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委托方及保税区内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须提供凭证问题的解释。
1、委托方在申请办理退(免)税时,必须提供下列凭证资料:
(1)“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2)受托方代理出口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委托方将代理出口的货物与其他货物一笔报关出口的,委托方必须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退税联)”复印件。
(3)“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代理出口协议约定由受托方收汇的,委托方必须提供受托方的“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受托方将代理出口的货物与其他货物一笔给外商的委托方必须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复印件;
(4)代理出口协议副本;
(5)提供“销售帐”。
执行日期:1995年7月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92号)
2、保税区内企业从区外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购进货物,区外的供货企业应向保税区内企业提供“增值税(或消费税)税收专用缴款书”或“分割单”,保税区内企业将这部分货物出口或再加工后,凭该批货物的专用缴款书或“分割单”、运往保税区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及从保税区报关离境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结汇水单及其他有关凭证申报办理退税;
执行日期:1995年7月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税收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字[1997]14号)
据《国务院关于[保税区海关监管办法]的批复》(国函[1997]48号)的规定精神,保税区与境外之间进行的货物实行备案制,海关不在签发报关单而改签备案清单。保税区内企业办理出口退税,改持海关签发的备案清单及其他有关退税凭证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退税。
执行日期:文到之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11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