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讲了UCP600的实施对进出口企业的影响,我看无非也就是讲了一下600于500的不同之处罢了。
一.UCP600删除了可撤销信用证
在这里,我补充一点:什么是可撤销信用证和不可撤销信用证?
可撤销信用证(Revocable Credit),是指开证行对其所开出的、在有效期内可以不经过受益人和其他当事人同意,也可在不必事先通知受益人的情况下,有权随时作出修改或撤销的信用证。凡使用这种信用证,也应在该证上注明“可撤销”(Revocable)的字样,或载有开证行有权随时修改或撤销的文句。
不可撤销信用证(Irrevocable Credit),是指开证行一经开出、在有效期内未经受益人或议付行等有关当事人同意,不得随意修改或撤销的信用证;只要受益人按该证规定提供 有关单据,开证行(或其指定的银行)保证付清货款。凡使用这种信用证,必须在该证上注明“不可撤销”(Irrevocable)的字样,并载有开证行保证付款的文句。按《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第400号出版物)》第7条C款的规定,“如无该项表示,信用证应视为可撤销的。”
UCP600为何要删除可撤销信用证呢?从上述关于这两种信用证的解释我们不难知道,肯定没有哪一个受益人会傻得允许开征人开立一个可撤销信用证吧?自己劳财伤神地备好了货,装上了船,高高兴兴的拿着单据提交银行去了,还没等进门,就收到了银行的撤销信用证通知!这样的事情,恐怕现实中不太可能吧?除非收益认真的有点...
所以呢,由此就可以看出:可撤销信用证其实是名存实亡,为了精简,干脆删除了算了。
那不可撤销信用证能否撤销呢?答案当然是能。那又如何撤销呢?从定义中,我们就可以知道的,只要在有效期内经过受益人或议付行等有关当事人的同意,便可撤销。
二.任何信用证都可以是自由信用证
什么是自由信用证?就是受益人要议付,不一定非要到通知行,而可自由选定一家收费低的,对自己有利的银行。
UCP500中规定,只有议付行可以开立自由议付信用证。其它的如,即期信用证、远期信用证、承兑信用证都不是自由信用证。
在UCP500中议付信用证与其他三种信用证对受益人来讲都有利端与弊端。议付信用证虽然受益人可以自由选择对自己有利的银行作为议付行,但议付行对受益人有追索的权利,万一开征行倒闭,议付行有权对受益人进行追索。而即期、远期、承兑信用证则由议付行自行承担责任。
UCP600项下规定,任何信用证都可以是自由信用证,这样对出口融资就提供了方便。
在这里,我再给大家讲一下什么是融资,从狭义上讲,融资即是一个企业的资金筹集的行为与过程。也就是公司根据自身的生产经营状况、资金拥有的状况,以及公司未来经营发展的需要,通过科学的预测和决策,采用一定的方式,从一定的渠道向公司的投资者和债权人去筹集资金,组织资金的供应,以保证公司正常生产需要,经营管理活动需要的理财行为。公司筹集资金的动机应该遵循一定的原则,通过一定的渠道和一定的方式去进行。我们通常讲,企业筹集资金无非有三大目的:企业要扩张、企业要还债以及混合动机(扩张与还债混合在一起的动机)。从广义上讲,融资也叫金融,就是货币资金的融通,当事人通过各种方式到金融市场上筹措或贷放资金的行为。
融资可以分为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直接融资是不经金融机构的媒介,由政府、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直接以最后借款人的身份向最后贷款人进行的融资活动,其融通的资金直接用于生产、投资和消费。间接融资是通过金融机构的媒介,由最后借款人向最后贷款人进行的融资活动,如企业向银行、信托公司进行融资等等。
三.审单时间的变化。
