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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物海运保险

时间:2007-10-18 16:09来源: 作者: 点击:
  

    海上损失 

    海上损失(Marine Losses, Average)是指被保险货物在海洋运输途中,因遭遇海上风险所引起的损害或灭失。按照各国海运保险业务习惯,海上损失也包括与海运连接的陆上运输和内河运输过程中所遇到的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所致的损坏或灭失,例如地震、洪水、火灾、爆炸、海轮与驳船或码头碰撞所致的损失。

    海上损失按损失的程度可以分成全部损失和部分损失。

    单独海损 

    单独海损(Particular Average)是指货物受损后,未达到全损程度,而且是单独一方的利益受损并只能由该利益所有者单独负担的—种部分损失。这种损失局限于被保险人,并不涉及其他有关方的利益。例如船载瓷器航行途中因遇恶劣气候,堆垛倾倒,造成部分破碎。此项损失局限于该瓷器的货主,与船东和其他同船货主无关,而其损失又未达到全部损失程度,所以应属单独海损。
 
    共同海损 

    共同海损(General Average)是指载货船舶在海运途中遇到危难,船长为了维护船舶和所有货物的共同安全或使航程得以继续完成,有意地并且合理地作出的某些特殊牺牲或支出的特殊费用。共同海损的成立应具备的条件:

    (1)船方在采取紧急措施时,必须确有危及船、货共同安全的危险存在,不能主观臆测可能有危险发生而采取措施。例如,货舱起火而采取灭火措施,致使被直接燃烧以外的货物遭受因救火而造成的水湿损失。这种损失是为了避免船舶和船上所有货物遭受焚毁,是为了船货共同安全而采取的紧急措施所造成的,因而属于共同海损。假如船方误把机舱外的烟雾臆测是因火灾引起而采取喷水措施,导致部分货物受潮。由于客观上并无危及船货共同安全的危险,此项货物受潮损失不能构成共同海损。

    (2)船方所采取的措施必须是有意的、合理的。有意的是指共同海损的发生必须是人为的、有意识行为的结果,而不是一种意外的损失。例如载货船舶搁浅,在别无他法的情况下,被迫抛弃一部分船上货物使船舶起浮,从而使船货解除危险,这种抛弃是有意的。合理的是指在采用共同海损行为时,须符合当时实际情况的需要。例如上述抛货,应该选择量重而价低的,如果将量轻价高的货物抛弃就属不合理,不能按共同海损处理。

    (3)所做出的牺牲或支出的费用必须是非常性质的。非常性质是指这种牺牲或费用不是通常业务中所必然会遇到或支出的。例如,载货船舶搁浅后,船壳钢板出现裂缝,经过临时补漏后驶往附近港口修理以保证完成航程。为修船,必须将货物卸至岸上,在卸货过程中使一些货物遭到的正常损坏以及有关卸载贮存费用都是为船货共同安全而采取的合理措施,所引起的具有特殊性质的后果和额外支出的费用,应为共同海损。

    (4)构成共同海损的牺牲和费用支出,最终还必须是有效的。即经过采取某种措施后,船舶和货物的全部或一部分最后安全抵达航程的终点港或目的港,避免了船货的同归于尽。

    共同海损牺牲和费用都是为了使船舶、货物和运费免于遭受损失而支出的,因而应该由船舶、货物和运费三方按最后获救的价值共同按比例分摊,这种分摊叫做共同海损分摊。共同海损的牺牲或费用,不管其大小如何,均由有关方面共同分摊。就个别有关当事人而言,分摊到的金额均低于船、货、运费的本身价值,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说,也属部分损失。
 
    海上风险
 
    海上风险(Perils of the Sea)又称海难,是指船舶或货物在海上运输过程中所遇到的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主要有:(1)自然灾害(Natural Calamities),是指由于自然界的变异引起破坏力量所造成的现象,如恶劣气候、雷电、地震、海啸、火山爆发、洪水等。(2)意外事故(Fortuitous Accidents),是指船舶搁浅、触礁、沉没、互撞或与其他固体物如流冰、码头碰撞,以及失踪、失火、爆炸等意外原因造成的事故或其他类似事故。
 
