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筑业已普遍实行的工程招投标活动,不仅是业主选择一个信誉良好的施工企业的过程,同时也是寻求一个各方均能接受的工程“合理价格”的寻价过程。工程造价的控制与管理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市场经济的变化多端,使工程投资的确定与控制变得更为复杂,这就需要业主对工程造价的管理始终贯穿于项目的全过程。招标阶段的造价控制,上承设计阶段下启施工阶段的造价控制,是工程的预期“合理价格”浮出水面的关键阶段。
1、计价方式变革给工程造价控制带来的影响
作为我国工程造价管理改革的一个里程碑,2003年7月1日开始实施“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这是我国成为世贸成员国后,建筑业作为率先承诺对外开放的行业之一,与国际管理接轨的必然要求。这种计价方式的变革,给业主在施工招标阶段的造价控制带来几方面的影响。
(1)对业主的工程造价专业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招标中采用工程量清单计量,则是由业主提供清单,承包商再根据清单报价,而工程量清单本身的错漏风险将由业主承担。
(2)采用无标底招标方式时,如果由于设计阶段的造价控制不理想,或是出现几个投标人恶意围标的情况,将会发生中标价与业主的预期价格出现较大差距,给工程的后续工作带来隐患。一些大型工程项目和装饰工程的招标尤其如此。其结果是合同签订、执行过程中一波三折;或是施工阶段业主频繁变更,以降低造价;甚至造成工程流标,需重新进行招标。给业主带来较大风险。
(3)采用“最低价中标”的评标方式时,在我国市场体制尚不完备的现阶段,低于成本价竞争的问题将难以避免,它将直接导致“恶意低标”。有的工程项目因其规模和条件很吸引人,个别投标人追求业绩的最大化,往往出现饮鸠止渴、低价掠标情况,与他们签订施工合同后履行不了合同承诺,让业主骑虎难下、进退两难,直接影响工程质量和工期目标。
(4)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中所允许的承包商不平衡报价,是指承包商在保持总价不变的情况下,调低某些分项的单价,同时提高另外一些分项单价,以期达到在施工中运用高索赔策略追加更多工程造价或尽早收回工程款的目的。这样的报价策略有可能使施工中的变更对造价的影响形成异常波动,例如,投标报价时基础土方开挖一项,很容易被承包商猜测为施工中可能增加工程量,而采取高报价策略。而实际施工中由于地质情况的不确定,此项绝大多数情况也确实属于调增项。问题是这样的不平衡达到多大程度时是业主不能接受的,比如工程量实际上增加超过一倍,单价如再在投标时超报一倍,业主将承担高于实际价值一倍的额外费用,当工程量基数较大时,这个额外费用是惊人的。同时在现行的清单计价规范内,若投标人压低措施项目报价,提高实体清单分项报价,这种不平衡报价是否违规?
