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例通过介绍欧洲菲利浦广播电视系统公司申请欧盟委员会针对日本电视录像设备系统零部件产品进口展开“反规避”调查事件始末,力求把当今国际贸易领域中规避反规避问题加以简单介绍。 一、案例背景
一般意义上讲,“规避”是指出口商在被进口国征收反倾销税的情况下,通过各种形式、手段来减少或避免被征收反倾销税的行为。欧盟对于“规避”的定义为:“一种发生于第三国与欧盟之间的贸易方式的变化,并且有证据表明,这种贸易方式的变化使得反倾销税在相似产品的价格和/或数量方面的矫正效果正在受到破坏,并存在着就以前为相似或者相同产品确定的正常价值而论的倾销的证据”。
出口商规避反倾销税的方法主要有四种:进口国境内组装(Importing Country Assembly)、第三国境内组装(Third Country Assembly)、产品轻度改变(Minor Alteration)和产品后期开发(Later-Development)。本案例属于第一种情况--进口国境内组装:即出口商将已被征税产品的零组件出口到进口国,并在进口国组装后进行销售的行为。此法主要是出口商利用零组件与制成品在各国海关税则分类上不属于同一税则之内的法规空隙,从而实现规避反倾销税征收的目的。
本案例中,菲利浦广播电视系统公司作为欧盟产业的代表企业,对历史上已经做出仲裁的反倾销案件进行后续“反规避”调查申请,为维护自身利益、保护自己在欧盟市场上的市场份额继续努力。下面将历史上与此次“反规避”调查直接相关的前身案件的仲裁情况简单介绍如下:
(1)1994年4月,欧盟理事会根据欧盟第1015/94号法令(该法令被欧盟第1952/7号法令修订)决定对原产于日本的电视录像设备系统(下称“TCS系统”)正式征收反倾销税。当时反倾销税率为:索尼公司62.60%,池上通信机有限公司82.9%;日立电子公司52.7%。
(2)1995年10月,欧盟理事会根据欧盟第2474/95号法令(该法令被欧盟第1015/94号法令修订),特别是其中关于相似产品的定义以及某些专业录像设备模型的定义,明确削减了征收反倾销税的范围。
(3)1997年10月,欧盟理事会根据欧盟第1952/97号法令以及欧盟第384/96号法令(下称“基本法令”)第12条将针对SONY的反倾销税率变更为108.3%,将针对IKEGAMI的反倾销税率变更为200.3%。此外,欧盟理事会认为个别专业录像设备应被明确排除在征收反倾销税的范围之外,并将它们列入上述政府第1015/94号法令。
二、案情简介
(一)案件发起
1998年4月23日,菲利浦广播电视系统公司向欧盟委员会提出申诉:根据基本法令第13(3)条,请求欧盟理事会根据第1015/94号法令第1(5)条对原产于日本、向欧盟出口的TCS系统的模具、流水线配件及其他零部件进行调查登记,这些零部件和配件在欧盟区内完成组装TCS系统后销售。通过这样的反规避措施,日本出口商使欧盟理事会的上述法令对欧盟成员国变得没有任何实质意义。鉴于此,欧盟有关公司请求欧盟在适当情况下,将征收反倾销税的范围扩大至上述模具、流水线配件及其他零部件。
关于申诉资格,欧盟委员会有明确的规定。根据欧盟第384/96号法令(“基本法令”)第4(1)条和第5(4)条,菲利浦广播电视系统公司足以代表欧盟区内的大多数TCS系统产品制造商,故其申诉请求通过了欧盟委员会的审核要求并得以立案。
(二)申诉方之申诉理由
以菲利普广播电视系统公司为首的欧盟申诉企业认为自己的申诉具备相当充分的证据支持,且欧盟委员会根据基本法令第13(3)条,认定这些证据足以被用来发起对下述事件的调查:针对原产于日本的TCS系统而征收反倾销税的措施已经被规避,具体方式为向欧盟出口模具,流水线配件及其他零部件而后在欧盟区内组装。
具体的证据如下:
(1)自从1994年对其征收反倾销税,特别是1997年根据基本法令第12条进一步对来自日立公司和索尼公司的产品征税以来,这种商品在日欧之间的贸易方式发生了变化。1995至1997年期间,来自日本的TCS系统明显呈下降趋势。然而,有关日本出口商输入欧盟产品的数量及市场份额等指标仍保持稳定甚至有所上升。这种贸易方式变化的根源被认为是欧盟区内有关装配商的行为所致。即上述两家日本公司自从1994年被欧盟征收反倾销税以来,通过在欧盟区内建立装配基地组装生产的方式规避欧盟的处罚。支持上述贸易方式变化结论的一个突出理由是:日本向欧盟所出口之模具,流水线配件及其他部件不受欧盟对原产于索尼公司及日立公司的TCS系统分别课征108.3%以及200.3%反倾销税的限制。另外上述申诉提供的表面证据显示:输入到欧盟区内的日本零部件的价值构成在欧盟区内装配TCS系统零部件总价值的60%以上,且该输入到欧盟区内组装的零配件的增值不超过生产成本的25%。
