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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轮胎出口企业应诉南非反倾销获胜

时间:2007-12-07 09:08来源: 作者: 点击:
     中国轮胎企业与普利司通、固特异、邓禄普、大陆四大国际轮胎巨头在南非市场上的反倾销交锋,以中国企业取得完全胜利而告终。


  中国轮胎:一次完美的反倾销胜诉
  2007年4月10日,南非国际贸易管理委员会对原产于中国的轮胎做出反倾销终裁,所有出口到南非的中国轮胎将不被征收任何反倾销税。这是中国轮胎行业近10年来所遭受的10余起反倾销案件中唯一的一次完全胜诉。
  随着越来越多的带有“中国制造”标志的商品进入海外市场,中国企业接连遭遇到反倾销诉讼。据商务部发布的统计数据显示,1995~2006年,我国连续成为全球遭受反倾销调查最多的国家。因此,本案的胜诉不仅对我国轮胎行业的意义重大,其中颇多的经验、技巧也值得其他中国企业借鉴学习。


  应诉“双保险”:集体抗辩+单独抗辩
  2005年10月28日,应南非轮胎生产商协会申请,南非国际贸易管理委员会发布对原产于中国的轮胎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的公告。
  此案之前,埃及、阿根廷、土耳其、印度及秘鲁等10个国家已经对中国出口轮胎发起过10余起反倾销调查。在中国,没有哪一个行业像轮胎行业,遭受过如此高频率的反倾销调查。仅在过去的5年中,就有7个国家对我国出口的轮胎提出了反倾销调查。
  据中国橡胶工业协会轮胎分会(下称“轮胎分会”)相关人士分析,目前,我国已成为世界第二大轮胎生产国,每年有1/3的轮胎要出口海外。一些世界轮胎巨头担心中国轮胎抢占其市场份额,在各国频频发起反倾销调查。中国企业虽积极应诉,但效果并不理想,多起案件均以被征收非常高的反倾销税率告终。目前,我国轮胎已基本从委内瑞拉和秘鲁市场退出。
  本次立案公告发布后,以往败诉的先例,加之涉案产品金额较小,令相当一部分中国轮胎企业陷入进退两难的境地。
  其中一家轮胎企业的工作人员表示,在应诉之前他们的确很犹豫。如果应诉,并没有胜诉的把握。如果不应诉,不可忽视的事实是,虽然目前南非市场总出口额较小,但近年来每年以200%甚至300%的速度飞速增长。而且南非是整个非洲市场的桥头堡,与其他非洲国家存在关税同盟,丢掉南非市场,将使整个非洲市场的开拓陷入困境。
  相比之下,成山轮胎公司(下称“成山公司”)的态度却非常坚决,“我们得到消息后就决定要应诉。因为不应诉就意味着承认存在倾销行为,主动放弃这一来之不易的海外市场。而一旦丧失南非市场,就会给欧洲、北美等其他海外市场造成‘模仿效应’,中国轮胎出口将遭遇前所未有的危机。所以,不管结果如何,这个官司我们打定了。”在这种情况下,中国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和轮胎分会积极介入,召集主要出口企业召开应诉准备会议,鼓励企业积极应诉。经过多次研讨,决定采纳同时进行集体抗辩和单独抗辩的“两条腿走路”的应诉方案。
  其中,成山公司、三角轮胎公司等8家中国轮胎出口企业授权轮胎分会,代表中国轮胎行业就本次反倾销调查提出集体抗辩。在上述8家企业中,出口份额最大的成山公司等4家企业,又分别聘请律师,进行单独抗辩。


  市场经济地位增加获胜筹码
  2005年11月25日,北京小耘律师事务所正式接受轮胎分会和应诉企业的委托,赶在截止日期之前将基本没有倾销幅度的调查问卷答卷和初步无损害和因果关系的抗辩意见递交南非国际贸易管理委员会。
  与跨国公司相比,中国轮胎企业无论是企业实力还是贸易经验都存在着较大的差距,但也并非没有胜诉的筹码。从2004年开始,南非承认中国的完全市场经济地位。这是以往中国企业应诉反倾销调查中所不具备的有利条件。
  成山公司法律事务部经理刘建红表示,“如果对方不承认中国的完全市场经济地位,中国出口商品的成本和价格就不能被用来作为判断倾销的依据。作为替代,调查机关会另外找一个市场经济第三国的价格来判定是否构成倾销,这对我们非常不利。相反,如果其承认了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就可以直接将产品的出口价格与内销价格进行对比。只要外销价格不低于内销价格,倾销行为就不存在。”成山公司认为,之所以在以往的反倾销应诉中失利,很大程度上就是因为进口国政府不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


  巧用商务部“四体联动”机制
  2006年7月27日,南非国际贸易管理委员会公布了本次反倾销调查的初裁结果。成山公司等4家进行单独抗辩的企业取得零税率,但行业无损害和因果关系的抗辩失败。
  为此,轮胎分会和中国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及时组织未获得零税率的4家企业汇聚北京进行对初裁工作的总结,并商议下一步的应对工作。
  在初裁总结会议的第三天,与会企业代表获悉,南非国际贸易管理委员会反倾销调查局官员将来华与中国商务部反倾销主管局长进行双边磋商。得知这个消息后,企业代表积极向主管领导汇报案情。商务部主管领导表示一定会在与南非官员的双边磋商中,敦促对方公平公正处理此案。商务部主管领导的支持以及商务部推出的“四体联动”机制,对中国企业的终裁获胜起到了极大的推动作用。
  2004年,为解决频发的贸易摩擦争端问题,商务部建立了“四体联动”(商务部、地方商务主管部门、中介组织及企业)应对机制。由商务部和地方政府部门负责向中介组织和企业提供案发前的预警信息和立案后的相关情况,并提供其所要求的必要法律支持;由商会代表企业并与企业一起积极参加后续应诉。
  在本案的应诉过程中,商务部、中国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以及轮胎分会的领导多次亲赴应诉企业进行实地调研,为企业应诉及开拓其他国家市场规避反倾销风险提供指导。政府和商会、协会的大力支持,使涉案企业在随后的应诉过程中提出的许多抗辩意见都得到了南非调查机关的格外重视。
  2007年4月10日,中国轮胎企业终于等来了南非国际贸易管理委员会发布的终裁公告。该公告在采纳中方大部分抗辩意见的基础上,裁定中国出口的轮胎与申请人所受损害不存在因果关系,决定终止本案的反倾销调查,对所有中国轮胎不征收任何反倾销税。
  至此,以对中国轮胎全行业不征收任何反倾销税的历史性胜诉结果,为本案的反倾销应诉画上了圆满的句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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