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超比例超金额预付货款、佣金及先支后收转口贸易外汇支付的审核暂行办法
(1996年6月28日 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
第一条 为规范超比例超金额预付货款、佣金及先后收转口贸易外汇支付的审核程序,便于操作,根据《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第十五条(一)、(二)、(三)项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境内机构支付超过合同总金额15%并且超过等值10万美元的预付货款时,须持以下材料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申请:
⒈ 进口合同;
⒉ 对方银行开具并经中方银行核实密押的正本保函;
⒊ 形式发票;
⒋ 支付预付货款的申请书;
⒌ 银行汇款凭证及外汇局售汇通知单。
第三条 境内机构在提供的申请书中,应当具体说明:
⒈ 支付超比例超金额预付货款的原因及经过;
⒉ 进口商品的市场情况;
⒊ 预付货款后对价格的影响。如起了降价作用,还应当说明降价的幅度。
第四条 境内机构支付超过合同总金额2%的暗佣(暗扣)和5%的明佣(明扣)并且超过等值1万美元的佣金时,须持下列材料向外汇局申请:
⒈ 出口合同正本;
⒉ 佣金协议正本(如为暗佣或暗扣);
⒊ 结汇水单或收帐通知;
⒋ 境内机构支付超比例佣金的申请书;
⒌ 银行汇款凭证及外汇局售汇通知单。
第五条 境内机构在提供的申请书中,应当具体说明对外支付超过比例和金额佣金的原因及其经过,包括下列内容:
⒈ 换汇成本;
⒉ 对方国家市场情况;
⒊ 本国及其它国家有哪些竞争对手;
⒋ 本公司在其它国家出口同样产品的价格及数量,是否支付佣金;
⒌ 中间商的身份及所做的具体工作(如为暗佣及暗扣);
⒍ 出口价格有无违反国家最低限价。
第六条 境内机构办理先支后收转口贸易项下的外汇支付,须持下列材料向外汇局申请:
⒈ 相应的进出口合同;
⒉ 有转口贸易经营权的证明;
⒊ 对该业务的详细说明(说明中必须列明预计收汇日期);
⒋ 银行汇款凭证;
⒌ 外汇局售汇通知单。
第七条 外汇局对第二至第六条规定的材料进行审核,确认真实性后,在售汇通知单上加盖业务公章。
第八条 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应当凭盖有外汇局业务公章的售汇通知单输售汇或者从外汇帐户中支付。
第九条 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为境内机构办理虽未超过15%,但超过等值30万美元的预付货款以及虽未超过规定比例,但超过等值10万美元的佣金支付后,应当逐笔登记,并按照附表格式每月填制"大额预付货款、佣金备案登记表",于每月初10个工作日内报外汇局备案。外汇局将对大额预付货款、佣金的支付情况进行抽查。
第十条 外汇局审核超比例超金额预付货款、佣金以及先支后收转口贸易项下外汇支付的真实性后,应当逐笔登记、归卷,并按月汇总。
第十一条 境内机构向外汇局申请时,庆当提供真实材料,未经外汇局审核真实性,境内机构不得擅自支付超比例超金额预付货款、佣金及先支后收转口贸易项下的外汇,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不得办理售汇或者从外汇帐户中支付的手续。
第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外汇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管理条例》及《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自1996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