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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交会参展展品管理

时间:2007-05-08 14:41来源: 作者: 点击:
  

根据外经贸部进一步加强广交会展品管理的有关精神,参展展品管理办法是:


  一、参展商品


  (一)广交会展品(包括展位内摆放的产品及张贴的宣传图片、发放的资料,下同)须是参展单位或经参展单位许可由供货单位提供的产品(物品),并符合以下规定:


  1、由参展单位对参展展品进行登记。


  2、凡涉及商标、专利、版权、质量认证的展品,参展单位须取得合法权利证书或使用许可合同(以下统称权利证书)。


  3、由供货单位提供的展品,参展单位和供货单位须在参展前签订书面展品参展协议(协议内容包括:展品类别,展品参展的展位号,商标、专利、版权、质量认证条款及时效等,并附相应合法权利证书复印件)。口头协议一律无效。


  (二)在参展单位展位内有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展品,视为违规展品,禁止参展,并由参展单位承担责任。


  1、未按《各展区展品细目》(详见附件1-2)要求,跨展区摆放的商品。


  2、涉及商标、专利、版权、质量认证的展品,无合法权利证书(复印件)。


  3、无双方签订的代理协议正本的展品。


  4、不能说明来源或归属的展品。


  5、其他不符合规定的展品。


  二、展品管理


  (一)参展单位负责对所属展位展品进行管理。


  1、参展单位的展位负责人在广交会举办期间须携带以下展品资料:


  (1)展品清单;


  (2)《商标、专利、版权、质量认证情况备案清单》(详见附件5-5)及商标、专利、版权、质量认证的合法权利证书(复印件);


  (3)参展单位与供货单位签订的展品参展协议书(正本)。


  2、广交会期间各展位负责人须每日对本展位展品进行检查,如发现来历不明的展品,要立即向所属商会和交易团书面报告,并立即撤下展台。


  3、更换展位负责人,代替人须逐项核实确认展品及展品资料,并对展位展品负责。


  4、两个或两个以上参展单位共用一个展位的,各参展单位展位负责人须事先明确展样品的归属和各自责任。如未明确,对展品所出现的问题,由该展位所有参展单位共同承担责任。


  (二)广交会期间各交易团、商会将对本团(展区)参展展品进行检查,大会业务办监督管理、保卫办予以协助配合。


  三、对涉嫌违规展品查处程序及处理


  (一)对侵犯知识产权的展品,按照《中国出口商品交易会涉嫌侵犯知识产权的投诉及处理办法》处理(详见附件5-6)。


  (二)对跨展区摆放的展品由各相关进出口商会认定,并根据本办法第三项第六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三)对虚打质量认证标牌的展品及其它不属于知识产权范围的违规展品,由各相关进出口商会在交易团的协助下给予认定,并根据本办法第三项第六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四)对展品进行检查时,检查单位(检查人)应向参展单位(展位负责人或当事人)出示证件。检查单位负责对检查时发现的违规情况作现场记录和现场处理,并将现场记录和处理情况于当日报大会业务办。


  (五)检查单位对展品进行检查时,参展单位(当事人)须按要求提供有关资料,进行说明,并对检查记录确认签字。对拒检者,其展品视为"不能说明来源或归属的展品",并根据本办法第三项第六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六)根据外经贸部有关规定,对出现违规展品的参展单位,分别给予下列处罚:


  1、已查明确属违规的商品,由参展单位立即自行撤下。拒不执行的,展品由大会予以没收。


  2、不能说明来源或归属的展品由大会予以没收。


  3、视情节轻重,再给予下列追加处罚:


  (1)通报批评;
  (2)扣减该参展单位下一届的展位数量,严重者取消其下届广交会参展资格;


  (七)举报人或当事人如对处理有异议,可向大会申诉或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申诉。


  四、其他


  (一)大会鼓励单位和个人举报违规行为,并视检查情况给予奖励。商标、专利、版权权益人应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如发现其他参展单位涉嫌侵权,应及时向大会举报。


  (二)展馆内未设展位之处的参展展品视为违规展品,大会有权进行查处。


  (三)参展单位使用的样本、目录以及所有以广交会名义在广交会上发放的刊物,对涉及商标、专利、版权、质量认证的产品宣传,须符合有关法规。编印单位亦须按有关法规进行严格审查。有关权益人如发现涉嫌侵权,应及时向大会进行举报,由大会进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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