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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税特殊业务政策综述

时间:2007-12-24 16:07来源: 作者: 点击:
   

出口退税特殊业务政策综述

保税区
一、运往保税区货物退(免)税的规定
    保税区的概念
    保税区的全称为加工贸易保税区,即一个国家划出一定范围,在海关的监管之下,对为制造出口货物而进口的原材料、零部件以及在区内储存、加工、装配后需复出境的货物,准予暂缓办理纳税手续。进入保税区货物属于海关保税货物,自进口之日起至全部出口之日止,受海关监管。
    出口到保税区货物退(免)税规定
    对非保税区的货物出口到保税区一律不予退(免)税。非保税区内企业在销售货物时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消费税。
    保税区内企业从区外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购进货物,区外的供货企业应向保税区内企业提供”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或”完税分割单”,保税区内企业将这部分货物出口或加工再出口后,凭该批货物的专用缴款书或分割单、运往保税区的由海关签发的《出口货物备案清单》及其他有关凭证申报办理退税。
    对保税区外的出口企将出口货物销售给国外客户,并将货物存放保税区内,由仓储企业代理报关离境的出口货物,保税区外的出口企业可凭该批出口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生产企业可以不予提供)、运往保税区的出口货物报关单、仓储企业提供的仓储凭证及出口备案清单、结汇水单等凭证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税。
 
 
出口加工
    一、出口加工区概念
    出口加工区(以下简称”加工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由海关监管的特殊封闭区域。加工区必须设立符合海关监管要求及隔离设施和有效的监控系统;海关在加工区内设定专门的监管机构,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加工区监管的暂行办法》对进、出加工区的货物及区内相关场所实行24小时监管制度
    二、加工区与保税区的区别
    加工区入境货物的减免税收政策基本是参照保税区现有政策制定,没有新的优惠。但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区别:
    1、在功能上,加工区的功能单一,仅取于产品外销的加工贸易,但区内可设立少量为加工企业生产提供服务的仓储企业以及经海关核准专门从事加工区内货物进出的运输企业;
    2、国内原材料、物料等进入加工区视同出口,海关按照对出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办理报关手续,并签发出口退税报关单。区外企业凭报关单(出口退税联)及有关凭证向税务部门办理出口退(免)税手续;
    3、对加工区运往区外的货物,海关按照对进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办理报关手续,并按制成品征税;
    4、国家对区内加工出口的产品和应税劳务免征增值税、消费税。
    三、运进运出加工区的手续
    对出口加工区运往区外的货物,海关按照对出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办理报关手续,并按照制成品征税;对出口加工区外企业(以下简称”区外企业”,下同)运入出口加工区的货物视同出口,由海关办理出口报关手续。
    四、加工区退(免)税管理规定
    (一)对区外企业销售给出口加工区内企业(以下简称”区内企业”,下同)并运入出口加工区供区内企业使用的国产设备、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以及建造基础设备、加工企业和行政管理部门生产、办公用房所需合理数量的基建物资,区外企业凭海关出具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外汇收汇核销单等凭证,向主管其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退(免)税。
    对区内企业建造基础设施以及区内加工企业和行政管理部门生产、办公用户所需合理数量的基建物资,区外企业和区内有关企业及行政管理部门应建立专门帐册,以备退税机关审查。
    (二)对区外企业销售给区内企业、行政管理部门并运入出口加工区供其使用的生产消费用品、交通运输工具等,不予办理退(免)税。
    (三)对区外企业销售给区内企业、行政管理部门并转入出口加工区供其使用的进口机器、设备、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基建物资等,不予退还其已缴纳的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四)对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内资企业及实行”免、抵、退”或”先征后退”税收管理办法的外商投资企业销售并运入出口加工区的上述第    (一)条所述货物,按照现行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退(免)税;对实行免税管理办法的外商投资企业销售并运入出口加工区的上述第(一)条所述货物,在2000年底前仍实行免税政策。
    (五)对区外企业销售并运入出口加工区的货物,一律开具出口销售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
    对销售给区外企业用于销售并运入出口加工区的货物,准予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恢复使用增值税税收专用缴款书管理的通知》的规定,开具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
    (六)对区外企业销售给区内企业并运入出口加工区供区内企业使用的国产设备、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以及建造基础设施、加工企业和行政管理部门生产、办公用房所需合理数量的基建物资,海关予以出具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并在报关单”运抵国别”栏中列明”出口加工区”。
    对上述货物,海关应按现行有关规定对其报关单信息予以录入、传输,以便退税机关办理退税时对审海关电子信息。
    (七)对区内企业在区内加工、生产的货物和应税劳务,免征增值税、消费税。
    (八)对出口加工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海关实行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管理办法。
    对区内企业出口到境外的货物,不予办理退税。
    (九)区内企业不得委托区外企业进行产品加工。对区内企业以委托或作价加工方式向区外企业提供原材料、零部件加工成成品后、由区外企业销售并运入区内的货物,区外企业不得申报办理退(免)税。
    (十)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段骗取退(免)税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对外修理修配
    对外修理修配是指企业耗用国内生产的零部件及原材料为外商修理船舶或其他设备等的业务。
    目前对修理修配业务存在两种方式:一是生产企业承接的国外修理修配业务;二是外贸企业承接国外修理修配业务后委托生产企业进行的修理修配业务。
    对于生产企业,在修理修配的货物复出境后,可向当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报送《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同时提供以下凭证资料:
    1、已用于修理修配的零部件、原材料等的购货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货物出库单;
    2、修理修配发票;
    3、修理修配货物复出境报关单(出口退税联);
    4、外汇收入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
    其应退税额按照生产企业修理修配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列税额计算,具体计算方法:
    1、免征当期外轮修理修配业务的销项税额。
    2、当期外轮修理修配业务的进项应退税额=当期外轮修理修配进项金额×适用退税率
    3、当期外轮修理修配进项金额=当期全部进项金额×当期外轮修理修配销售收入占当期全部销售收入的比例。
    当期外轮修理修配销售收入占当期全部销售收入的比例需经征税机关、退税机关共同确认,一经认定1年不变,年终进行清算。
 