2、对工程造价失控的防范措施
招投标活动是一个选择能合理运用业主建设资金的承包商的环节。针对以上情况,精明的业主必须在招标过程中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以防止工程造价的失控。
2.1 招标文件的编制
招标文件作为招投标过程乃至于工程项目实施全过程的纲领性文件,是整个工程项目造价控制的关键。一个不完善的招标文件,会给日后的施工管理与造价控制带来麻烦和纠纷,引起索赔。例如有关设计变更增减工程如何结算,如果招标文件没有提到,在施工合同中也没有明确约定,就会在竣工结算时发生争议,甚至成为承包商追加工程款的突破口。为此起草招标文件时必须注意以下几点:
a)工程造价及相关费用约定应尽量包死,少留或不留活口,尽量减少暂定金额分项。
b)对于可能在施工中增加较多的单项工程量,应约定当工程量增加超过a%后,该项单价下调b%。
c)工程量清单所列分项外的可预见的变更情况,须约定一个可操作的安排,如提前或拖延工期的奖励惩罚办法等。
d)对于市场价格差异较大的设备、装饰材料的功能、型号、技术要求、外观色彩应尽量做到详尽描叙、可约定一个上限价,要求承包商在施工前必须提供样品,在业主确认后才能施工。并保留如所提供样品市场价达不到上限价时,业主有相应调低价格的权利。
2.2 工程量清单的编制与调整
工程量清单作为投标计价的依据,是整个项目造价控制的核心内容。在现行招投标制度下,多数业主是委托中介机构编制工程量清单和标底。工程量清单编制一定要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每一个子目的工作内容与工作要求应表述准确完整,应做到分项不错不漏、不留缺口。招投标阶段产生的清单单价,将成为施工阶段造价控制的重要工具。尽管造价师暗含着要求运用其拥有的专业技术能力来确保工程量清单的质量,但他仍无法做到工程量清单绝对完美,必须建立纠错机制来确保不因清单的错漏形成造价失控。应建立以下机制:
a)建立工程量清单报价澄清制度。一些大型工程项目和装饰装修工程,特别是施工方案优劣直接影响报价的工程,在评标中往往会因为投标单位采用先进的施工工艺和优质材料,出现各家报价相差悬殊的现象。易造成采用了先进技术工艺、材料的投标单位失标甚至废标,使评标有失公平合理。因此,应参照国际惯例,建立工程量清单报价澄清制度,让投标单位在评标时有一个解释澄清的机会。主要是澄清投标方案的科学性、施工工艺的先进性、项目报价的合理性。
b)业主在正式确定中标者前,对得分最高的一、二家中标候选人的标函进行质询的机制。意在对投标函中有意无意的不明确处、遗漏项、错项和其他对招标文件有关要求规避行为进行剖析及质询,以确保各方的利益都不受损害。
c)中标后的工程量清单的复查机制。例如《杭州市建筑工程施工招标实物工程量报价的技术性规定》中就规定:“开标前,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对工程量清单作变动、补充和修改。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应对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进行复核,如与施工图的实际工程量不符,双方应在中标后一个月内完成核对;确因工程量较大,一个月内无法完成核对而要求延期的,应提出要求,标人应对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进行复核,如与施工图的实际工程量不符,双方应在中标后一个月内完成核对;确因工程量较大,一个月内无法完成核对而要求延期的,应提出要求,经市招标办同意后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双方超过核对期限后视作无异议。若双方对工程量有异议时,应在核对期限内提交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审核。审核后,因工程量变化累计造成中标合同价格变化百分之一以上的,招标人应对工程量进行按实调整,并把调整结果报市招标办,以调整中标价格。”但这一机制本身是有缺陷的,它为中标后开了一道“重新核算工程量”的缺口,难以保障业主的利益。
d)是否允许投标人调整措施项目清单内容,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约定。因措施项目清单与施工方案密切相关,业主如允许投标人调整,且自主报价,则需规定此部分报价包干,不因实体分项清单的变化而调整。
3、科学的评标方法及标底在评标中的权重
传统的百分制评标法是由业主计算出一个标底,作为重要的评标指标,投标各家报价均以是否最大程度接近标底,评为一项造价分。一般造价分占整个标函总分值的50%~75%,这种方式的不合理性显而易见,无法得到严格审查和质询的标底作为硬性指标。成为是否中标的决定性因素。也易出现人为控制,滋生腐败。
