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成员特此协议如下:
一、 目标
1.贸易政策审查机制(“TPRB”)旨在促进所有成员遵循多边贸易协定下,而且如果适用的话 ,多方贸易协定下制定的规则、纪律和义务,并因而通过增加各成员贸易政策和实践的透明 度和达成各成员贸易政策和实践的谅解便利发挥多边贸易体制的作用。据此,审查机制能够 全面地定期集体鉴定和评估各成员单独的贸易政策和实践及其对多边贸易体制功能所产生的 影响。不过,这并不意味着以此为执行该类协议下规定的特定义务、争端解决程序或各成员 施加新的政府承诺的基础。
2.根据评审机制实施的评估应针对各成员较广泛的经济和发展需要、政策和目标的背景范 围以及其外部环境进行。但评审机制的职责是审议某一成员的贸易政策和实践对多边贸易体 制的影响。
二 、国内透明度
各成员认识到政府决定制定贸易政策事项的国内透明度对各成员的经济和多边贸易制度的固 有价值,因而同意在各自的制度范围内鼓励和促进更高的透明度,承认实施国内透明度必须 以自愿为基础且考虑各成员的法律和政治制度。
三 、审查程序
1.兹成立贸易政策审查机构(以下简称“TPRB”)以执行贸易政策审查职能。
2.所有成员的贸易政策和实践均应接受定期审查。单独成员对多边贸易体制功能的影响,应 根据在最近一个具有代表性的期间内所占在世界贸易中的份额界定,它将是决定审查频度的 决定性因素。首先如此签定的四大贸易实体(欧洲共同体即算一个)应每隔两年评审一次。其 余16个实体应每四年评审一次。其他各成员应每六年评审一次,但对最不发达国家规定更长 审查期限的除外。不言而喻,对包括不止一个成员的具有共同外部政策的实体进行的审查, 将涉及影响到包括成员的有关政策和实践的贸易政策在内的所有组成部分。除非在改变某一 成员的贸易政策或实践可能对其贸易伙伴带来重大影响的情况下,经TPRB请求,有关成员在 协商之后可以进行其下一次评审。
3.在TPRB会议上的讨论应受第1款所规定之目标支配。这些讨论应集中于各成员的贸易政策 和实践,此是评审机制项下评审的主题。
4.TPRB应就进行评审制定基本计划。它亦可以讨论成员提交的近期报告并作出记录。TPRB应 直接与有关的成员磋商并作出评审方案,评审中与各成员磋商时,主席可以挑选以其个人身 份参加的讨论者在TPRB内开展讨论。
5.TPRB以下述文件为依据开展工作:
(1)评审中由该成员提交或各该成员提交的第4款所指的详尽报告;
(2)由秘书处根据现有的资料和有关成员或其他某些成员提交的资料依据其职责起草的报告 。秘书处应对有关成员或某些成员的贸易政策和实践进行分类;
6、评审中该成员和秘书处提交的报告以及TPRB有关会议记录应在评审之后立即公布;
7、这些文件应提交部长会议并由其作出记录。
四、报告
为达到最高限度的透明度,每一成员应定期向TPRB作出报告。详尽的报告应基于由TPRB决定的共同协商的上述该成员或各该成员所实行的贸易政策和实践。该形式初期时应基于1989年7月19日的决定的国家报告形式大纲,必要时加以修正以扩大报告的范围,至附件一所列之所有多边贸易协议,而且如果适用,多方面所包括贸易政策的所有方面,该形式可由TPRB依据经验而加以修订。在评审之间,各成员应在其贸易政策有任何变化时提供简要报告;年度最新统计资料将根据已同意的形式提供。在编制报告方面,应特别考虑最不发达国家所面临的困难,秘书处经请求应向发展中国家成员且尤其是最不发达国家成员提供现有的技术援助。报告所含的资料应最大限度地适用多边贸易协定,如果适用,多方贸易协定规定的通知协调一致。
五、与1994年GATT国际收支平衡条款和GATS的关系
各成员认识到最大限度地减少政府的负担尚需根据1994年GATT的国际收支平衡条款或GATS进行充分磋商此一目的,TPRB主席应会商有关成员和国际收支限制委员会主席作出行政安排,协调贸易政策评审的正常进度和平衡磋商的时间表,但不得将贸易政策评审推迟超过12个月。
六、机制的评价
TPRB应在建立WTO协议生效之后不超过五年的时间内对贸易政策审查机制的运行作出评价。评价结果将提议。随后,TPRB可以决定或经部长会议要求,不时地对贸易政策审查机制进行评价。
七 、国际贸易环境发展综述
TPRB亦应对多边贸易体制具有影响的国际贸易环境发展作出年度综述。该综述在总干事年度报告的帮助下WTO的主要活动并强调影响贸易制度的重大政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