    海上货物运输基本险 

    海上货物运输基本险是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必选险种。基本险中有一般货物险和特别货物险两类。一般货物险中又分成平安险、水渍险和一切险三种。特别货物险分为散装桐油险和冷藏货物险两种。在两类五个险种中,投保人必须根据货物特性和运输条件从中选定一种作为基本险。在此基础上,如果投保人愿意,可以选择一些附加险投保。没有投保基本险的保险合同无效。
 
    水渍险 

    水渍险(With Average或With Particular Average,简称WA或WPA)是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海上货物运输保险险别,其承保的责任范围如下:(1)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造成整批货物的实际全损或推定全损。被保险货物用驳船运往或运离海轮的,每一驳船所装的货物可视作一个整批。(2)由于运输工具遭受搁浅、触礁、沉没、互撞、与流冰或其他物体碰撞以及失火、爆炸等意外事故造成货物的全部或部分损失。(3)在运输工具已经发生搁浅、触礁、沉没、焚毁意外事故的情况下,货物在此前后又在海上遭受恶劣气候、雷电、海啸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4)在装卸或转运时由于一件或数件整件货物落海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5)被保险人对遭受承保责任内危险的货物采取抢救、防止减少货损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但以不超过该批被救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6)运输工具遭遇海难后,在避难港由于卸货所引起的损失以及在中途港、避难港由于卸货、存仓以及运送货物所产生的特别费用。(7)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8)运输契约订有“船舶互撞责任”条款,根据该条款规定应由货方偿还船方的损失。(9)被保险货物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

    水渍险的除外责任,保险人对下列各项损失和费用,不负赔偿责任:(1)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所造成的损失。(2)属于发货人所引起的损失。(3)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货物已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所造成的损失。(4)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以及市价跌落、运输延迟所引起的损失或费用。(5)海洋运输货物战争险条款和罢工险条款规定的责任范围和除外责任。由于上述除外责任均是基于被保险人的主观过错、商品本身的潜在缺陷以及运输途中必然发生的消耗所造成的损失,所以保险人将这些风险排除在承保范围之外。

    水渍险承保责任起讫期限采用“仓至仓条款”,如未抵达保险单所载明的仓库或储存处所,则以被保险货物在最后卸载港全部卸离海轮后满60天为止;如在上述60天内被保险货物需转运至非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时,则以该项货物开始转运时终止。 
    海上保险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海上保险合同至少应当包含以下内容:①保险人名称和住所;②投保人、被保险人名称和住所;③保险标的;④保险价值和保险金额;⑤保险责任和除外责任;⑥保险期间;⑦保险费以及支付办法;⑧保险金赔偿或给付办法;⑨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⑩合同订立的时间。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在上述内容的基础上,就与具体保险标的和保险风险的有关事项作出约定。
 
    海洋运输冷藏一切险 

    海洋运输冷藏一切险是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海洋运输冷藏货物(Ocean Marine Insurance Frozen Products)保险险别,其承保的责任范围如下:(1)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造成整批货物的实际全损或推定全损。被保险货物用驳船运往或运离海轮的,每一驳船所装的货物可视作一个整批。(2)由于运输工具遭受搁浅、触礁、沉没、互撞、与流冰或其他物体碰撞以及失火、爆炸等意外事故造成货物的全部或部分损失。(3)在运输工具已经发生搁浅、触礁、沉没、焚毁意外事故的情况下,货物在此前后又在海上遭受恶劣气候、雷电、海啸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4)在装卸或转运时由于一件或数件整件货物落海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5)被保险人对遭受承保责任内危险的货物采取抢救、防止减少货损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但以不超过该批被救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6)运输工具遭遇海难后,在避难港由于卸货所引起的损失以及在中途港、避难港由于卸货、存仓以及运送货物所产生的特别费用。(7)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8)运输契约订有“船舶互撞责任”条款,根据该条款规定应由货方偿还船方的损失。(9)被保险货物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10)负责赔偿由于冷藏机器停止工作连续达24小时以上造成的被保险货物的腐败或损失。(11)负责赔偿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外来原因所致的腐败或损失。