对外承包工程
    对外承包工程又称国际承包,它是指我国对外承包公司承揽的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或私人为主的建设项目,以及物资采购和其他承包业务。
对外承包工程公司运出境外用于对外承包工程项目的设备、原材料、施工机械等货物,在货物报关出口后,可向当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请退税。
    对外承包工程公司运出境外用于对外承包工程项目的设备、原材料、施工机械等货物办理退税时除提供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外,还应提供以下凭证资料:
    1、购进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抵扣联);
    2、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
    3、对外承包工程合同;
    4、增值税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
    5、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凭证资料。
 
外轮供应公司
    外轮供应公司、远洋运输供应公司销售给外轮、远洋国轮的货物,可按月向当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请退税。
    (一)外供、远供企业销售给外轮、远洋国轮的货物在供船销售环节予以免税。
    (二)对购进供应外轮和远洋国轮的货物,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列金额和适应退税率予以退税,应征消费税货物可按提供的”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予以退还消费税。
    外轮供应公司、远洋运输供应公司销售给外轮、远洋国轮的货物办理退税除提供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外,还应提供以下凭证资料:
    1、购进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抵扣联);
    2、外销发票;其中,外销发票须列名销售货物名称、数量、销售金额并经外轮、远洋国轮船长签名方可有效;
    3、外汇收入凭证;
    4、退消费税的,还应提供消费税专用缴款书。
具体计算如下:
    当期应退增值税=当期外供货物购进金额×出口货物适用退税率
    当期应退消费税=当期外供货物购进金额(数量)×税率(单位税额)
    (三)外供、远供企业应对外供货物单独核算,当期外供货物的购进金额无法划分清楚的,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当期外供货物的购进金额=当期全部货物的进项金额×当期外供货物的销售收入占全部销售收入的比例
    当期外供货物的销售收入占全部销售收入的比例由主管征、退税机关共同核定,比例一经确定一年不变,年终清算,多退少补,征税机关可以根据此比例划分核定内销货物的进项税额。
 
