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概况
1991年11月25日,欧盟委员会依据欧盟理事会裁决书(EEC)第3433/91号对原产于日本、中国、韩国和泰国的不可填充式燃气电石打火机(海关税则号96131000)进口征收反倾销税。1995年,欧委会又对此反倾销措施做了相应修改。1996年5月,反倾销措施5年期限到期,欧委会对此予以公布。随后,欧盟有关生产商申请日落复审,欧委会于1996年11月公告进行复审。之后,欧委会分别于1998年10月和1999年4月两次建议继续维持征收反倾销税的裁定。但是,两次提议都没有被欧盟理事会采纳。2000年1月24日,欧盟的有关申诉方随后又将此案在欧盟法院提起诉讼,欧盟法院判决申诉方败诉。本案经历了欧盟反倾销诉讼中的反倾销调查程序、反倾销法规修改、日落复审以及司法审议的几个重要过程。
二、调查与裁决
(一)损害幅度的计算
关于如何计算损害幅度,欧委会认为出口商的产品实际售价与欧盟产业预期15%利润率之间的差距应被视为合理的损害幅度。而日本生产商和出口商却认为15%的预期利润率过 高。同时,欧盟生产商认为,为保证生产设施新投资、研究和开发等的资金需求,利润率不能低于15%。否则产业恶化状况仍会加剧,倾销导致的损害也不能完全消除。
鉴于上述理由,欧盟理事会充分考虑了世界主要生产商的利润率达12%~20%这一事实,同意欧委会(EEC)第1386/9l号裁决书陈述部分第59段确定的损害幅度。
(二)欧盟共同利益
日本出口商认为,若仅针对日本征收高额反倾销税,则存在对日本进口产品的歧视并有可能被来自此次调查程序涉及的其他非欧盟国家低价打火机所取代的威胁。欧盟理事会却认为征收反倾销税不会导致从日本进口的产品被其他非欧盟国家低价进口的产品所取代。正如理事会在以前的裁决书中声明的那样,反倾销税既不会对欧盟产业产生保护主义效果,也不会对出口商产生不应有的妨碍。反倾销税旨在通过保护欧盟产业免受不公平贸易的损害,重建公平开放的市场环境。理事会肯定了(EEC)第1386/91号裁决书G部分欧委会的调查结果,认为采取反倾销措施来消除来自日本、中国、韩国和泰国的倾销产品所产生的损害是符合欧盟利益的。
(三)反倾销税的确定
在(EEC)第1386/91号裁决书描述的倾销和损害幅度的计算以及后来收到书面陈述的基础上,欧盟理事会得出如下结论:在确定的损害幅度的基础上按实际的倾销幅度向中国和泰国及韩国征收反倾销税。反倾销税率为5.8%~35.7%。
基于欧委会在(EEC)第1386/91号裁决书陈述部分第60条中阐述的理由,理事会认为应对那些没有对欧委会反倾销问卷作出回答或对欧委会的调查程序不予反应的公司征收对该国确定的最高反倾销税率。
(四)中止协议
在两名泰国出口商中,ThaiMerry公司作出了被认为可接受的承诺。根据该承诺,该公司将提高倾销产品的价格以消除欧委会所确定的倾销行为。欧委会第91/604/EEC (4) 决议接受了这一承诺。
三、日落复审
欧委会在1998年10月和1999年4月曾两次提议保留此项最终反倾销税,由于未获得必需的多数票通过,理事会未采纳这两次提议。1999年6月22日,欧委会再次征求意见,绝大多数成员国赞成取消该反倾销税的提议,只有5个成员国反对该项提议。对取消最终反倾销税的提议存在的不同意见主要是在程序方面,对欧委会所依据的事实部分不存在任何异议。考虑到欧盟反倾销条例规定的条件,为增加法律透明度和法律的确定性,欧委会认为调查及复审应在合理期间内结束。
因此,欧委会向理事会提交了一份建议书,建议废除此项反倾销税。理事会于2000年1月24日通过了(EC) 174/2000裁决书,废除(EEC) 3433/91裁决书关于对进口原产于日本的不可填充式燃气电石打火机征收反倾销税的规定(以下简称“争议裁决书”)。与此同时,鉴于对原产于韩国的打火机征收的反倾销税与对原产于日本的一次性电石打火机征收的最终反倾销税所依据的为同一个裁决书且该裁决书已到期,有必要作出规定取消对韩国进口商品的反倾销关税。此外,针对中国和泰国的措施根据中期复审已作修改。
四、司法审议
尽管欧委会在采取反倾销措施时享有广泛的自主权,但如能证明欧委会的反倾销机构在反倾销时有明显的错误或违反了重要的程序规定,欧盟法院有权撤销任何反倾销的规定。在本案中,有3家企业作为申请人请求欧盟法院宣布2000年1月24日的理事会裁决书(EC) 第174/2000号无效。
(一)司法程序
欧盟打火机生产商于2000年4月5日向欧洲初审法院提交申请书提起诉讼。答辩书发出后,由于申诉人没有在所规定的时间内作出回答,2000年10月13日书面程序结束。开庭听取了本案法官的汇报后,决定开始口头程序。在回答法庭提问时,申诉人在听证时称起诉的理由即理事会没有履行EC第253条规定的需说明理由的义务。
(二)当事人论据
申诉人认为,该争议裁决书所陈述理由不够充分,且证据不足,与其他条款在内容上前后矛盾且明显缺乏逻辑性,违反EC第253条的有关说明理由的规定,因此要求取消该争议裁决书。申诉人同时还认为,理事会只是希望取消反倾销税,目的是为了尽快结束复审程序。但是,欧委会调查所揭示的事实是不可忽略的,即取消反倾销税对欧盟相关产业还将会造成严重损害。
