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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对中国氧化锌反倾销案

时间:2007-09-25 15:48来源: 作者: 点击:
  

   一、概况

  2001年初,欧盟委员会做出决定,宣布在中国氧化锌反倾销案中有三家中国企业达到了“市场经济”标准,因而将使用这些企业的实际生产成本和国内销售价格作为计算“倾销幅度”的依据,而不是按其通常的作法,用“替代价格”来计算中国产品的倾销幅度。在同一个案件中同时有三家企业获得市场经济地位, 这在欧盟对华反倾销中还是第一次。

  上述案件是去年11月由欧盟根据相关产业生产商的投诉开始进行反倾销调查的,涉诉金额近3000万美元。国内5家企业参加此案的应诉工作,欧洲VBB律师事务所及欧美律师事务所分别代表中国企业应诉。各涉诉企业与代理律师密切配合,坚决应诉、顽强抗辩,特别是“市场经济地位”问题上,向欧委会阐明中国企业的实际生产经营情况,指出随着中国经济改革的深入,中国企业已经转入按照市场经济规则,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营轨道,政府没有干预企业的经营决策及价格制定,欧委会应根据应诉企业的实际情况,以中国涉诉产品在国内市场的价格或实际生产成本为依据计算“倾销幅度”。参加应诉的企业均向欧委会提出了要求给予市场经济或“分别裁决”待遇的申请。

  欧盟委员会在对各企业提出的申请进行初步审理后,于今年2月份对各应诉企业进行了市场经济地位的核查。根据企业提交的书面材料及核查的情况,并依据欧委会关于市场经济地位的“五条标准”,欧委会于4月中旬通知广西柳州有色冶炼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富鑫化工有限公司与广西贵港格莱蒙化工冶炼有限公司等共三家中国应诉企业获得市场经济地位。

  二、评述

  1、自1998年欧盟修改其针对中国反倾销案的有关法规后,中国企业仅在较少的几个案件中有部分企业获得市场经济地位,这三家企业能够获得市场经济地位是我国政府及各应诉单位不断就“市场经济地位”问题积极交涉和抗辩的结果。

  2、获得市场经济地位并不意味着企业在应诉工作中能够取得理想的结果,这只是案件工作应诉的开始,这些企业能否较好地提供有效证据,接受并通过欧盟官员的第二次实地核查,将决定它们能否取得应诉的胜利并保住出口市场。

  3、其它未得到“市场经济地位”的企业,仍有机会通过今后各阶段的应诉,争取较低的倾销幅度或在“损害”问题上争取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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