    海洋运输冷藏货物冷藏一切险的除外责任,除包括海洋运输货物保险的除外责任外,还对被保险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任何阶段,因未存放在有冷藏设备的仓库或运输工具中,或辅助运输工具没有隔温设备造成腐败的损失,以及在保险责任开始时因未保持良好状态,包括整理加工和包扎不妥,冷冻上的不合规定及骨头变质所引起的货物腐败和损失不负责任。其责任起讫也按“仓至仓”条款负责。但货物到达目的港如在30天内卸离海轮,存入冷藏库,保险公司将继续负责10天,如果货物卸离海轮后不存入冷藏库,保险责任至卸离海轮时终止。
 
    共同海损条款
 
    共同海损条款是船舶保险合同中有关处理共同海损的基本条款。一般是规定保险人对于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的赔偿范围及共同海损的理算规则的适用。我国船舶保险条款没有独立的共同海损条款,而是把有关共同海损的内容规定在保险责任范围之列。按其规定,保险人在此保险中负责赔偿被保险船舶的共同海损、救助费用的分摊。被保险船舶发生共同海损牺牲的,被保险人可获得全部赔偿,而无须先向其他各方索取分摊额。同时,共同海损的理算应按有关合同规定适用的法律或惯例办理。如果运输合同无此规定,则按《北京理算规则》或其他类似规则办理。
 
    海洋运输散装桐油险 

    海洋运输散装桐油险(Ocean Marine Insurance Woodoil Bulk)是专门以散装桐油作为保险标的物的一种海上货物运输险种。它承保散装桐油在海上运输过程中,因遭受保险范围内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损失。海上运输散装桐油保险的保险责任范围,除了承担一般海洋运输货物保险的保险责任以外,还承保下述各项损失和费用:(1)不论任何原因所致被保险桐油的短少、渗漏(超过保险单规定的免赔率部分)的损失(以每个油舱作为计算单位)。(2)不论任何原因所致被保险桐油的沾污或变质的损失。(3)被保险人因对遭受承保风险的桐油,采取抢救、防止或减少货损的措施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但以该批被救桐油的保险金额为限。

    海洋运输散装桐油保险的责任起讫也按“仓至仓”条款负责,但是,如果被保险的散装桐油运抵目的港不及时卸载,则自海轮抵达目的港时起算满15天,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海洋运输冷藏险 

    海洋运输冷藏险是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海洋运输冷藏货物(Ocean Marine Insurance Frozen Products)保险险别,其承保的责任范围如下:(1)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造成整批货物的实际全损或推定全损。被保险货物用驳船运往或运离海轮的,每一驳船所装的货物可视作一个整批。(2)由于运输工具遭受搁浅、触礁、沉没、互撞、与流冰或其他物体碰撞以及失火、爆炸等意外事故造成货物的全部或部分损失。(3)在运输工具已经发生搁浅、触礁、沉没、焚毁意外事故的情况下,货物在此前后又在海上遭受恶劣气候、雷电、海啸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4)在装卸或转运时由于一件或数件整件货物落海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5)被保险人对遭受承保责任内危险的货物采取抢救、防止减少货损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但以不超过该批被救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6)运输工具遭遇海难后,在避难港由于卸货所引起的损失以及在中途港、避难港由于卸货、存仓以及运送货物所产生的特别费用。(7)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8)运输契约订有“船舶互撞责任”条款,根据该条款规定应由货方偿还船方的损失。(9)被保险货物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10)负责赔偿由于冷藏机器停止工作连续达24小时以上造成的被保险货物的腐败或损失。

