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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知识产权对外贸易的综合对策

时间:2007-06-19 10:15来源: 作者: 点击:
  

刘润仙

  随着知识经济的发展,在国际贸易中以知识产权为标的的技术贸易迅猛增加,知识产权已成为独立于商品贸易、服务贸易的贸易支柱之一,各国都致力于通过强有力的国内立法及双边、多边协议的签署,对本国的知识产权贸易进行保护。从世界贸易发展的情况看,各国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和有关国际条约、协定的内容在对世界经济起积极推动作用的同时,也在某种程度上与反倾销法、产品责任法一起形成了国际贸易的法律壁垒。针对这种情况,我国的对外贸易应采取哪些应对措施才能真正坚持“科技兴贸”的方针已成为重中之重。

  充分利用世界贸易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

  作为发展中国家,要打破别国特别是发达国家的法律壁垒以促进知识产权的出口,利用现有的有关知识产权争端解决机制是较佳的途径。Trips协定首次将货物贸易争端解决机制应用于知识产权领域,为世界贸易组织成员之间就知识产权争端的解决提供了平等适用的一系列具体规则。据Trips协定第64条规定,在2000年1月1日前,世界贸易组织的知识产权纠纷案只涉及一成员对另一成员在承诺的义务范围内的不作为而提出的申诉。但对于其他类型申诉,在此之前,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理事会可以对原告的范围与做法进行审查,并提交部长级会议审议。总之,世界贸易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为成员之间,特别是为发展中国家冲破发达国家针对知识产权进口设置种种的不合理障碍提供了较好的解决途径。

  在加入世贸组织后,我国要根据Trips协定所规定的国民待遇原则和最惠国待遇原则以及具体规则,对发达国家的国内知识产权法律中对出口商歧视性规定,诸如美国“301条款”和不公平贸易做法第337节,据理力争,通过向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理事会提出对出口国法律指控或作为第三方积极参与别国提出的申诉,迫使其放弃阻碍知识产权进口的规定,维护作为世界贸易组织成员所应享有的权益。在这方面有例可循,如欧盟在1998年11月和1999年1月分别就美国1974年贸易法第301~310节和美国版权法第110节(5)向世界贸易组织的争端解决机构进行申诉。后一个申诉,部分已得到专家组的支持,争端解决机构已于2000年6月15日将专家组的报告分发各成员。一旦最后裁定确立,美国版权法有关在公共场所免费播放电视和广播音乐的规定应当在15个月内进行修改,否则将会面临有关成员的制。

加大知识产权的执法力度

  要加大知识产权出口,首先要注意出口的产品或技术不属于进口国认为是假冒或仿冒的产品或技术,否则就要遭到进口国知识产权侵权诉讼或进口国有关部门的查处。近年来,不少化工产品和药品就因侵犯了进口国的专利权而屡遭诉讼,影响了这两种产品的出口。因此,要促进知识产权的出口,有关部门应加大对生产者及经营者侵犯知识产权的查处力度,保护知识产权人的各项权利,从源头上杜绝假冒或仿冒产品或技术出口。

  事实表明,我国在整体上对知识产权保护状况不容乐观。1997年,我国在主要国家科技国际竞争力状况排名表中,知识产权保护状况一项总体排名第29,明显低于工业发达国家,其中知识产权保护程度指标得分5.32分,排名第30位,明显低于发达国家水平。就目前来讲,要实施加强知识产权的出口,必须大量引进发达国家的高科技技术,而引进先进技术很大程度取决于当地知识产权保护情况。据研究表明,假定中国的专利制度加强到使有关权利的有效性增加25%,把知识产权作为考虑因素的制成品进口预计会增加国内生产总值的1.1%。就技术含量来说,从经合组织国家进口的机器设备增加1%,能使发展中国家全要素生产率平均提高0.3%。这样,中国加强专利保护,从长期看,就可以使全要素生产率提高1.8%。正因为知识产权保护还不尽如人意,很多外国企业转让给中国的技术至少落后于世界水平5年,或是在几年内很快就会过时的技术。

