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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综合评分法运用中的三个难题

时间:2007-06-21 16:44来源: 作者: 点击:
    综合评分法是目前运用频率最多的一种评标方法,广泛应用于货物、服务、工程等所有招标采购领域,特别是在对非通用项目的政府采购中,综合评分法几乎是“一枝独秀”,但它也不是十全十美的,也常被一些难题所困惑。一般来说,不少招标采购单位的同志常对下列三个难题感到棘手,为此,本文就此发表一些浅见。
  
  难题一:价格分值难确定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价格分值占货物项目总分值的比重(即权重)为30%-60%,服务项目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即权重)为10%-30%。也就是说,在货物招标采购项目中,价格分值在1/3至2/3之间浮动,这对基层招标采购单位来说,确实是不容易确定。
  
  总结大多数招标采购单位的做法,是这样来确定的:
  
  (1)查阅政府采购档案等相关资料,凡政府采购中心留存的政府招标案例中有相同或相近项目的,且实绩是成功的,采购人和供应商也都基本满意的,就参照其价格分值确定,或进行适当微调。
  
  (2)不能查阅到相关数据,就通过分析其项目的性质来确定,凡其招标采购项目的性质比较明朗、技术标准相对统一,越接近通用项目的,则其价格分值也就越高,是货物项目的可定为60%,是服务项目的可定为30%,以此类推,项目性质越不明朗,通用性、标准性越差的就分别定为30%(货物项目)、10%(服务项目)。
  
  (3)若通过分析其项目性质仍不能确定的,就结合两方面的意见确定。一方的意见是采购人的意见,另一方的意见是专家的意见。若采购人不看重其价格,认为价格分值可定为60%,而专家认为不能将其价格看得过重,还要重视送货方式和售后服务,认为其价格分值可定为40%,则就取其两者的平均值50%。
  
  难题二:技术指标优劣不能定怎么办
  
  现实中有时也遇到这样一种情形,招标采购单位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后出现了得分相同且投标报价也相同的几个单位。按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规定:采用综合评分法的,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按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排列。
  
  可是,有时有的招标采购项目技术标准不明确,投标单位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无法排定,也就是说,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几个单位,技术指标分数也都一样,那怎么办?依笔者之见,确定的方法是按综合评分法中各主要因素权重值的先后顺序,依次从中找出得分高低的先后顺序,然后确定中标候选供应商或者中标供应商。
  
  例如,某招标采购项目的各主要因素权重值的顺序是这样排列的:价格0.32、技术0.31、售后服务0.14、财务状况0.11、信誉0.10、业绩0.09,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0.05。则得分且招标报价、技术指标相同的,按售后服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若售后服务得分再相同,再按财务状况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以此类推,从中找出中标候选供应商或者中标供应商的顺序,从而确定出中标候选供应商或者中标供应商。
  
  难题三:“倾向性问题”怎样避免
  
  在招标采购实务中,许多同志有这样的感受:如果把技术指标写得十分详细,或增加某些指标的分值,很利于专家评标,但遭到供应商的质疑,说招标带有“倾向性”或被说成“量身定做”;如果指标太糊涂,专家有意见,认为不便于具体评标,采购人也会说,这样容易采购到不合适的商品。
  
  那么,如何能避免“倾向性”,而又能保证买到合适的商品呢?其避免的做法是:
  
  (1)技术指标应尽量选用标准指标,不少产品(商品)有国际通用标准,国家级(部级)标准、省级标准等,则在招标文件中应百分之百地选用这些标准指标值,既不可违背,也不可模糊,更不可标新立异,另立招标采购单位自行制定的技术指标值。
  
  (2)实质性技术指标应详细但不能独选其一,非实质性技术指标则不能详细。但不能不好操作。如某单位招标采购一批木质办公家具,材质属于实质性指标,应具体明确楠木、檀木、水曲柳等一类硬质木材种类,而不能单独明确水曲柳木材家具为本次招标的必选项木质家具,除此以外的硬质木材不属于招标采购范围,同样,家具的产地属于非实质性指标,就不能详细规定限购范围为本省、本市等。
  
  (3)评标时,评标委员会各成员应当独立地对每个有效投标人的标书进行评价、打分,相互间保密,不得串通或做任何记号,然后汇总每个投标人每项评分因素的得分。
  
  实践证明,只要做好上述这三条,就能避免“倾向性”。另外,据有关媒体报道,湖北省政府采购中心为防止出现倾向性问题,提出了“密闭式评标法”,即专家在投标文件被部分密封的情况下评标。他们认为这种办法对去除倾向性有一定的助益。不妨,大家也可来试行。
  
来源:中国电子政务网 作者:江苏东台市财政局 易佩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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