援外出口
 
    一、援外出口货物概念
    (一)援外出口货物的形式。我国援外出口有两种形式,一是对一般物资援助项下出口货物;二是对利用中国政府的援外优惠贷款和合资合作项目基金方式下的出口货物。
    (二)相关概念
    1、一般物资援助
    一般物资援助是指中国对外经济技术援助项下,由中国政府向受援国政府提供民用生产或生活等物资,承办企业代政府执行物资采购和运送任务,企业在执行援外任务后与政府办理结算。结算方式包括实报实销结算制和承包结算制。
    2、利用中国政府的援外优惠贷款和援外合资合作项目援外方式下出口货物
    利用中国政府的援外优惠贷款和援外合资合作项目基金援外方式下出口的货物,是指援外企业利用中国政府的援外优惠贷款和合资合作项目基金在受援国兴办合资企业或合资合作项目,因项目投资带动国内设备物资出口的货物,以及利用中国政府的援外优惠贷款向受援国提供我国生产的成套设备和机电产品出口的货物。
    3、援外优惠贷款
    援外优惠贷款是指中国政府指定的金融机构对外提供的具有政府援助性质、含有赠与性质的中、长期低息贷款。优惠利率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利率之间的利息差额由中国政府对指定的金融机构进行贴息。中国进出口银行是中国政府指定的对外提供优惠贷款的金融机构。
    4、援外合资合作项目
    援外合资合作项目是指在中国政府与受援国政府原则协议的范围内,双方政府给予政策和资金支持,中国企业同受援国企业以合作经营、独资经营、租赁经营、合资经营等方式实施的项目。
    5、援外合资合作项目基金
    援外合资合作项目基金是指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负责管理的,提供给援外企业用于援外合资合作项目的具有偿还性质的援外政府基金。
    二、援外出口货物税收政策规定
    对援外出口货物的税收政策分两种情况:一是对一般物资援助项下出口货物,仍实行出口不退税的政策,实行实报实销结算的,不征增值税,只对承包企业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征收营业税;实行承包结算制的,对承包企业以”对内总承包价”为计税依据征收增值税;二是对利用中国政府的援外优惠贷款和合资合作项目基金方式下出口的货物,比照一般贸易出口,实行出口退税政策
    三、援外出口货物税收管理规定
    自1999年9月1日起,对于属应退税的援外出口货物企业,属外贸(工贸)企业按现行外贸(工贸)企业出口退税办法管理;属生产企业的按现行”先征后退”办法管理。
    四、出口退税凭证
    援外企业利用中国政府援外优惠贷款和合资合作项目基金方式下出口的货物,可向其所在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退税,在报送    《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时,还应提供以下凭证:
    1、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批准使用援外优惠贷款的批文(援外任务书)复印件或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批准使用援外合资合作项目基金的批文(援外任务书)复印件;
    2、与中国进出口银行签定的”援外优惠贷款协议”复印件或与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的有关部门签定的”援外合资合作项目基金借款合同”复印件;
    3、购进出口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生产企业除外);
    4、“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
    5、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
    6、出口发票。
    援外企业在申报办理援外出口货物的退税时,提供的上述退税凭证上的援外企业名称必须一致,凡退税凭证上的援外企业名称不一致的,退税机关一律不予办理退税。退税机关应定期了解援外企业利用上述贷款(基金)援外项目的经营情况,避免出现非上述援外方式出口货物办理退税的问题。
    五、违章处理
    援外企业只能利用上述贷款(基金)援外方式出口的货物申报办理退税,不得将其他援外方式出口的货物办理退税,一经发现,除追回已退税款外,一律停止该援外企业半年以上的出口退税权,并按有关骗取出口退税的处罚规定进行处理。
 
对外投资
    对外投资是指国内企业以现金、实物、无形资产或者通过购买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的方式对外进行的投资。
    企业在国内购买运往境外作为国外投资的货物,其货物的最终消费在国外,而且还为国家节省了外汇,为了支持利用国内货物参与国外投资,国家规定对这类货物也视同出口货物予以退税。
    具体的退税办法是企业在国内采购并运往境外作为在国外投资的货物,可于所购货物报关出口后,向当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报送《出口货物退(免)税申请表》申请办理退税。同时提供下列单证和资料,以备审批退税的税务机关核查。
    1、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及其授权单位批准其在国外投资的文件(影印件)。
    2、在国外办理的企业注册登记副本和有关合同副本。
    3、出口货物的购进增值税专用发票。
    4、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
    5、增值税税收专用缴款书。
    运往境外作为在国外投资货物的应退税额依出口货物购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列的进项金额和税额计算。
 
易货贸易
    易货贸易的概念
    易货贸易是指在换货的基础上,把等值的出口货物和进口货物直接结合起来的贸易方式
    易货贸易退(免)税规定
    易货贸易出口销售在核算上基本与自营出口销售相同。只是在外汇结算上,易货贸易一般是相互记帐,收不到外汇。对易货贸易的出口退税,主要是比照自营出口退税的方法办理。
补偿贸易
    补偿贸易的概念
    补偿贸易是指一方提供技术、设备,对方不付现汇,待工程建成投产后,以其产品或双方事先商定的其他商品偿还进口价款的一种贸易方式。补偿贸易按照出口企业性质可分为工业企业直接承担的补偿贸易和外贸企业承担的补偿贸易两种。
    补偿贸易出口货物退(免)税规定
    国家现行政策规定,对外补偿贸易项目生产的出口货物,在生产环节应照章征收增值税、消费税,货物补偿报关出口后予以办理退税。对于生产企业直接承担的补偿贸易应比照代理出口办法退税,须提供”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外销发票、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等有关单证申报退(免)税。
 