提高生产经营者的知识产权法律素质

  知识产权法律意识在一定程度上会直接导致“科技兴贸”政策落实的成功或失败。普法已进入“四五”计划,广大的生产经营者的知识产权法律素质确有提高。但仍有很多生产经营者对知识产权法律知之甚少,不懂得如何维护其享有的知识产权。更有不少生产经营者唯利是图,不惜违法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在严厉打击违法行为的同时,更要注意进一步提高经营者的法律素质。这是一项长期、复杂的工作,其主要原因是我国没有产生知识产权受法律保护的私有财产观念的文化传统和道德习惯。这一点连美国的学者也注意到了。美国人伯斯坦在其《决战资讯高速公路》一书中指出,资讯产品进入中国大陆市场,最主要的障碍并不是书报审查制度,真正的问题出在他们不觉得有出钱购买的必要。美国刚一上市的软件,就可以在广州的街道、香港的商店里被人公开销售。伯斯坦说,中国大陆境内规模宏大的盗版活动所涉及的道德问题远不像西方人想象的那么简单。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屡禁不止的其他原因就是知识商品价格与知识成本之间存在巨大间隙,为假冒知识产品和侵害知识产权的违法行为提供了极大的诱惑。因此,加强知识产权的法律教育,提高生产经营者的法律素质将是一项常抓不懈的工作,政府各级部门对此予以高度重视,应详细制定相应的知识产权法律教育计划,并指定专门机构和专门人员负责计划的实施。

出口企业应对进口国知识产权法律进行了解

  实施“科技兴贸”的战略关键在于出口企业是否重视出口中的知识产权,是否设有专门的人员协调、审查及处理出口产品中的知识产权问题。当前出口企业应大力培养或引进既懂外语、国际贸易,又懂国际贸易法而且还懂各国的知识产权法的人员。另外,政府主管外贸的部门应定期对出口企业的专业人员定期培训,让其知晓有关国家的最新知识产权法的规定。政府有关部门对出口中可能存在的知识产权问题要进行调查研究,提出解决的对策,为企业作好参谋,以防止出口商品或技术侵权。

  只有了解进口国知识产权法律,才能采取正确的决策。如在美国申请商标注册时,就应知道美国各州的商标立法是独立的,如果只在一个州或几个州进行商标注册,则只能在该州或该几个州得到保护。如果根据美国联邦立法——《兰汉姆法》向美国专利商标局进行申请注册,则在美国各州都会受到保护。再如美国在20世纪90年代后期扩大了专利保护的范围,以至经营模式、基因技术都可以获得专利权。这样在我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时,面临专利侵权的可能性增大。由此可见,知晓了解进口国知识产权法律的重要。

出口企业应及时发现被侵权的事实并及时采取措施

  随着商品或技术的出口增加,在国外出现被侵权的情况会增多。为及早发现被侵权的情况,出口企业应通过国外的分支机构或中国驻外商务机构以及国内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了解国外商标、专利申请授予或注册的情况,了解与自己产品或者技术处于同一市场中其他厂商产品或技术的情况,一旦发现被侵权,出口企业应及时直接或通过律师与侵权人协商解决。如不能协商解决,就应向外国有关行政机构或法院提出申请或诉讼请求。国外知识产权的诉讼费用是高昂的,例如台湾某计算机公司与日本一家公司在美国洛杉机打官司,每月开支30万美元。因此我出口企业进行任何的主张尤其是诉讼主张时,就要坚持以“证据为主”原则。出口企业要收集有力的证据,如侵权方制作或销售的假冒产品、在商品或服务上使用我注册商标的标识、我方在未受到侵权时的利润、销售额及遭侵权后的利润、销售额等。

在收到诉出口企业侵犯知识产权的通知后应立即作出反应

  我国行业整体缺乏自主知识产权,行业仿制率较高。如中国的化学工业的产品主要依靠仿制,自主开发微乎其微。现有农药品种146个,仿制率达95%;精细化工3600个品种中,仿制或低档产品占97%。这样在国外被诉的可能性就较大。出口企业一旦收到有关侵权投诉的通知,应及时与投诉方进行接触,并同时分析投诉理由是否存在,如查清投诉人是否是知识产权人,其知识产权是否在有效期内,对知识产权的使用在进口国法律或Trips协定中是否属于合理使用。国外对知识产权侵权者的处罚力度是巨大的,有时一个侵权的判决就会使侵权者倾家荡产。因此,一旦确认侵犯了投诉方知识产权,我国出口企业应积极与权利人协商解决,尽可能“私了”。在协商无法解决的情况下,权利人起诉到法院,我国出口企业也应积极应诉,在程序法上分析是否属于该法院管辖,对方证据是否有效,是否超过诉讼时效等,从而作出有力的答辩;在实体法分析对方提出的赔偿要求是否合理、赔偿计算方法是否正确等,尽可能维护自己的利益。必要时可以请求政府进行必要的干预。

 

中国知识产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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