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出口商品销售的核算
外贸企业的出口销售方式较多,主要有自营出口销售、代理出口销售、加工补偿销售以及代销国外商品。本章主要讲述自营出口销售和代理出口销售会计核算。进料加工和加工补偿贸易将在第八章讲述。
1、自营出口销售的核算
一般贸易的出口商品包括直接出口、转口出口、托售出口、进料加工复出口以及样展品的出口,均在“自营出口销售”科目下按商品分户核算。
1)、入帐时间。自营出口销售收入的核算,不论是海、陆、空、邮出口,均以出口企业取得正本提单并以全部单据向银行议付之日为销售收入的实现并以此确认入帐时间。
2)、科目设置。
⑴、“库存出口商品”帐户。见第二章。
⑵、“自营出口销售收入”帐户。该帐户系损益类帐户。其贷方反映自营出口销售收入;支付的外币运费、保险费、佣金等以及退货或对外理赔时冲减的收入。后两类情况用红字记帐。
⑶、“自营出口销售成本”帐户,该帐户系损益类帐户。借方反映结转的销售成本和增值税退税差额以及用红字冲减退货成本
⑷、“应收外汇帐款”帐户,该科目系资产类帐户。借方反映应收外汇货款,贷方反映已经收回的外汇货款,期末余额反映尚未收回货款。
⑸、“预收外汇帐款”帐户,该科目系负债类帐户。借方反映出口实现时转销的预收货款,贷方反映预收客户的定金或货款,期末余额反映尚未转销的预收货款。
“应收外汇帐款”和“预收外汇帐款”帐户,采用复币式帐页,即一般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同时又要核算外币(主要以美元为主)金额。此两帐户由外币折算成人民币时应选择入帐(议付)当天或本期1日的汇率中间价做为记帐汇率。
3)、入帐金额。对外贸易销售收入的入帐金额一律以FOB价为基础,以FOB价以外的价格条款成交的出口商品,其发生的国外运费、保险费及佣金等费用支出,均应作冲减销售收入处理。
例3、某外贸企业购进运动鞋100箱,每箱36双,合同单价为每双13元,共计46800元。该货物出运后,单证部已经持相关单据向银行议付,并将商业发票、提单副本交财务部。发票金额为CIF$6000,预计海运费$300,当日汇率为8.00元。作如下分录:
借:应收外汇帐款 $6000 ¥48000
贷:自营出口销售收入 $6000 ¥48000
预提海运费
贷:自营出口销售收入 -$300 -¥2400
预提费用 $300 ¥2400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一般在期末按海运费、保险费以及佣金等汇总数预提。支付时直接冲减自营出口销售收入。
由于专业外贸公司一般是先有国外定单,然后再收购,所以外贸企业销售库存出口商品一般采取个别计价法。在发出商品时,根据发出商品的实际数量、金额结转库存出口商品成本,同时将增值税征退差额转入自营出口销售成本。做如下会计分录:
借:自营出口销售成本 40000
自营出口销售成本 1600
贷:库存出口商品 40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1600
同时,计提应收出口退税
借:应收出口退税 52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5200
2、代理出口销售的核算
代理出口销售业务是指外贸企业代理国内委托方办理对外洽谈、签约、托运、交单及结汇的全过程,或只代办对外销售及交单结汇的出口业务。如只代委托方办理对外成交,而不负责发运及交单结汇,或只办理发运、加工、整理、改装等部分业务,均不属于代理出口业务。代理出口销售业务的盈亏应由委托方负担,即受托方不垫付商品资金,不负担基本费用,不承担出口销售盈亏,可按代理协议收取代理手续费。
⑴、帐户设置。委托方与受托方之间结算代理出口业务的款项时,通过“应收帐款”或“应付帐款”帐户。同时设置“代理出口销售收入”、“代理出口销售成本”、“应收外汇帐款”等帐户。
⑵入帐时间。根据会计制度的相关规定,委托人在向受托方交付委托代销商品时就应该纳入受托方的会计核算和监督之下,但是鉴于对外交易这种特殊的贸易方式特别是门到门等贸易方式的出现,受托方无法对受托代理出口商品进行有效监控,所以在在实际操作中,一般在代理出口销售结汇,并与委托方办理结算后在入帐。
例4、某外贸企业受国内某企业委托,代理出口运动鞋100箱,每箱36双,价值46800元。代理手续费为3%。该货物出运后,单证部已经持相关单据向银行议付,并将商业发票、提单副本交财务部。发票金额为CIF$6000,预计海运费$300,当日汇率为8.00元。作如下分录:
借:应收外汇帐款 $6000 ¥48000
贷:代理出口销售收入 $6000 ¥48000
结转成本
借:代理出口销售成本 46560
贷:应付帐款 46560
代垫海运费时,做如下分录:
借:应付帐款 2400
贷:银行存款 2400
支付委托方代理款项
借:应付帐款 44160
贷:银行存款 44160
计提营业税(税费交纳的会计分录略)
借:代理出口销售成本 79.2
贷: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72
应交税金—应交城建税 5.04
其他应交款——教育费附加 2.16
由于代理出口商品的出口退税归委托方,一般由受托企业负责去所在地税务局开立代理出口退税证明,由委托方持证明和相关单据向当地退税主管机关办理,所以,在对代理出口销售进行核算时,一般不涉及出口退税的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