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政府采购招标文件设置,各投标人投标文件组成内容中,一项重要的条款就是要明确法人代表授权的重要性,一旦无法人代表授权,或者授权无法证实是真实的,投标人的投标就被视为无效投标,然而工作中发现,在冠冕堂皇所谓正式授权的幌子下,还存在许多见不得人的阴暗面,有必要进行探讨,引起同行重视。
一、法人代表授权人本地化倾向
原则上说,法人代表授权应该是委托自己公司业务骨干或有投标经验人员,全权参与政府采购投标事宜,被委托人应该是本单位工作人员,然而实际工作中经常出现一种新情况,即外省市公司法人授予本地 “土著人”参与投标,一旦中标后所有工作将由被委托人承担,虽然投标文件与合同签订的印章由委托放出具,但仅是形式而已,是由当地供应商为了拿订单而私下通融的结果,付款手续办理都由被授权人处理。
因此出现了许多弊端:如投标项目供应商很少时,有外地不同企业授权本地几家供应商代表投标,有其提供中标产品,由于本地供应商被此熟悉,且政府采购授权制被其玩弄,他们可以在私下进行着多方面的交流,缺乏竞争时,价格服务有可能被垄断,有串标嫌疑。
试想,某人想谋求中标,只要事先与多家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资质外地供应商取得联系,借用其资质,然后再在本地寻找几家抢手投标一切事务皆在其掌控中了。防范之法,一是各投标人提供与授权人公司劳动关系证明,包括养老关系、工资证明等,一旦不属于本企业的人就会立刻露出狐狸尾巴。二是要投标人提供各项投标资质原件,复印件加盖公章一律无效,三是招标信息要公开发布,一旦发布时间要有效掌控,让潜在投标人有充足的信息响应时间,便于充分竞争,彻底打破本地垄断投标数量的企图。四是招标方式要规范,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及政府采购目录限额标准界定采购方式,不能被采购所谓领导招呼、时间紧迫等不规则理由所蒙蔽,因为一旦供应商之间存在中标企图,总会寻找非招标方式进行,总体说来非招标方式没有公开招标透明,也给了投标人施展才华的机会。
二、授权虚假与不伦不类
评标现场发现有些供应商投标时搞出了一些噱头,叫人啼笑皆非,标书要求的携带资质原件只提供模糊不清的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其真实性很难叫人放心,试想标书要求的注册资金金额,复印件是很好造假的,覆盖后再贴上所需要的注册资金,小额可以变成大额,反复几次复印后谁也看不清楚。同样营业执照复印件也很难知晓法人代表的真实性,单位盖章更不能说明任何问题。
更为可笑的是法人代表授权书原件居然盖着随处可见的合同专用章、投标专用章等,把标书要求的单位盖章视同儿戏,自然这样的投标评委会定为无效投标,但深层次分析,投标人为什么会出现如此低级的失误,是不懂政府采购程序,还是故意为之,其居心何在,授权书的虚假说明了投标人对标书不作细致研究,仓促上阵,妄图混水摸鱼,抓住投标供应商数量少、采购时效紧、采购单位不愿意废标等特征,妄图搅混局面。法人代表甚至根本不知底细,这样一来也有好处,一旦出现法律纠纷也好推卸责任,政府采购工作潜在风险极大,考验着集中采购机构业务与管理水平、规范性以及评委的公平公正性程度。
由于法人代表笔迹查验困难,只有公章是否有效,这也是面临的困难,有些集中采购机构不仅要提供有效授权书,这要提供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这是很好的控制步骤。
现在投标人的真实身份查验很困难,确实有极大的隐患,皮包公司甚至可以私刻公章,伪造证件来参与投标,而且评标过程仅是由临时抽取的评委审核纸质投标文件,据此决定投标人的命运,因此是否能真正评定出货真价实的供应商很难保证。况且招标项目时间有限,从成本因素、怕麻烦、避嫌考虑,采购中心不愿参与单位现场考察,而且由采购人主持的考察又存在诸多问题,即使有效地组织了实地考察,也仅是一个外围印象,投标人还会千方百计地讨好考察人,给投标工作制造先入为主的感觉。目前招标公告能做到的工作仅是让投标人提供真实有效的授权,确保投标的真实性,维护采购人的合法利益。
三、授权的对象没有投标资格
经常发现投标授权书上授权投标者为某某单位,而此单位又不具备标书所规定的投标资质,提供的经营业绩、技术人员名单皆为授权者公司所有,就如同授权人为非授权单位职工相仿,授权单位投标是否有效,这种情况值得推敲。
要从以下几方面进行把握:第一,投标授权书是否有效、真实。第二,投标主体是授权人还是被授权单位,假如授权书是有投标资质的公司发出的,而投标文件制作是以被授权单位名义做出的,此投标应该是无效投标。第三,授权某单位以授权人的资质来投标,而标书中又注明被授权的人资质,此种情况就要考察清楚投标人的真实意图,是否项目设计方案是授权人提出,或者是被授权单位根据授权人的技术实力做出,还是被授权人完全运用自己的实力参与投标,属于后者一旦不符合投标准入条件,坚决执行无投标规定。第四,假如一切程度合理有效,符合规则,那么合同签订时要严格把关,绝不能让被授权人单位盖章履约,必须采取切实措施,由授权人出面来签订合同,盖章履约,承担责任。
四、授权书有问题
一是项目预算金额偏小,大公司不想参与投标,而采购人要求的一些技术与设备小供应商又不能拥有,还要依靠大公司来担当。于是授权制度应运而生,从这点上来看,也符合双方深层利益。
二是投标项目缺乏竞争力,由于项目定品牌或者强行规定本地维修点等因素存在,外地供应商参与积极性所限,采购人出于维修响应时效别的考虑,希望本地供应商投标,于是在具体项目方案要求上倾向于本地供应商,导致投标项目缺乏竞争力,本地供应商也想方设法寻求外界的授权,实质上却是借鸡生蛋,搞起了多方买卖关系。
三是采购人牵就开标。实质性响应标书不足三家,而采购人刻意要求开标,请示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时,碍于关系、采购监管部门乐于做好人,往往批准开标,也变相助长了授权不规则行为。四是采购环境与秩序较为混乱,供应商对各地投标环境比较了解。一旦某地采购工作不规范行为较多,业务素质较差,行政监管乏力,局面较乱,有空子可钻,就会助长不法分子的嚣张气焰,乘机愚弄政府采购机构,挑战政府采购事业。
作者:赵昌文 文章来源:江苏省宿迁市政府采购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