定退税企业:将货物运出境外用于对外承包项目的对外承包工程公司,对外承接修理修配业务的企业,将货物销售给外轮及远洋国轮而收取外汇的外轮供应公司和远洋运输供应公司,在国内采购货物并运住境外作为国外投资的企业,利用外国政府贷款通过国际招标机电产品中标的企业,利用中国政府的援外贷款和合资合作项目基金方式下出口货物的企业,境外来料加工装配业务所使用出境设备和原材料及散件的企业,按国家规定计划向加工地区出口企业销售“以产顶进”钢材列名钢铁企业,国家旅游局所属中国免税品公司统一管理的出境口岸免税店,贵重货物指定退税企业,对外进行补偿贸易项易货贸易项目以及对港、澳、台贸易而享受退税的企业。
6、 对出口企业实行出口登记的其他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