小额贸易
    边境小额贸易是指我国边境地区经批准有边境小额贸易经营权的企业,通过国家指定的陆地边境口岸与毗邻国家边境地区的企业或其它贸易机构之间的贸易活动。
    对台小额贸易是指经财政部、外经贸部等部门批准的单位从事对台湾等地区一定范围内小批量、多品种贸易的业务。按照外经贸部、财政部、海关总署[1998]外经贸台字第158号文的规定,每航次每船直接运进来自台湾的产品、运出大陆产品直接去台湾价值为5万美元(含)以下。在对台出口中,如因批量、装载、商品等原因有少量超出时,海关可酌情在20%幅度内掌握适当放宽。
    对边境小额贸易及对台小额贸易出口货物,凡海关作为报关出口,并符合税法规定退税范围和手续的,经批准后,可比照一般贸易的有关规定办理。

 

免税店
    为了积极鼓励和支持免税店经营国产品,促进我国商品出口,提高我国商品的知名度,我国自1996年9月1日起,对免税店经营国产品试行退(免)税政策。
    出境口岸免税店经营国产品的退(免)税范围
    试行退(免)税政策的限于国家旅游局所属中国免税品公司统一管理的出境口岸免税店销售的国产品,供应对象为办完手续的出境人员。试行退(免)税的国产品包括卷烟、酒、工艺品丝绸服装、保健品(包括药品)等六大类。各免税店不得擅自扩大供应范围,试行退(免)税的国产品也不准做批发业务。
    国家旅游局所属中国免税品公司统一管理的出境口岸免税店,须凭注册的营业执照办理出口退税登记,未办理出口退税登记的不得办理退(免)税。
    出境口岸免税店经营国产品的退(免)税程序
中国免税品公司统一以含税价向生产厂家购货,再调拨给免税店,并存入海关批准的免税店专用保税仓库。免税店售出货物后凭下列单证向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退税:
    1、中国免税品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增值税、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或分割单;
    2、加盖中国免税品公司报关专用章的国产品进入免税店保税仓库的报关单;
    3、海关对国产品的核销证明。
    对国产卷烟,列入国家出口卷烟免税计划内的,由中国免税品公司凭北京市国家税务局核签的”准予免税购进出口卷烟证明”免税到卷烟厂收购,免税销售给免税店后,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凭主管卷烟厂征税的税务机关核签的”出口卷烟已免税证明”发函通知主管免税店退税税务机关对已免税卷烟进行管理,主管免税店退税的税务机关进入管理后根据加盖中国免税品公司报关专用章的卷烟进入免税店保税仓库的报关单向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复函,免税店销售卷烟后凭上述2、3项单证向主管其退税的税务机关办理核销。
 
代理出口
 
    代理出口业务的概念
    代理出口是指外贸企业或其他出口企业,受委托单位的委托,代办出口货物销售的一种出口业务。代理出口业务的特点是,受托单位对出口货物不作进货和自营出口销售的帐务处理,不负担出口货物的盈亏。在代理出口业务中受托方收取一定比例的手续费。委托企业属自营出口销售。
    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办理规定
    委托代理出口业务,1995 年7月1日起由受托方办理退税改由委托方办理退税,受托方向委托方提供”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在一般情况下,《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由受托代理出口企业在代理出口货物已实际结汇后,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办理。税务机关应及时录入证明的有关内容,并与有关电子数据核对无误后出证。在办理”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时,受托代理出口企业应提供下列资料:
    1、委托代理出口协议;
    2、受托方代理出口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
    3、出口货物外销发票;
    4、出口货物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协议规定由委托方收汇核销的除外。
    出口企业将代理出口的货物与其他出口货物一并报关出口或收汇核销的,还应附送出口货物报关单或出口收汇核销单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委托代理出口货物的退(免)税规定
    准予办理退税的企业范围及货物范围
    1、生产企业的自产货物(含扩散产品、协作生产产品、国家税务局国税发[1991]003号文件规定的贵重货物);
    2、有出口经营权的商业、物资、供销、外贸、工贸等企业收购的按规定准予退税的货物。
    对无出口经营权的流通性公司经营的货物及生产企业外购货物委托出口企业代理出口的,一律不予办理退税。
    委托方在申请办理退(免)税时,必须提供下列凭证资料:
    ⑴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⑵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
    ⑶出口货物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协议规定由受托方收汇核销的除外;
    ⑷代理出口协议(合同)副本;
    ⑸出口货物销售明细帐;
    受托方将代理出口的货物与其他货物一并报关或收汇核销的,委托方申请退税时必须提供经受托方主管出口退税税务机关签章后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或出口货物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复印件。
若委托方是生产企业(不论生产企业是否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其委托代理出口货物比照生产企业的自营出口货物计算退(免)税款。
    若委托方属于小规模纳税人,其委托代理出口的货物,一律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或退税。
 