    海洋运输冷藏货物冷藏险的除外责任,除包括海洋运输货物保险的除外责任外,还对被保险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任何阶段,因未存放在有冷藏设备的仓库或运输工具中,或辅助运输工具没有隔温设备造成腐败的损失,以及在保险责任开始时因未保持良好状态,包括整理加工和包扎不妥,冷冻上的不合规定及骨头变质所引起的货物腐败和损失不负责任。其责任起讫也按“仓至仓”条款负责。但货物到达目的港如在30天内卸离海轮,存入冷藏库,保险公司将继续负责10天,如果货物卸离海轮后不存入冷藏库,保险责任至卸离海轮时终止。
 
    海运条款 

    海运条款是船舶保险合同中的一个基本条款。我国参照国际海上保险惯例,亦在船舶保险条款中规定了海运条款。其主要目的是要求被保险船舶不能从事海上拖带或救助服务;不得与他船(非港口或沿海使用的小船)在海上直接装卸货物,包括驶近、停靠和离开;禁止被保险船舶从事为拆船或为拆船出售目的的航行。在此限制范围内,除非被保险人事先征得保险人的同意,并接受修改后的承保条件及加付所需的保险费,或者对于为了拆船或为拆船而出售的航行另行投保航次保险时,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否则,因此造成的损失和对第三人的责任,保险人不负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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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可补偿的海上损失 

    可补偿的海上损失(Marine Losses)是指被保险货物在海洋运输途中,因遭遇海上风险所引起的损害或灭失。按照各国海运保险业务习惯,海上损失也包括与海运连接的陆上运输和内河运输过程中所遇到的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所致的损坏或灭失,例如地震、洪水、火灾、爆炸、海轮与驳船或码头碰撞所致的损失。
 
    船舶战争、罢工险的除外责任 

    保险人在该船舶附加险中,对由下列原因引起的被保险船舶的损失、责任或费用,不承担保险责任:①原子弹、氢弹或核武器的爆炸(在此,主要指的是将上述武器用于消灭对方之目的的爆炸,不包括核武器试验)。②由被保险船舶的船籍国或登记国的政府或地方当局所采取的或命令的捕获、扣押、羁押或没收(因为,这些行为多出于政治原因,已超出战争风险的范围)。③被征用或被征购。④联合国安理会常任理事国之间爆发的战争(不论宣战与否)。
 
    船舶特殊附加险 

    船舶特殊附加险主要是战争险和罢工险。按国际船舶保险市场的习惯,已保了战争险,再加保罢工险时一般不再加收保险费,所以一般被保险人同时投保战争险和罢工险。
 
    船舶保险除外责任
 
    海上船舶保险全损险和一切险中,保险人的除外责任完全一致,保险人在该船舶保险中,对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不予负责:(1)由于被保险船舶开航时不具备适航条件所造成的损失。我国船舶保险条款规定:“不适航,包括人员配备不当、装备或装载不妥,但以被保险人在船舶开航时,知道或应该知道此种不适航为限。”目的是为了促使船方重视船舶的适航性,减少船舶受损的风险。但被保险船舶在开航时不适航,而船东不知道的,保险人还应承担保险责任。(2)由于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疏忽或故意行为所造成的损失。被保险人通常是指船东或实际行使船东权利来调动和使用船舶的人(如船舶经营人),而被保险人的代表则指负责专门业务,指挥船舶经营运输的人,如航运、调度、船技、海监部门的工作人员。出于这些人的疏忽或故意造成被保险船舶的损失,不属于海上航运的意外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3)被保险人克尽职责应予发现的被保险船舶的正常磨损、锈蚀、腐烂或保养不周,或材料缺陷包括不良状态部件的更换或修理。由于被保险船舶的正常磨损、锈蚀、腐烂等是船舶正常营运的必然现象,而保养不周是被保险人未克尽职责,更换或修理被保险船舶是保持船舶适航的必要条件。这些不属海上风险,保险人不承担责任。(4)船舶战争、罢工险条款承保和除外的责任范围。
 