依据欧洲法院和初审法院的判例法,理事会认为他们对争议裁决书已经作出了充分的理由说明。无论如何,欧委会已在1999年9月20日通告申诉人,在理事会讨论欧委会提出的建议时,由于当时欧盟相关产业利润水平较高,在调查期间从日本的进口所占市场份额很少,且对日本出口商是否会将生产从墨西哥转移到日本的情况还不确定,总之,理事会成员对日本出口对欧盟会造成损害这一事实还不能确定。因此,欧委会的建议没有得到简单多数通过。基于以上原因,且考虑到调查已经持续了相当长的时间,多数理事会成员认为结束复审调查比继续调查更为合适。
(三)法庭判决
EC第253条所规定的理由说明的义务,是EC第230条所规定的程序方面的要求,所陈述的理由应当对拟采取的措施作出合理的解释,从而使各利害关系人可以清楚采取该措施的理由,也可使欧盟有管辖权法院行使其调查权,这是已被接受的判例法。
在此情况下,欧洲初审法庭认为欧盟理事会对通过争议裁决书已经作出了适当的理由陈述。在裁决书中,理事会首先对欧委会进行的复审和有关产品调查结果作了理由陈述,并说明了欧委会的复审结论。根据该结论,所提及的出口行为属倾销行为,且欧委会计算确定了出口商在欧盟市场上的出口价格低于欧盟企业的价格的幅度。
必须承认,在争议裁决书第38~84条关于损害、损害性倾销再次出现的可能性和欧盟利益的陈述中,欧盟理事会除了欧委会的结论和观点外没有增加任何内容。如果单看这些表述,可能给人造成一种错觉,即理事会已采纳了欧委会1999年4月的建议。根据该建议,如果原裁决书被取消,则损害性倾销很可能会再次发生。而事实上,委员会认为应当取消反倾销税以避免复审程序和反倾销措施的无限期延续。
鉴于裁决书实质内容和裁决书通过的背景,欧盟理事会和欧委会均未违反EC第253条的规定,已尽到了理由陈述的义务。因此,申诉人以上述法律理由提出的申请初审法院不予支持。驳回其申请请求,并责令申诉人支付全部诉讼费。
五、案例评析
本案从程序调查到实体调查,从行政程序到司法程序都对中国企业有十分重要的借鉴作用。从程序上看,本案经历了欧盟反倾销诉讼中的反倾销调查程序、反倾销税的修改和日落复审等多种行政程序,后由于原申诉方欧盟产业诉至欧盟法院而使本案进入司法程序。从实体调查上看,损害的裁定,特别是在复审情况下损害抗辩在本案的调查中显得尤为重要。此外,从本案中还可以看出欧盟成员国在欧盟反倾销调查程序中起着极其关键的作用。在本案复审程序中,欧委会曾两次建议维持征收反倾销税,但是由于欧盟多数成员国站在出口商一边,最终使反倾销措施得以取消。以下仅从日落复审程序、损害抗辩和司法程序三方面评析此案。
(一)日落复审
也称“到期复审”、“期满复审”等。是指自最终反倾销税生效日或最近一次全面复审完成之日算起的5年期限到期后,欧盟的有关产业可能会认为反倾销税实施期满后,如果取消反倾销措施将有可能导致重新发生倾销和损害。在上述情况下,欧盟有关产业将向欧委会提交有关申诉,要求继续维持征收反倾销税。经审查,如果欧委会对此予以支持,将立案正式进行日落复审调查。调查的期限一般为12个月。日落复审调查的结果有两个:要么取消正在实施的反倾销措施,要么继续采取反倾销措施。
如前所述,日落复审主要是调查取消反倾销措施是否会导致倾销和损害的继续或者再度发生倾销和损害。本案的复审调查于1996年11月30日开始,按照欧盟的有关反倾销法规,复审调查应在12个月内结束。但直至2000年1月24日,欧盟理事会才正式公布取消有关反倾销措施。值得一提的是,在长达近38个月的复审调查中,欧委会曾于1998年10月和1999年4月先后两次建议继续实施反倾销措施,两次建议均未被理事会采纳,最终不得不于1999年12月15日建议取消实施的反倾销措施。
(二)损害抗辩十分重要
本案启迪是,即使欧委会欲采取反倾销措施,没有欧盟多数成员国的支持是难以实现的。而出口企业做大量的游说工作以取得多数成员国的支持,在反倾销调查中往往起着决定性的作用,这在本案中也得到充分的体现。就复审调查中的损害抗辩而言,一般从取消反倾销措施是否会导致倾销、损害的继续或者再发生,以及因果关系两方面进行抗辩。在本案中,虽然根据调查,欧盟产业仍将受到损害,但是它们与倾销产品之间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因此,这些进口产品所引起的损害可以忽略不计,或者不会造成实质性的损害。在是否会重新出现造成损害的倾销方面,通过对出口商尚未利用的生产能力、进口产品所占欧盟市场的份额、如取消反倾销措施出口商可能制订的售价等方面因素的调查,证明可能会发生类似情况,但不足以致使欧盟理事会决定继续采取反倾销措施。
(三)中国企业要重视司法审议的作用
在欧盟理事会决定取消反倾销措施后,欧盟的有关企业诉至法院,要求宣布理事会的有关决定无效。经过审理,法庭认为,理事会的有关决定并没有违反欧盟条约的规定,尤其是根据第253条的规定,履行了其有关法定义务,所以最终判决申诉方败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