带料加工
    境外带料加工贸易的概念
    境外带料加工贸易是指我国企业以现有技术、设备投资为主,在境外以加工装配的形式,带动和扩大国内设备、技术、原材料出口的国际经贸合作方式。
    境外带料加工贸易的退(免)税政策规定
    从事境外带料加工贸易业务的企业是指经外经贸部批准,作为实物性投资的出境设备、原材料和散件,享受出口退税优惠政策,退税率按国家统一规定的退税率执行。具体规定如下:
    (一)生产性企业向境外投资的原材料、散件等生产用材料,如果是自产的,按一般贸易或加工贸易出口货物的退(免)税规定执行,即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如投资的货物是外购的,按以下公式计算退税:
    应退税额=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列明的金额×适用退税率
    (二)生产性企业向境外投资的自用的二手设备(属固定资产的),分别按以下公式计算应退税额:
    1、二手设备在1994年1月1日之后购进的:
    应退税额=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列明的金额×(设备折余价值÷设备原值)×适用退税率
    设备折余价值=设备原值-已提折旧
    设备原值和已提折旧按会计核算数据确定。
    2、二手设备在1994年1月1日之前购进的
    应退税额=购货发票列明的金额÷(1+扣除率)×(设备折余价值÷设备原值)×适用退税率
    购货发票:是指当时企业购买设备时取得的普通销货发票
    扣除率为购货时新税制实施之前原增值税货物的征税税率。
    (三)生产性企业向境外投资的外购二手设备可凭取得的外购二手设备的普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计算二手设备的应退税额。
    三、境外带料加工贸易的退(免)税管理规定
    企业对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所使用的设备、原材料和散件报关出境后,可向当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请退税。企业在报送《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的同时,还应提供如下单证及资料:
    (一)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进口设备为海关代征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生产企业自产货物除外);
    (三)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生产企业自产货物和二手设备免于提供);
    (四)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企业批准书(复印件)。
 