    船舶全损险 

    船舶全损险是船舶营运保险的一个基本险种,投保人在投保时可以选择使用。保险人承担的保险责任包括:(1)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自然灾害是指来自于自然现象的人力不可抗拒的灾害事故,包括地震、火山爆发、闪电等。而意外事故则是被保险人意料之外的损害事故,专指船舶搁浅、碰撞、触礁、沉没、失踪、火灾、爆炸等。(2)来自船舶以外的暴力盗窃或海盗行为。此类海上风险过去被列为战争险的责任范围。随着海上航运的发展和船舶保险提供保险保障的需要,现在国际上各个船舶保险条款均把其列入承保范围,并扩大了风险范围。只要是来自船舶以外的暴力盗窃,不论是否属于海盗行为引起的损失,保险人均予赔偿。(3)抛弃货物。是指在被保险船舶遭遇海上危险时,抛弃货物所引起的船舶灭失或损坏,例如因抛货使船舶失去稳定性而倾覆沉没,并构成实际全损或推定全损。(4)核装置或核反应堆发生的故障或事故。现代海上航运中,核动力的应用日益广泛,相应地,由此发生故障或事故致使被保险船舶全损的危险必然存在,故已成为船舶保险的保险责任的组成部分。(5)船舶机件和船壳的潜在缺陷。由合格的检验人员按照正常的检验方法不能发现的瑕疵即为船舶机件或船壳的潜在缺陷,因此导致被保险船舶的全损,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6)由于有关人员的过错造成被保险船舶的全损,具体包括:装卸或移动货物或燃料时发生的意外事故,船长、船员有意损害被保险人利益的行为,船长、船员或引水员、修船人员及租船人的疏忽行为,任何政府当局为了防止或减轻因承保风险造成被保险船舶损坏引起的污染(如油污风险)所采取的行动等。
 
    船舶保险 

    船舶保险可以分为广义的和狭义的船舶保险。广义的船舶保险是以船舶及其附属品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业务。根据船舶所处的状态分为船舶营运险、船舶建造险、船舶停航险、船舶修理险、拆船保险和集装箱保险等。狭义的船舶保险是指船舶营运险,其中又可以分为基本险、附加险和特殊附加险三种。集装箱险的标的就是营运过程中的集装箱,其中也可以分为基本险和特殊附加险两种。基本险中又分为全损险和一切险两种。
 
    船舶基本险
 
    船舶基本险是投保船舶营运险时必须投保的一个项目,包括两个选择:全损险和一切险。
 
    船舶一切险
 
    船舶一切险是船舶营运保险的一个基本险种,投保人在投保时可以选择使用。在船舶一切险下,保险人承保的保险责任大于船舶全损险,因而其保险费率大于船舶全损险。保险人承担的保险责任包括:(1)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自然灾害是指来自于自然现象的人力不可抗拒的灾害事故,包括地震、火山爆发、闪电等。而意外事故则是被保险人意料之外的损害事故,专指船舶搁浅、碰撞、触礁、沉没、失踪、火灾、爆炸等。(2)来自船舶以外的暴力盗窃或海盗行为。此类海上风险过去被列为战争险的责任范围。随着海上航运的发展和船舶保险提供保险保障的需要,现在国际上各个船舶保险条款均把其列入承保范围,并扩大了风险范围。只要是来自船舶以外的暴力盗窃,不论是否属于海盗行为引起的损失,保险人均予赔偿。(3)抛弃货物。是指在被保险船舶遭遇海上危险时,抛弃货物所引起的船舶灭失或损坏,例如因抛货使船舶失去稳定性而倾覆沉没,并构成实际全损或推定全损。(4)核装置或核反应堆发生的故障或事故。现代海上航运中,核动力的应用日益广泛,相应地,由此发生故障或事故致使被保险船舶全损的危险必然存在,故已成为船舶保险的保险责任的组成部分。(5)船舶机件和船壳的潜在缺陷。由合格的检验人员按照正常的检验方法不能发现的瑕疵即为船舶机件或船壳的潜在缺陷,因此导致被保险船舶的全损,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6)由于有关人员的过错造成被保险船舶的全损,具体包括:装卸或移动货物或燃料时发生的意外事故,船长、船员有意损害被保险人利益的行为,船长、船员或引水员、修船人员及租船人的疏忽行为,任何政府当局为了防止或减轻因承保风险造成被保险船舶损坏引起的污染(如油污风险)所采取的行动。(7)碰撞责任。这是船舶保险责任的扩展,实质上是保险人承保被保险人依法在船舶碰撞中向第三人所负的损害赔偿责任,即负责因被保险船舶与其他船舶碰撞或触碰任何固定的、浮动的物体或其他物体而引起被保险人应负的法律赔偿责任。实践中包括:被碰撞船舶的损失或修理费用,被碰撞船舶所载货物的灭失及费用,由于被碰撞船舶或其所载财产造成的污染或沾污而产生的责任和费用等。但是,保险人对于船舶碰撞引起的人身伤亡或疾病,被保险船舶所载的货物或财物或其所承诺的责任,清除障碍物、残骸、货物或任何其他物品,任何浮动的、固定的财产或物体的污染或沾污(包括预防措施或清除费用)等,概不负责。(8)共同海损和救助。保险人负责赔偿被保险船舶的共同海损、救助、救助费用的分摊部分。如果被保险船舶发生共同海损牺牲的,保险人赔偿全部损失,而无须被保险人先行向其他各方索取分摊额。我国船舶保险条款在一切险的共同海损和救助责任中还规定,当所有分摊方均为被保险人或当被保险船舶空载航行并无其他分摊利益方时,共同海损理算应按《北京理算规则》(第5条除外)或明文同意的类似规则办理,如同各分摊方不属同一人一样,保险人予以相应赔偿。其目的是鼓励被保险人积极抢救,避免被保险船舶全损。(9)施救费用。由于承保风险造成船舶处于危险之中,被保险人为了防止或减少其在船舶保险中可以得到赔偿的损失而进行施救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保险人予以赔偿。而且,保险人对此承担的赔偿责任是在船舶保险其他条款规定的赔偿责任之外,但不得超过船舶的保险金额。
 