在招投标中是否设标底,主要取决于两个方面,即建筑市场的成熟程度和项目非常规技术含量,其主要方面是市场成熟程度。最早上海深圳从2000年7月开始试行“无标底招标”,2003年下半年成都、南宁等全国各地开始推行无标底招标,工程量清单计价的推行,被业内人士视为将在全国建设工程招投标领域推行“无标底招标”的一个重要信号。
所谓无标底招标,通常的说法是指招标人不编制标底,不设投标报价有效幅度,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规定自主报价的招标方式,这种招标方法的变动说到底是评标标准的变革。部分省市现行的“无标底招标”评标方式,则是以各家报价去掉最高标和最低标以后的算术平均值作为评标基准价,以基准价判断某个报价是否属于合理最低价的方式来评定商务标。其实这个基准价又是一种变相的“标底”,看起来公开公平,却不具有科学性。国际工程招标中普遍采用的评标方式是“最低价中标法”,才是“无标底招标”的合理内核。
最低价中标法体现了公平的市场竞争原则,但它在我国适应不良、水土不服的关键原因是建筑领域的市场化程度较低,企业还没有成为严格意义上的完全独立的市场主体。无法避免“价格大战”式的恶性竞争。但只要对“什么是低于成本价报价”进行详细界定,恶意低标是完全可以防治的,如杭州市《关于防止在招标投标活动中以低于成本价报价竞标的若干规定(试行)》规定,对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环境保护等项目仅有措施而无费用报价,又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评标委员会可以认定其低于成本价竞标。对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一般指低于次低报价5%以上的),如其不能合理说明或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
同时,最低价中标法需要相关的游戏规则的确立,如资格预审,它以企业资金(包括企业自由资金和第三方担保资金)为主要考核标准(即施工的支付和赔付能力)。对于业主来说其好处是,可以证明企业现实的经济实力,省去很多担心和麻烦。对于建筑市场的发展其好处,一是支持了有实力企业的发展;二是防止企业盲目扩张而引起的过度竞争;三是提高了企业对信用的重视程度。评标以最低标价为基本选择。简化程序,节约市场运作成本,也从制度上抑制了腐败。
标底在评标中参与程度为零,并不表示标底完全可以消失,标底被认为是业主对工程项目的一个“预期价格”,如业主可提前约定低于标底价a%,或高于标底价b%为不能接受的报价,当所有投标人报价均在此范围之外时,将视为业主前期工程造价控制失败,可以拒绝所有投标,重新组织招标。
4、造价控制风险的评估
由于市场价格随时都处于变化之中,这对按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投标的业主和承包商来说,所面临的造价控制风险都是不可低估的。对此双方有一个风险合理分担的问题。所谓造价控制风险,包括如下内容:(1)工程量清单错漏风险;(2)设计图纸失误风险;(3)因天气、地形地质等自然条件的不确定,为了保证工程顺利进行,采取一些招标时的施工方案中未有的临时措施而增加费用风险;(4)承包商失误(或有意)导致报价错误风险;(5)市场人工、材料、机械价格波动风险;(6)国家政策法规变动引起的工程造价波动风险。
业主在编制招标文件,本着风险共担的市场法则,对以上的风险须有个明确的约定,其实国际工程所用的FIDIC合同条款对此均有详细安排,我国的施工承包合同范本也存在急需修订的问题。建立相应的工程担保制度也是很重要的,涉及投标保函、履约保函、预付款保函、工程保留金保函、工程款支付保函、免税进口材料物资用税收保函等。
5、“以人为本”的有效控制系统
“以人为本”是众多业主方所强调的一个管理理念,在工程造价管理中,人的因素更显重要。尽管业主可能具有相当不错的管理模式,但由于各人的业务能力和责任心的差距,也会使得工程造价出现漏洞,给单位带来难以觉察的巨大损失。工程造价控制涉及多个环节和专业,如前期规划、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施工管理、竣工结算等。哪个环节都需要具有相应水准的人去高质量地完成,他们工作中的任何失误,都会最直接地令业主“合理合法”效益递减。人才的竞争,才真正是业主在市场经济中的残酷竞争。要提高工程投资效益,业主就必须在工程造价控制所涉及的重要环节上,重视“以人为本”,强化激励和约束机制。
6、结束语
工程量清单计价体系是完全以市场为导向的计价标准,必须要有相应的法律法规来配合和约束。加强监管和规范工程项目造价计价行为,完善工程量清单计价体系和评标体系的政策法规,以工程量清单计价为基础的招投标工作才能得以顺利推行。同时业主须针对市场环境变化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在投资控制管理工作上必须有新的思路和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