“以产顶进”钢材
 
    一、钢材”以产顶进”退(免)税概念
    钢材”以产顶进”退(免)税,是指列名钢铁企业向加工出口企业销售国产钢材、顶抵加工企业向国外购买钢材,其加工企业加工产品出口后,对列名钢铁企业销售钢材的增值税采取”免、抵”税办法,对加工出口企业购进钢材视同进口,按来料加工进料加工贸易税收管理。其目的是落实国家”以产顶进”政策,鼓励加工企业使用国产钢材,它是鼓励国内贸易的一项措施。
    由于我国现行政策对出口企业购买国产钢材和进口国外钢材加工出口的货物,都实行了进口保税政策,对钢材加工出口企业的货物出口采取来料加工复出口的予以免税,对采取进料加工复出口的在退税中对进口料件(进口钢材或以产顶进钢材)都进行了抵扣,因而它符合世界贸易组织制定的国民待遇和公平、公正竞争原则。
    二、企业范围
    实施钢材”以产顶进”办法的企业包括国税发[1999]68号文件列名的钢铁企业,即列名钢铁企业总公司及其经钢铁企业所在地省级国家税务局批准认定的子公司;由国家税务总局批准认定的跨省子公司;直接对外签约并自行组织加工出口货物的加工出口企业(含外贸企业)。
    三、列名钢铁企业的税收管理
    (一)列名钢铁企业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冶金工业局下达的钢材”以产顶进”计划内,按照核定的数量,同加工出口企业签定销售合同,按不含税销售额开具普通发票。
    (二)对列名钢铁企业以不含税价格销售给加工出口企业用于生产出口产品的钢材,免征增值税,其生产销售”以产顶进”钢材所耗用外购货物支付的进项税额准予在其他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中抵扣。
    (三)列名钢铁企业销售”以产顶进”钢材并在财务上作销售后,持钢材监管小组出具的《以产顶进钢材监管书》、普通发票复印件等凭证向主管其征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免、抵税手续。
    (四)列名钢铁企业所在地主管征税的税务机关须在”以产顶进”钢材销售并办理完毕免、抵税手续后3个月内,依据加工企业所在地国家税务局签发的”以产顶进钢材购进确认单”对列名钢铁企业销售的”以产顶进”钢材进行核销。3个月内尚未收到加工出口企业所在地国家税务局签发的”以产顶进钢材购进确认单”的,列名钢铁企业所在地主管征税机关须及时通知监管小组,并停止办理其”以产顶进”国产钢材”免、抵”税的审批手续。
    (五)列名钢铁企业销售的”以产顶进”钢材办理完毕”免、抵”税手续后,如发生退货,由加工出口企业向其所在地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已”免、抵”税”以产顶进”钢材的手续,主管加工出口企业退税的税务机关应向列名钢铁企业所在地主管征税的税务机关发函告知已退货,同时列名钢铁企业也应及时主动向其所在地主管征税的税务机关申报。
    四、加工产品出口企业的税收管理
    (一)加工出口企业应在钢材运抵后5天内向当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办理购进已免税钢材的登记备案手续,并按规定出具”以产顶进钢材购进确认单”。
    (二)加工出口企业须在加工货物出口后3个月内持出口货物报关单、外汇核销单和海关签章的”以产顶进钢材监管书”向当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办理有关加工出口货物的退(免)税手续。
    (三)对加工出口企业利用已免税的”以产顶进”钢材加工生产的货物,比照现行有关加工贸易(进料加工、来料加工)税收管理办法进行征(免)、退税管理。
    (四)对加工出口的产品,如果是以来料加工方式出口,按目前统一规定予以免税;凡以进料加工或一般贸易方式出口的,按目前进料加工复出口或一般贸易退(免)税的规定执行。
    (五)出口企业未将”以产顶进”钢材用于加工生产出口产品的,或加工产品未出口的,需全额追缴已免、抵的税款。如出口企业未经加工将钢材直接出口,应按增值税税率与一般贸易出口钢材规定的退税率之差补缴税款。
    (六)加工出口企业如将已免税的”以产顶进”钢材转为国内销售的,或加工产品未出口的,需全额补缴钢材已免、抵的税款。
监管小组要协助加工出口企业所在地国家税务局向加工出口企业追缴税款,并立即停止向该企业供应免税的”以产顶进”钢材。
    五、违章处理
    列名钢铁企业及加工出口企业采取伪造、涂改、贿赂或其他非法手段骗取免、抵税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第四十条有关规定处罚,并取消列名钢铁企业经营”以产顶进”钢材的资格。
 
中标机电产品
 
    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的引进政策,我国对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标》中鼓励类和限制乙类的外商投资项目,符合《当前国家产业政策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标》的国内投资项目,以及利用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在对上述项目所需进口自用设备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数量合理的配套件、备件准予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由于上述项目给予了免税,为了鼓励国内企业参与国际平等竞争,我国制定了利用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采用国际招标国内中标的机电产品给予退税的政策规定。新税制实施后,由于国家对进口货物的税收政策进行了清理和调整,取消了一些进口产品的减免税,与此相对应的,根据国务院国发[1994]064号文精神,1995年1月1日起,取消了中标机电产品退税规定。1997年国家决定对利用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采取国际招标的设备,给予免征进口环节关税和增值税,为了平衡我国企业与国外企业的税负,自1998年1月1日起,我国恢复了对中标机电产品的退税。
    一、中标机电产品概念
    中标机电产品是指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包括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包括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国际开发协会)、联合国农业发展基金、亚洲开发银行和外国政府贷款,由中国招标组织在国际上进行招标,国内生产企业、外贸企业或工贸公司中标,在国内生产或委托生产、加工或收购的机电产品。由外国企业中标再分包给国内企业供应的机电产品,视同国内企业中标机电产品。
    二、中标机电产品范围
    (一)对2000年9月30日前中标的机电产品按照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制定的《机电进出口商品目录》为准。
    (二)从2000年10月1日后,准予退税的机电产品,包括机械、电子、运输工具、光学仪器(海关出口商品代码第84-90章)、扩声器(海关出口商品代码9207)、医用升降椅(海关出口商品代码9402)、座具(海关出口商品代码94011-94013)、电动玩具(海关出口商品代码95038)、电子游戏机(海关出口商品代码95041)、游戏用品(海关出口商品代码95043)、其他电子游戏机(海关出口商品代码9504901)、其他游戏用品(海关出口商品代码95049090)、体育设备(海关出口商品代码95069)、游乐场设备(海关出口商品代码9508)。
    三、招标单位需办理的手续
    凡利用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建设的项目,招标单位须在招标前将贷款的性质、规模、项目等经当地国家税务局上报国家税务总局核准后,其中标的机电产品方可办理退税。
    招标单位须在招标完毕后,填写《中标证明通知书》并报所在地税务机关,由税务机关签署意见后直接寄送给中标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中标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方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政策规定办理退税。
    四、中标企业的退税手续
    利用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采取国际招标方式,由国内企业中标销售的机电产品,应由企业于中标货物支付验收后,向当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办理退税。在报送《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的同时,还应提供下列证明及资料:
    1、由中国招标公司或国内其他招标组织签发的《中标证明通知书》(正本);
    2、中标人与中国招标公司或国内其他招标组织签定的供货合同,如中标人是外贸企业,还应提供与供货企业签订的收购合同(或协议);
    3、中标机电产品的购进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或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中标企业销售机电产品的外销发票或普通发票;
    4、中标人按照标书规定及供货合同向用户发货所提供的发货清单;
    5、分包中标项目的企业,除提供上述单证外,还应提供与中标人签署的分包合同(协议)。
 