    船舶附加险
 
    船舶保险附加险是以承运人在船舶营运中的期得运费损失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期得运费是在货物抵达目的港后由收货人支付给承运人的。如果货物因故不能送达目的港,承运人就收不到运费。为此承运人往往在期得运费的航次中在投保船舶险时一并投保运费附加险。目前我国船舶保险条款中没有运费附加险的规定。实际业务中,我国保险公司参照I.T.C.条款,在承保船舶保险时一并承保在船舶费用险内,而船舶费用险的保险金额不得超过船舶保险金额的25%,并以全损为限。
 
    船舶战争、罢工险的保险责任 

    作为船舶保险的附加险,该战争、罢工险专门承保因战争、罢工造成被保险船舶的损失。根据我国船舶战争、罢工险条款的规定,其承保责任包括下述原因造成被保险船舶的损失、碰撞责任、共同海损和救助或施救费用:①战争、内战、革命、叛乱或由此引起的内乱或敌对行为;②捕获、扣押、扣留、羁押、没收或封锁(但是,必须从发生之日起满6个月保险人才予受理);③各种战争武器,包括水雷、鱼雷、炸弹;④罢工、被迫停工或其他类似事件;⑤民变、暴动或其他类似事件;⑥任何人怀有政治动机的恶意行为。

    船舶修理保险
 
    船舶修理保险是保险人承保船舶在修理或改造作业期间,因保险事故造成损失或责任的保险。从广义上说,是海上船舶保险的一种,国际保险市场上称为船舶修理人风险保险。船舶修理保险具有的特点具体表现在:(1)船舶修理保险的被保险人可以是船舶所有人,也可以是船舶修理人。(2)船舶修理保险合同,可以是独立的保险单,也可以在船舶保险单中以加保船舶修理条款的形式出现。(3)该保险不仅承保船舶修理期间的海上和陆上危险,而且,承保船舶修理人基于其过失依法律或合同应向第三人承担的赔偿责任。(4)该保险的其保险价值不应低于该船舶修理之前的市场价值与修理费估算额之和。因为,被保险人若因为船舶在修理期间的危险性较航行中为低,而故意将保险价值压低,必然使保险人收益减小。当然,基于船舶修理的风险性低于航行,该保险收取的保险费较低。(5)由于被保险船舶的价值会随修理工作的进行而增加,因此,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造成损失时,是按保险事故发生时已经修理的程度所需的修理费数额,加上该船舶在着手修理之前的市场价值之和作为计算赔偿数额的根据。(6)船舶修理保险的适用,一般是在购买成船后即予以修理或改装,或者是在所投保的船舶保险合同即将届满之时修理该船舶。不过,其条件是在投保的船舶保险期间内,被保险船舶未发生全损。如果是在定期船舶保险合同期间,船舶进坞维修的,船舶所有人不需另行投保船舶修理保险。
 
