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我保护的手段
倾销与反倾销,是当前世界贸易领域的热点问题。在关税、非关税壁垒措施等作为原有的产业保护手段逐渐被世贸组织规则所限制后,各国正在越来越多地采用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来保护国内产业。反倾销,实际是专门针对倾销这一滥用自由贸易的行为的。
倾销,是指出口商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向进口国销售产品,由此对进口国产业造成损害的行为。有倾销就会有反倾销。所谓反倾销,就是当倾销行为发生以后,出口国因此对进口国相似产品工业造成实质上损害时,进口国为抵消或阻止倾销,可征收不超过该产品倾销幅度的反倾销税的一种法律行为。
目前,反倾销是世贸组织规则所允许的一种自我保护手段,也是各国维护公平贸易环境、抵制不公平竞争的重要手段。WTO规定,若有企业利用低价出售商品,一国政府可以动用反倾销手段,对倾销的商品实行高额关税,迫使这一产品提高价格。实际上,一旦运用了反倾销手段,受到倾销指控的产品就会无法承受高额关税,从而退出该国市场,这样就起到了保护本国企业与市场的作用。
世界反倾销最大受害国
倾销与反倾销,对于中国企业来说并不陌生。在中国市场上,早就存在着外国商品的倾销。迄今为止,被中国企业诉诸法律的反倾销案件共有11起,分别为新闻纸、冷轧硅钢片、聚脂薄膜等。其中,5起已作出最终裁定,2起作出初步裁定,其余4起正在初步调查之中。但与此同时,中国也是世界上反倾销的最大受害国。自1979年8月欧共体对我们首次反倾销开始,到2001年9月底,世界上对我们反倾销调查共452起,其中比较多的主要来自美国、欧盟、澳大利亚等,涉及的产品类别包括电子产品、轻工产品、纺织品等。客观上讲,中国企业被反倾销所带来的负面影响是巨大的。许多产品被反倾销后,就等于被完全逐出该国市场,有时甚至产生恶性连锁反应。如中国自行车1991年对欧盟出口200多万辆,1993年被征30.6%反倾销税后,现基本被逐出了欧盟市场。据比较保守的估算,20多年来,对华反倾销案给我国出口造成的损失累计约上100亿美元,同时对我国的经济声誉也产生了一定影响。
要勇于拿起反倾销武器
中国“入世”后,中国企业正面临着反倾销与倾销的双重冲击和考验。特别是随着中国市场的逐步放开,外国企业必将着重中国巨大的市场潜力,运用各种市场策略包括低价倾销的方法来占领中国市场,对此,我们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因此,我们要勇于拿起反倾销的法律武器,积极采取有效对策,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首先,要熟悉世贸规则。世贸组织的运行规则很多,其中涉及的法律条文十分复杂,我国刚刚“入世”,这必然有一个熟悉的过程。但我们必须抓紧熟悉世贸规则,尽快适应世贸组织运行的要求,同时积极调整和完善我们现有的一些不适应世贸组织运行的制度规则,积极推行征收国际接轨的管理方式,以趋利避害。
其次,要加强法律保护。早在1997年3月25日,国务院就专门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随着我国加入WTO以后,日前国家经贸委又专门设立了产业损害调查局,主要负责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案件的产业损害调查与裁决。但是我们感到,目前我们仅有的只是一个反倾销条例,至今尚没有一部完整的《反倾销法》,因为根据WTO规则,WTO不干涉一个国家的法律,但政府的文件、规定则不行,因此从这个角度讲,我国抓紧研究制定《反倾销法》已是势在必行。
第三,要沉着果断应诉。反倾销是国际贸易保护的惯例,我们应以平常心对待。面对反倾销,企业积极的对策就是沉着稳定,果断应诉。要灵活运用WTO的争端解决机制,及时拿出令人信服、国际通用的证据,据理力争,争取有利的裁决。
第四,要建立预警机制。有关部门应加强对企业进行产业安全知识的宣传、培训。企业要建立和完善预警机制,加强对国内外各种竞争对手的了解和研究,对可能受到的产业损害及时作出预测,一旦发现倾销,迅速给予还击。同时,充分发挥行业组织的作用,使其在国际贸易摩擦中起到政府不可替代的作用。
第五,要抓紧培养人才。目前我国熟悉世贸规则,能有效参与解决国际争端方面的高素质专门人才相当缺乏,尤其是从事反倾销的力量非常薄弱,因此必须加紧培养这方面的专门人才,以适应国际竞争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