出口卷烟
 
    卷烟出口是我国扩大出口创汇的重要途径之一,各级税务机关要本着既鼓励卷烟真正出口,又防止和打击骗税行为的原则,加强出口卷烟的税收管理。
    一、免税出口卷烟的计划管理
    有出口卷烟经营权的企业出口国家出口卷烟计划内的卷烟,要按下列办法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其他非计划内出口的卷烟照章征收增值税和消费税,出口后一律不退税。
    免税出口卷烟计划由国家税务总局编制、下达,主管卷烟出口企业退(免)税的税务机关要严格按照总局下达的免税出口卷烟计划核签《准予免税购进出口卷烟证明》,不得超过计划核签证明,主管卷烟生产企业征税的税务机关严格按照证明所列品种、规格、数量办理免税,填写《出口卷烟已免税证明》寄送主管卷烟出口企业退(免)税的税务机关。
    二、实行指定海关报关出口的监管办法
    免税出口卷烟须从黄埔、上海、大连、天津、宁波、满洲里、霍尔果斯、阿拉山口、瑞丽、打洛、晖春、丹东海关(以上均不包括其下属海关)直接报关出口,不得转关出口。对从上述海关以外的海关报关出口的免税卷烟,主管卷烟出口企业退(免)税的税务机关不得核签《准免证》,并通知主管卷烟生产企业征税的税务机关依法予以补税。
    三、严格免税出口卷烟核销管理
    免税出口卷烟出口后,卷烟出口企业凭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合同、出口发票等单证按月向主管卷烟出口企业退(免)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免税出口卷烟核销手续,主管卷烟出口企业退(免)税的税务机关经审核(包括单证审核和出口货物报关单、外汇核销单等电子信息对审)无误,准予办理免税核销手续。对不能按期核销以及出口合同与出口货物报关单有关内容不一致的免税出口卷烟,主管卷烟企业退(免)税的税务机关要责成卷烟出口企业依法予以补税。
    四、免税出口卷烟的处罚规定
    免税出口卷烟如果发生内销或出口后又退关的,卷烟出口企业应立即补缴该批卷烟的已免税款;对采取非法手段骗取免税的企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四条有关规定处罚;对骗税情节严重的企业,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停止其半年以上免税出口卷烟的经营权,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
 