    船舶建造险责任 

    船舶建造保险承保的责任范围包括陆上、水面以及第三人责任,除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外还包括:①工人、技术人员、船长、船员及引水员的疏忽过失和缺乏经验;②船壳和设备机件的潜在缺陷;③因船台、支架和其他类似设备的损坏或发生故障;④被保险船舶的任何部分因设计错误而引起的损失;⑤在被保险船舶下水失败后,为重新下水所产生的费用;⑥为确定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所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对船舶搁浅后为检查船底而支付的费用;⑦共同海损牺牲和分摊以及救助费用;⑧发生碰撞事故后,被保险船舶对被碰撞船舶及其所载货物、浮动物件、船坞、码头或其他固定建造物的损失和延迟丧失使用的损失以及施救费用、共同海损和救助费用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但以被保险船舶的保险金额为限;⑨被保险船舶遭受合同规定的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事故后引起的清除船舶残骸的费用、对第三者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可以依人保的保障赔偿条款的有关规定予以赔偿,但以被保险船舶的保险金额为限;⑩船舶发生碰撞或其他事故,被保险人在事先征得保险人书面同意后,为争取限制赔偿责任所支付的诉讼费用。

  基于船舶建造的特点,该保险有特定的承保区域。我国船舶建造保险条款规定,建造期间的承保区域限于造船厂范围内;而试航、交船期间,2000总吨以上的船舶的单程自航距离限于500海里,1000总吨至2000总吨船舶的单程自航距离限于250海里,1000总吨以下船舶的单程自航距离限于100海里。保险人对此范围内因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超出此范围的,则不承担保险责任,除非事先征得了保险人同意并加付保险费。
 
    船舶建造险除外责任 

    船舶建造保险的除外责任是:(1)由于被保险人的故意或非法行为所造成的损失;(2)对设计错误本身的修理、修改、更换或重建的费用及为了改进或更新设计所发生的任何费用;(3)被保险人对其雇佣人员的死亡、伤残或疾病所应承担的责任和费用;(4)核反应、辐射或者放射性污染引起的损失和费用;(5)由于战争、敌对行为、武器冲突、炸弹爆炸、战争武器、没收、征用、罢工、暴动、民众骚乱引起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以及任何人的恶意行为或政治动机所引起的任何损失;(6)船舶建造合同中规定的罚款以及由于拒收和其它原因造成的间接损失;(7)由于任何国家和武装集团的拘留、扣押、禁制,使试航航程受阻的损失。
 
    船舶建造保险
 
    船舶建造保险是承保船舶在建造过程中发生的各种风险造成的物质损失、费用和责任的保险,属于船舶保险的一种,简称“造船险”,国际保险市场上称其为“造船人风险保险”。同时,此种保险又兼有工程保险、责任保险、保赔保险的成份。

  船舶建造保险是专门为适应造船工业的发展需要而开办的。 它以各种类型的船舶,包括海上装置(如石油钻井平台)作为保险标的,承保造船厂的整个造船过程,从建造、试航直至交船,包括建造该船所需材料、机械设备在船厂范围内装卸、运输、保管、安装,以及船舶下水、进出船坞、停靠码头过程中发生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责任和费用。以新造船舶为保险标的的保险活动,其性质属于工程建设保险。由于船舶建造过程中有许多水上业务,如下水、试航等,所以也具备一些船舶营运保险条款的内容。船舶建造保险的投保人可以是船东,也可以是船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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