(2)上述申诉提供的表面证据也表明,同以前欧盟就原产于日本的TCS系统展开的反倾销调查所确定的正常价值相比,本次申诉调查的事项仍存在倾销。即从日本进口的模具、流水线配件及其他零部件(用于在欧盟内组装)的价格低于以前调查所确立的TCS系统非倾销水平的出口价格。
(3)上述申诉提供的表面证据显示:征收反倾销税措施的效果正由于受到被指控的“规避”行为(组装相似产品的数最/价格)侵害而有所削弱。
三、案件审理过程
(一)涉案之日本出口商
本次反规避调查申诉针对的日本出口商即原被征反倾销税的日立公司和索尼公司,这两个公司虽然在被征收反倾销税的税率额度上几经变化,但终究未能彻底摆脱欧盟委员会对其出口到欧盟境内的TCS系统产品的高额反倾销税,从逻辑上推断二者存在规避反倾销税的动机。
(二)受反规避调查的日本出口产品
本申诉针对的“规避”产品是指:原产于日本并用于在欧盟境内组装成TCS系统的模具、流水线配件及其他零部件。
(三)立案
欧盟委员会详细审核了菲利普公司等申诉企业的申诉证据,并根据基本法令第13(3)条,认定已有充分证据表明可以发起调查并决定,根据上述基本法令第14(5)条对原产于日本的用于制作TCS系统的模具、流水线配件及其他零部件的进口进行登记。
根据基本法令第14(5)条,欧盟海关当局将对列于表1的模具、流水线配件及其他零部件进行登记,以确保对原产于索尼公司及日立公司的模具、流水线配件及其他零部件征收反倾销税的范围扩展至以前的进口范围。
表1 海关将要登记的零配件类型
产 品 类 型
1 电视录像家用仪表板(无论是否组装)
2 电视录像反光镜的广角镜头,包括某些光学视觉反射盖
3 附带有3个以上接口的复式彩色显像设备
4 带有电视录像主要元件的电路板,操作控制板,主控板和电视录像发射台
5 以集成电路形式合成的处理及修改MOS模块技术的电视数字视频信号处理器
6 录像控制系统使用的液晶显示仪
7 模板、电路板、控制板、平台以及其他应用在录像设备系统中的配件
(四)案件调查
本案具备以下几个特点:
首先,涉案产品比较复杂,为综合电视录像系统产品的组成零部件,对它们逐一进行相关调查登记相当繁琐而难以精确把握。
其次,本案比较特殊,它不同于普通意义上的反倾销、反补贴案件的审理,而是在以往已经进行倾销幅度和产业损害幅度调查并仲裁征收反倾销税的基础上,进一步调查被征收反倾销税的公司是否利用某种方式逃避反倾销税,案件调查难度比较大。
再次,申诉方所指控“规避”行为影响十分严重。如果案件调查结果证明申诉方的申诉事实存在,则其对欧盟自身相关产业的危害决不亚于正式的倾销行为。有鉴于此,欧盟委员会认为本案比较适宜的调查方法是调查走访相关的大进出口贸易商,从而获取调查所需要的必要信息和资料。上述走访将于欧盟委员会立案法令公布于《欧洲官方公报》之日起立刻开始进行。
为了能够获取调查所需的必要信息,欧盟委员会将向上述申诉所提到的生产TCS系统的日本制造商以及欧盟区内有关TCS系统的装配商发放调查问卷。调查问卷方法是欧盟委员会进行反倾销、反补贴调查的重要手段,通过对不同案件设计不同的调查问卷,委员会将尽可能多地获取与案件调查相关的必要信息,同时给予涉案利害关系方一个提供事实数据材料的机会,这一点和听证会程序有些类似。本案中的装配商主要包括与日本索尼公司和日立公司有关的欧盟区内的零配件进口商,出口商主要包括上述两家日本公司,且由于整个调查期间没有发现表面证据证明其他日本生产或出口商参与该种组装,调查因而也没有再涉及其他公司。
欧盟委员会同时指示欧盟海关当局根据基本法令第14(5)条之规定对涉案零配件的进口进行登记。包括日本索尼公司和日立公司出口的TCS系统组装模具、流水线配件及其他零部件,其CN码依次为:ex85299072,ex85299081,ex85421372,ex85312059,ex85312080,ex85381000,ex85399091,ex90029090。
欧盟委员会正式征询有关进出口商、出口国贸易代表以及要求启动调查程序的申诉方的意见,并根据欧盟法令的有关规定向利害关系方告知了书面陈述及听证请求的时间期限。在“欧盟欧盟委员会法令第1178/98号”(1998年6月5日)所规定的时间期限内,其他认为本调查的结果将可能影响到自己利益的利害关系方需尽快向欧盟委员会索要该调查问卷的复印件。任何索要调查问卷复印件的请求应以书面方式递交到该法令中提到的地址,同时须注明请求人的名称、地址、电话和传真号码。