    一、概念
    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是指国家为了鼓励外商投资企业使用国产设备,自1999年9月1日起,对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采购国产设备,符合国务院制定的《外商投资企业产业指导目标》鼓励类和限制乙类的外商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采购的自用的国产设备,可全额退还国产设备的增值税。
    二、企业范围
    享受国产设备退税的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已经办理税务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已投入的资本金必须达到企业投资各方已到位资本金的25%(含)以上。
    三、设备范围
    享受退税的设备范围,是指符合《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中规定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标》鼓励类和限制乙类的外商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采购的自用的国产设备。对符合前述规定的项目,购货合同中列名的随设备购进的部分塑料件、橡胶件、陶瓷件及石化项目用的管材等,也准予退税。
    对列入国务院《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并在国内采购的自用的国产设备,不能办理退税。
对符合上述退税条件的外商投资项目,须经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审定并出具《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确认书》(见附件)。
    符合上述退税条件的国产设备及相关料件,按总局下发的有关产品目录执行。
    四、享受退税的设备条件
    享受退税的设备,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
    (一)必须是以货币购进的未使用过的国产设备,不包括投资方的实物投资和无形资产投资;
    (二)必须是在税务机关核定的退税投资总额内且在1999年9月1日以后购进的国产设备;
    国产设备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生产的设备。
    核定退税投资总额,按以下公式计算:
    核定退税投资总额=投资各方的货币投资总额-已购免税进口设备总值
    五、登记管理
    (一)凡符合退税范围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在履行每份国产设备采购合同第一次购买国产设备前,应持《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登记手册》(以下简称”登记手册”,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印制),并附以下资料,到其主管退税税务机关申请办理购进国产设备的登记备案手续: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企业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3、出口退税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4、企业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合同章程协议;
    5、有权外经贸主管部门出具的《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确认书》原件;
    6、进口设备清单;
    7、投资方实物投资原始凭证复印件;
    8、国产设备供货合同复印件;
    9、验资报告
    (二)主管退税税务机关接到企业的申请后,根据企业申请情况,如实填写登记手册,并加盖公章后交外商投资企业。
    (三)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应建立台账,将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总额,拟购进国产设备名称、数量、金额等有关情况登记造册,并输入计算机。
    (四)外商投资企业因故未能执行购销合同的,应持原登记手册到主管退税税务机关办理注销手续。税务机关应注销相应的台账记录。
    六、购销管理
    (一)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时,供货企业根据购货企业提供的登记手册第一页复印件和供货合同,准予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供货企业主管征税税务机关根据供货企业提供的登记手册第一页复印件、供货合同复印件及有关资料,审核无误后,按规定开具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的开具,按照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三)购货企业与供货企业结算国产设备货款时,可以外汇或人民币结算,以外汇结算的,按照外汇管理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七、退税、监管
    (一)外商投资企业购进国产设备后,按每份合同所采购的国产设备,填写《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同时附送以下资料向其主管退税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国产设备的退税手续:
    1、增值税专用发票;
    2、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
    3、付款凭证;
    4、登记手册;
    5、国产设备供货合同复印件。
    (二)主管退税税务机关在办理完国产设备的退税后,将登记手册留存备查。
    (三)购进国产设备的应退税额按以下公式计算:
    应退税额=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适用增值税税率
    对外商投资企业在1999年9月1日至1999年12月31日间购买的准予退税的国产设备,如不能提供所购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准予凭购进国产设备的普通发票及其他规定凭证申请退税。其计算公式为:
    应退税额=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税率)×适用的增值税税率
    (四)对外商投资企业购进的国产设备,由其主管退税税务机关负责监管,监管期为五年。在监管期内发生转让、赠送等设备所有权转移行为,或者发生出租、再投资行为的,应按以下计算公式,由主管退税(税务机关)补征其已退税款入中央库。
    应补税款=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设备折余价值÷设备原值)×适用增值税税率
    设备折余价值=设备原值-累计已提折旧
    设备原值和已提折旧按企业会计核算数据计算。
    (五)外商投资企业超过核定退税投资总额购进的国产设备,不得享受退税,已经办理退税的,由其主管退税税务机关负责追缴已退的税款。
    八、其他
    (一)主管出口退税税务机关应于每年的出口退税清算期内对外商投资企业购进国产设备的使用情况进行核查。
    (二)外商投资企业采取伪造、涂改登记手册等手段骗取国产设备退税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四条有关规定处罚,并取消其采购国产设备退税资格。

 
出口样品、展品
    对出口企业报关出口的样品、展品,如出口企业最终在境外将其销售的,准予凭出口样品、展品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联)等凭证办理退税。
 
    小规模纳税人
    (一)出口企业购进小规模纳税人货物出口退税规定
出口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并持普通发票的货物后,不论是内销或出口均不得抵扣或退税。但考虑到我国有许多传统出口货物属小批量、多品种,特别是一些手工业品,简单加工产品,不适于大规模批量生产,为了更好的满足国际市场的需要,保护我国传统出口货物的生产和发展,特准下列12类货物予以退税。具体品名如下:
    抽纱、工艺品、香料油、山货、草柳竹藤制品、鱼网鱼具、松香、五倍子、生漆、鬃尾、山羊板皮、纸制品。
    这特准予以退税的12类货物范围,暂按国家税务总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编发的《对外贸易出口业务统一商品目录与退税率对照表》中的货物范围掌握。

 对出口企业购进小规模纳税人特准退税的12类货物出口,提供的普通发票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规定》的有关使用规定,否则不予办理退税。
    若出口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货物并持税务部门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按有关规定办理退税。
    (二)小规模纳税人自营和委托出口货物的免税规定
小规模纳税人自营和委托出口的货物,一律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或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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