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贸易组织 WT/MIN(01)/DEC/2
第四届部长级会议
2001年11月9日至14日,多哈
关于《TRIPS协定》与公共卫生的宣言
2001年11月14日通过
1. 我们认识到折磨许多发展中和最不发达国家的公共卫生问题的严重性,特别是那些由于艾滋病、肺结核、疟疾及其他传染疾病而产生的问题。
2. 我们强调需要将WTO《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协定》)作为处理这些问题的更广泛的国家和国际行动的一部分。
3. 我们认识到知识产权保护对于新药开发的重要性。我们也认识到有关知识产权对价格影响的关注。
4. 我们同意,《TRIPS协定》不会也不应阻止成员们采取保护公共卫生的措施。为此,在重申我们对《TRIPS协定》所作承诺的同时,我们确认,该协定能够而且应该以支持WTO成员保护公共卫生的权利,特别是促进所有人获得药品的权利的方式予以解释和实施。
在这方面,我们重申WTO成员充分使用《TRIPS协定》中为此规定了灵活性的条款的权利。
5. 为此并根据以上第4款,在维持我们在《TRIPS协定》中承诺的同时,我们认识到这些灵活性包括:
(a) 在适用解释国际公法的习惯性规则时,《TRIPS协定》每一条款都应根据该协定所表述的对象和目的予以理解,特别是其目标和原则中的对象和目的。
(b) 每一成员有权发放强制许可,并有权决定发放此类许可所依据的理由。
(c) 每一成员有权决定何种情况构成了国家紧急情况或其他极端紧急情况,各方理解公共卫生危机,包括与艾滋病、肺结核、疟疾和其李传染性疾病有关的危机,相当于国家紧急情况或其他极端紧急情况。
(d) 《TRIPS协定》中与知识产权的权利用尽问题有关的规定的作用是,在符合第3条和第4条有关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规定的前提下,使每一成员有权为此种权利用尽而建立自己的体制而不受质质疑。
6. 我们认识到在制药领域生产能力不足或不具备的WTO成员在有效使用《TRIPS协定》项下的强制许可方面可能面临困难。我们指示TRIPS理事会为此问题找到快速解决办法,并于2002年年底前向总理事会报告。
7. 我们重申关于发达国家成员鼓励其企业和机构根据《TRIPS协定》第66.2款促进和鼓励向最不发达国家成员的转让技术的承诺。我们也同意,对于医药制品,最不发达国家成员在2016年1月1日前,不必实施或适用《TRIPS协定》第二部分第5节和第7节或执行两节下所规定的权利,同时不损害最不发达国家成员寻求另外延长《TRIPS协定》第66.1款所规定过渡期的权利。我们指示TRIPS理事会采取必要行动,根据《TRIPS协定》第66.1款实施此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