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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信用险投保企业如何操作

时间:2007-10-18 14:36来源: 作者: 点击:
  

  出口信用险是国家为了鼓励并推动本国的出口贸易,为众多出口企业承担由于进口国政治风险(包括战争、外汇管制、进口管制和颁发延期付款等)和进口商商业风险(包括破产、拖欠和拒收)而引起的收汇损失的政策性险种。经过十年的不断摸索和实践,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现已开办了短期综合险、中长期出口的买方和卖方信贷保险、海外投资保险、保证保险等多种险种。

  办理出口信用保险共有四种方式

  (一)由政府直接办理的出口信用保险。即政府不但承担出口信用的一切风险,而且还有某一部门直接负责经营。易于体现国家的出口政策,又有强大财力作后盾。这一类的国家主要有:英国、日本、丹麦、瑞士等国。

  (二)由政府间接办理的出口信用保险。指政府投资建立独立核算的经济实体,专门负责办理出口信用保险事项。这种机构的设立在往有法律、法规确定其性质、地位,政府只管方针政策,不直接经营,同时提供财务担保作后盾。这一类国家主要有加拿大、澳大利亚、印度、新加坡等国。

  (三)由政府委托私营保险机构代理的方式。既体现了国家的支持,由国家承担全部风险,又利用了私营保险机构经营机制,改善了效益和服务。这一类的国家主要有德国、美国等。

  (四)以混合方式办理出口信用保险。即信用保险机构实行部分业务自己经营,部分业务代国家经营的作法。如法国便采取这一方式。还有一种混合方式,即完全的私营信用保险机构,甚至有外资参股,但有政府的再保险支持。

  我国于1988年8月正式决定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正式开办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以短期险为主,出立短期出口信用综合保险单。

  投保出口信用保险,对出口企业有如下作用:

  1可保障安全收汇

  2可以以更优惠的付款条件吸引客户,增强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

  3 因收汇风险降低而更易于得到银行的融资便利

  4 可以得到出口信用机构的风险评估指导,从而降低交易风险。

  此外,一旦发生欠款,可由出口信用机构出面追回,由于该机构具有国家背景,因此,追讨往往较有成效。

  对投保出口信用险的外贸公司来说,在具体操作时应切实注意以下几点:

  一. 申请限额时应注意:  

  1.合同一旦签订,应立即向保险公司申请限额。因为调查资信需要一段时间,包括内部周转时间、委托国外资信机构进行调查时间,有时长达1个月之久。
  2.在限额未审批之前,如果合同有变更,及时与保险公司联系。
  3.如果合同方式是L/C或D/P或D/A支付方式,但出运选用空运方式或提单自寄,这样的风险已等同O/A风险,应申请O/A方式的限额。
  4.由于保险公司只承担批复的买方信用限额条件内的出口的收汇风险,如果出口与保险公司批复的买方信用限额条件不一致,如出运日期早于限额生效日期、合同支付条件与限额支付条件不一致,保险公司将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 办理出口申报应注意:

  1.出口货物在装运时应及时填制《出口信用保险申报单》,向保险公司申报,并交纳保险费。
  2.根据出口信用险条款第十八条规定,不得漏报和虚报。

  三. 如何办理索赔:

  填写规定格式的《索赔申请书》,并提供以下资料:
  1.详细陈述案件发生经过和处理情况的书面报告。
  2.证明保险标的材料,包括贸易合同、提单、出口报关单(正本)、发票、装箱单、汇票、D/P或D/A方式的托收委托书以及D/A方式下的承兑文件(该文件是我国对出口企业在自身利益受到损害时,对外的一件自我保护依据,也是对外追讨的法律依据)。

  四.证明损失原因及金额的材料,包括:

  1.买方破产或丧失还款能力的证明材料。
  2.由银行或有关机构提供的不承兑或不付款的证明。
  3.买卖双方往来函电。
  4.证明索赔涉及的出口已有本公司承保的材料,包括保单(明细表、费率表)、《信用限额审批单》、出口申报表。

  五. 被保险人有义务如实提供其他有关资料。

  六. 办理索赔应注意:

  1.发现买方有信誉问题,在应付日后15日内未付,应及时向保险公司上报《可能损失通知书》,并采取一切可能措施减少损失。
  2.对于买方无力偿还债务造成的损失,不得晚于买方被宣告破产或丧失偿付能力后的1个月告知保险公司。
  3.对于其他原因引起的损失,不得晚于保单规定的赔款等待期满后2个月内提出索赔,否则保险公司视同出口商放弃权益,有权拒赔。总之向保险公司索赔一定要作到单证齐全,否则影响出口商的经济利益,也使国家利益蒙受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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