UCP500中规定,是在合理时间内,不超过7个工作日。 如果仅仅规定7个工作日内还好,可偏偏还要再加上一个限制条件“合理时间”500的这个规定,很容易引起争议。我们不妨举个例子来说明一下:某一受益人将单据提交了银行,6天后得到银行的通知:单据因不符点严重,进口方拒付。然后这家受益人就可以到法庭起诉这家银行,据我们调查,你们在审单期间业务并不多,时间并不紧迫:你们银行的人员素质也都很高,为什么要用6天的时间呢?为什么不用4天、5天呢?呵呵,就算是你用了3天,人家也会说,你们为什么不用2天呢?费用3天。为什么会这样呢?关键就是这个“合理时间”原因。鉴于这种情况,600也干脆把它给删掉。还有就是7天时间过长,你想如果你做的是一个即期信用证,规定银行见单后,若单据正确,马上付款。但是,银行要审单啊,如果这中间还有议付行、通知行开征行,每一个银行都把这7天给用尽,累积起来,我看这个即期信用证也就成了远期信用证了。所以呢,600就把审单时间规定为5天。
所以啊,600对审单时间的规定,对进口方还是有优势的呢,如果你是进口方,你想压低价格或者是推迟付款,HOHO,你就可以借助信用证的不符点来实现了。告诉银行,发现不符点,不要马上通知受益人(如果通知了受益人,受益人马上在信用证有效期内再提交一份正确的单据,这就构不成不符点了),等到最后一天再通知受益人,那时,哼哼,就算他再提交10份正确单据也晚了,不在有效期之内。当然了,如果你是出口方,一定要当心啊,说不定你的客户也会这样来对付你呢,所以说,一定要与信用度高的客户做生意。
四.单据丢失后,开征行是否有付款责任?
先举一个例子,全套单据相符,议付行按信用证的要求寄单给开证行,途中单据丢失,开征行不付款。(这是错的)为什么会产生这种情况呢?就是因为500规定银行免责,无法确定单据是否相符,规定过于含糊造成的。免责,实际上是免除因银行在找单据这段时间内给货物造成的滞港费、降价费等责任,而不是付款的责任。还有无法确定单据是否相符?纯属无稽之谈,不确定? 你可以调查嘛,调查议付行,不可能银行就那么粗心,对单据都不留底吧?也可以调查出口方,相信出口方做好单据后也会自己留一份底的。
所以,600规定,当受益人将正确单据在规定的时间、地点交到被指定银行,一万公里以内的银行责任确定。 就是说单据如果是在被指定银行与开征行之间丢失,如果单据正确,且信用证要求达到满足(如规定用快递寄送,必须用快递;规定两次寄单,必须寄两次)则开征行必须照常付款。但这个条款也有一定的局限性,必须是在被指定银行与开征行之间,所以,签订合同时,一定要明确提出,指定某一银行作为被指定银行。
五.拒付后,开征行与进口方如何处理单据?
1.拒付后,UCP500对单据的处理规定:
1)听国外交单人指示。2)退单,(不听指示)
2.由于拒付后进口方一般最后都会接受不符点(这是当然,几乎没有一家进口方会因为单据上的不符点而不接受货物的,他们的最终目的是想要条件的,或者是压低价格,价格不降的话,俺就不接受你的不符点,要不就是,30天以后或者180天以后付款,否则俺不要了)鉴于这种情况,500项下拒付常常表示:正在征求申请人意见,接受放单。
这不,1.又出事了,BOC 280万美元拒付在美国败诉2.拒付后放单,开证行赔付受益人差价。具体好像是这么回事(当时电话响了,嘿嘿,没听具体)有一家出口方,单据上呢,有不符点,然后银行就对人家说了,你这个单据有不符点,我现在不能给你钱,我得听人家进口方的指示。这个进口方呢,也不急着给银行说到底是接受还是不接受,就这样,等到船到目的港了,跑到港口开箱一看,货物质量不好,马上对银行说,不符点,我不接受。银行就马上跟出口方将,进口方不接受不符点,不要你的货了。可是,这个时候,这批货在市场上降价了,于是,出口方一怒之下,将开证行告到了法院,结果,拒付无效,银行还赔偿了人家的差价,名誉也降低了,可谓是赔了夫人又折兵。
所以,600中规定,共有四中处理方式1.听国外交单人指示2.退单,不听指示3.正在征求申请人指示4.按交单指示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