基于上述有效期限的考虑,欧盟规定自其立案法令正式公布于《欧盟官方公报》之日起的40日内是所有利害关系方书面陈述自己观点的时间期限。如果利害关系方由于某种原因书面请求举行听证会,则该请求也将要受到此时间期限的限制。时间限制的考虑主要是为了保证案件审理和调查的进程,否则将无法确保各个涉案关系方,尤其是被调查一方的及时合作,甚至出现个别企业有意拖延逃避调查的现象,使得申诉方的利益在过长的案件审理调查期限内继续受到不公平的侵害。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有关利害关系方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介入调查或没能提供必要信息或者明显阻碍调查,欧盟将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根据基本法令第18条之规定,做出临时性或终局性,以及肯定或否定的裁决。这一点进一步确保了各个利害关系方积极配合欧盟委员会的案件调查,使得案件审理得以顺畅进行。
(五)申诉请求撤回
在欧盟委员会按照案件受理调查程序进行相关调查期间,菲利浦广播电视系统公司于1998年12月17日致函欧盟委员会并要求撤回申诉。该公司这一行为符合欧盟基本法令第9(1)条的规定,此时欧盟委员会需要酌情考虑该申请,主要是看这一撤诉行为是否危害了欧洲共同体的利益。如果委员会认定此项撤诉请求将危害到欧洲共同体成员国的利益,则不批准此项申请;反之,则批准该请求并立即终止调查程序。
欧盟委员会经过认真审核考察,认为菲利浦广播电视系统公司关于终止调查程序的请求并没有损害欧盟的利益,故决定立即终止对日本索尼公司和日立公司出口零部件规避反倾销税的相关调查,同时通知欧盟海关终止对于上述两家公司出口相应零部件的登记。自此,该案件告一段落。
(六)案件仲裁结果
经过欧盟咨询委员会的认可,欧盟委员会正式发布该案件仲裁决定,宣告结案。
四、案例启示
本案例通过介绍欧盟委员会审理一起反规避案件的始末,详细地说明了涉案利害关系方是如何竭力为了维护自身利益而努力的,同时也说明欧盟委员会作为官方机构是如何在此类案件的审理中尽量保持公平客观,并最终为了维护所有欧盟成员国的共同利益而努力的。
本案中日本的索尼公司和日立公司被诉通过进口国境内组装方式规避已被征收的高额反倾销税。在国际贸易中,作为“不幸”被征收高额反倾销税的任何一个出口商,主观上无不为了尽量减少该项税收对自身利益的损害而殚精竭虑,故本文开始部分介绍的四种主要的规避反倾销税方法被各个出口商屡屡采用。理论上讲,任何一项法律法规都不可能尽善尽美,难免存在一些不足和漏洞,即使在某一个时期某一个国家地区达到了“完美”的标准,随着时间的推移和国际贸易方式的不断多样化和深化也可能变得不再“完美”,所以在各个反倾销措施中被实施者自然就会尽力通过各种方式来利用反倾销法律的漏洞。
“进口国境内组装”是指在法律规定的制成品已经被裁定征收反倾销税,但是却没有规定对组成这部分产品的零部件和配件征收反倾销税的情况下,各出口商为了保护自身的海外市场份额采取的一种“迂回”战术,它们将这些零部件和配件低价格销售到进口国内,通过支付少量的装配费来达到争夺市场的目的。这种规避方式既能达到出口的目的,又不违反进口国的反倾销法律法规,确保了出口商的利益。
对于进口国同类产品生产商(本案中为菲利浦广播电视系统公司)而言,此种方式无疑对自身的利益造成极大的损害,这意味着原来通过对出口商低价倾销产品申诉所获得的优势和收益(对方被征收高额反倾销税从而使得自身的国内市场份额得以保全)荡然无存,对手实际上仍然在变相利用低价倾销的战术来对自己进行严重冲击。故菲利浦广播电视系统公司一经发现日本的索尼公司和日立公司在采用规避手段,马上向欧盟委员会提出了反规避调查申请,表现了一个跨国公司高度的行业警觉性。这一点对我国企业不无启发,在当前我国的反倾销、反补贴法律法规还不完善的阶段,如何合理地利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成了一项刻不容缓的重要任务。各个企业都应该认真学习了解世界各个主要贸易国的反倾销法律、法规,同时要对出口商规避反倾销处罚措施的种种手段了如指掌,则进一步给企业的顺利发展加强保护,避免受到各种不公平竞争的危害。当然本案中菲利浦广播电视系统公司后来自行撤回了调查申请,这属于比较特殊的情况,并非本案例所讨论的范围。
欧盟委员会作为受理案件的政府机构,其目标就是维护所有欧盟成员国的权益,通过科学完备的法律法规和执法体系确保共同体产业不受第三国各种不公平竞争的伤害。通过本案例的介绍可以看出,欧盟委员会无论是在案件受理的时间期限安排上,还是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的科学性、完备性和严谨性上,都值得中国等发展中国家相应政府机构认真学习。从相关政府机构的角度看,它们应该明确自身目标(即维护本国产业不受不公平竞争损害,而不是有意惩罚或建立贸易壁垒),完善案件审理程序和立法,力求与本国企业一起将每一种变相的倾销进口阻挡于国门之外,确保本国产业健康顺利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