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glish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培训首页
培训课程
商务部项目
企业内训
师资队伍
外贸知识
外贸宝典
国培商学院
领军人才培养
企业职工学院
热点内容
已调整的出口退税产品清单
外贸企业出口退税会计处理案例分
我国将调低商品出口退税
出口货物准予退税、免税的范围
外贸退税基本计算公式
进料加工出口退税案例
出口退税报关单管理条例
出口退税登记程序简介
出口退税的结算方法
电子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资料
推荐内容
当前位置:
主页
>
外贸知识
>
出口退税
>
补缴已退(免)税款及加收滞纳金的规定
时间:
2007-05-11 15:15
来源:
作者:
点击:
次
对出口企业在办理退(免)税过程中,由于企业的过失而造成实际退(免)税款大于应退(免)税款[包括清算中发现企业已退(免)税大于应退(免)税款]或企业办理来料加工免税手续后逾期未核销的,税务机关应当令其限期缴回多退或已免征的税款。逾期不缴的,从限期期满之日起,依未缴税款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
------分隔线----------------------------
上一篇:
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规定
下一篇:
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取消出口退(免)税稽核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