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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关”应对授权证书

时间:2007-06-21 16:33来源: 作者: 点击:
  

  在工作中,笔者曾听到否定授权证书作为供应商准入“前置条件”的说法,并把授权证书视为市场公平竞争的“洪水猛兽”和串标、围标的“罪魁祸首”。笔者认为,这一说法欠妥。

  授权证书“证明”什么

  供应商合法身份的有效证明 从《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来看,供应商作为投标人,参与某个政府采购项目的投标竞争,应当具备一定的供货条件。作为经销商,拥有授权证书后,供应商的身份将更清楚,条件也将更加完备。

  供应商诚信投标的具体体现 授权证书表明供应商敢于自我“揭短”,“亮证上岗”,展示自己经销代理商的身份,表明了诚实守信的投标态度。有了制造商的授权证书,经销商能保障良好的履约供货能力,让采购人信得过,“心里踏实”。

  采购项目有效实施的必要保证 政府采购项目为了满足采购人更好地提供社会公共服务,必须保证采购标的的效率和质量。因此,对供应商提出能力要求,包括生产能力、制造能力、供货能力、提供服务能力等供应商出具授权证书,证明具有了履行合同所必需的相关能力,充分表明能保质保量地完成采购任务。

  如何应对授权证书

  采购人把好资格审查关 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是采购人的法定责任和义务,要求采购人必须抱着认真负责、公正公平的态度把住供应商的“入门”关。有了授权证书不是万能的,应把握一个标准:对同一采购项目的采购对象的授权证书只能是惟一的,严格把握项目授权和产品授权的界限,才能有效遏制对同一采购项目或同一产品的多个授权证书的现象,保证公平竞争。

  制造商和经销商把好诚信关 一是诚信授权投标。经销商参加政府采购项目投标,拿到制造商出具的针对特定采购项目的授权证书,应是惟一的。若多个同品牌的经销商授权参加同一采购项目的投标,尽管不是串通合谋,实质上竞争性不会太大,一方面同一品牌产品经销商之间形成梯级报价,使互相抬价变为事实,另一方面,使政府采购降低采购成本、节约财政资金的初衷化为泡影。

  二是诚信履约。制造商和经销商要以《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合同法》等法律规定为准绳,遵纪守法,诚信经营,授权履约,保障采购项目的有效实施,充分满足采购需求。否则只会“自己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得不偿失。因此,双方只有自觉约束自身的行为,才能保证既得的合法利益,维护好企业的形象。

  评审专家把好投标文件的评审关 评审专家一是依据《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招标文件的要求,对投标人投标文件的各类资格证明尤其是对授权证书进行严格审查,以确定投标供应商是否具备投标资格,确保资格性审查的严肃性。二是利用现代化技术手段,掌握过硬的评审技术,强化评审手段,增强对串标、围标、抬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洞察力,对不良投标行为及时发现和处理,确保评标活动客观公正,以提高政评标质量和效果。

  监管部门把好监督关 一是要强化采购人对供应商资格审查环节的监督管理,重点审查供应商是否遵纪守法,商业信誉、履约业绩、依法纳税和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能力等基本条件是否满足,客观公正地对待授权证书,确保讲信誉、守承诺、质量好、服务优的供应商进入采购市场开展公平竞争,防止采购人不负责任,资格审查设门槛或走过场的行为。二是加强评标现场的监督,应当邀请纪检监察机关、司法公证机构对评标过程进行现场监督或电子监控,保证评标依法进行,杜绝供应商不良投标行为。三是要强化履约验收管理,规范供应商的行为,促使供应商忠实、诚信地履行合同,确保采购项目高效实施。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作者:宋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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