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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易政策

时间:2007-06-15 10:47来源: 作者: 点击:
  

一、外贸基本情况

 
      韩国实行政府主导的外向型经济发展战略,以"贸易立国",利用国际市场的有利条件,克服国内资源贫乏、市场狭小的不利因素,实现了经济腾飞,跻身新兴工业国行列。
      2002年,韩国外贸进出口总额3145.97亿美元,同比增长7.9%,其中出口1624.71亿美元,进口1521.26亿美元,分别同比增长8.0%和7.8%,贸易顺差103.45亿美元。2002年,韩国贸易规模居世界第十一位,出口和进口分别居第十一位和第十二位。
      近年韩国主要出口商品为电气电子产品(半导体、家用电子产品、电脑及周边设备、手机 )、汽车、船舶、 石化产品、 一般机械、 钢材、纺织品等;主要进口商品为半导体等电子零部件、原油、农林水产品、电气电子产品、机器设备、钢铁、石化产品等。韩国的存储半导体芯片(DRAM)、超薄膜液晶显示器(TFT-LCD)、平板玻璃、微波炉、CDMA移动电话机、光盘驱动器、电脑显示器、电子血压计等在世界市场所占份额排名前列。韩国的主要贸易伙伴是美国、日本、欧盟、中国、东南亚、台湾等。
韩国的工业品平均进口关税为8%。
 
 
二、外贸管理体制

      《对外贸易法》是韩国政府管理和振兴对外贸易的基本法,与《外汇交易法》、 《关税法》、《有关提高出口产品质量的法》和为保护、扶植特定贸易的各项"振兴法"、与贸易有关的个别行政法规等构成了韩国对外贸易管理体制的基本框架。
      根据韩国《政府组织法》,产业资源部负责总的贸易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外交通商部的通商交涉本部负责对外通商交涉;农林部、海洋水产部、文化观光部、建设交通部、情报通信部等行业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涉及其主管领域的具体商品的贸易政策;产业资源部下属贸易委员会负责对因外国商品进口所造成损害产业的救济。韩国除根据乌拉圭回合协议对部分农产品(60余种)进口实行数量限制外,一般商品均可自由进出口。韩国政府承诺逐渐解除对商品进口的限制,至2004年解除对最后一项商品--大米的进口限制后,实行完全贸易自由化。
      韩国外贸行业1986年起先后实行过许可制、登记制、申报制。 据韩国《对外贸易法》,2000年1月1日起,外贸行业完全自由化,任何个人和企业均可自由从事对外贸易活动。 只是为了便于通关和海关统计,鼓励性实施"贸易业固有编号制度", 即鼓励从事外贸的企业到韩国贸易协会申领一个与企业对应的固定编号,在通关时填写。
      但药品、农药、有害化学物质、石油、香烟、人参、指定农水产品和外国期刊电影等特殊商品进出口的经营需依照相关法律获得许可后方能进行。 
 
三、进出口商品管理

      韩国原则上商品可自由进口,但为了履行有关国际规定,需要对进出口商品进行限制时,即在最小的程度内进行限制。产业资源部通过发布"进出口公告"、"综合公告"、"战略物资进出口公告"等形式,确定限制进出口商品的种类、数量、金额或交易地区,以及许可的申请程序等。 这类公告在产业资源部的网页上均可查询。
      进出口公告,为不定期发布,在未发布新的公告前,旧的公告始终有效。公告主要规定限制进口的商品种类和数量,公告中未列入限制类名单的商品原则上均可自由进出口。
      综合公告是指产业资源部对在《对外贸易法》规定之外、韩国有关部门制定的53个特别法中有关进出口贸易的限制措施进行综合后发布的公告。综合公告主要依据关贸总协定(GATT)的有关规定限制进出口商品的进口条件(标准、规格等)和程序,其限制对象主要是危害人类生命及健康安全、污染环境或有违国际公约的商品。
      据韩国对外贸易法实行令,目前实施出口审批管理的商品有以下几类:纺织品协定有关的商品;自律限制商品;政府间协定规定的商品;资源保护类商品。目前没有实施进口审批管理的商品。进出口公告在列明需要"承认"(类似于"申领制",即企业据以往的实绩和需要,到有关主管部门去申请)的进出口商品的同时,也列名主管部门(主要由相关行政部门或相关行业团体负责人负责),从事外贸者可按规定的程序申请。
      此外,鉴于农水产品的特殊性,韩国对进口农产品、出口农产品、进口后加工 的农产品实行特别的检验制度,对部份水产品要求在指定机构接受检验。农林部根 据《进出口农产品检验特别法》,委托农业协同组合中央会和农水产品流通公社对农产品实行检验。水产品的检验由国立水产品检验所统一进行。
 
四、对特定贸易方式的管理

韩国实行贸易自由化,但产业资源部对下列贸易方式进行特别管理:
(1) 可能逃避进出口限制或妨碍实行产业保护政策的交易
(2) 物品的移动全部在海外发生,而结算在国内进行但有可能发生资金回收困难的交易
(3) 不发生资金结算只有物品移动的交易

      根据以上规定,寄售贸易、租赁贸易、转口贸易、委托加工贸易、记帐贸易(包括易货贸易和补偿贸易)、中介贸易和无单据出口(no draft export)等都需获得产业资源部的批准才能进行。

 
 
五、对战略物资进出口的特别管理

      韩国政府对一些关系国际和平和国家安全的商品(简称"战略物资)实行出口审批制、进口许可制等特别的管理办法。产业资源部就战略物资的商品名称、规格、出口限制地区、获得出口审批或进口许可的程序等作出规定并予以公告。产业资源部下属战略物资进出口统制委员会负责对各项限制措施的审议。
 
 
六、正常进出口贸易秩序的维持

      根据GATT和WTO有关协定,以及韩国内有关法律的规定,当外国商品正常或非正常大量进口导致国内相关产业受损时,韩国政府可通过征收反倾销税、反补贴税或实行保障措施等手段对相关产业进行救济;或国内产业要求,通过在正常关税的基础上加征极高调节关税限制部分商品进口,以保护国内产业利益;或在正常关税基础上实行弹性下调关税,以鼓励国内紧缺的原材料性商品进口,减少企业生产成本,提高竞争力,平抑物价。
      《对外贸易法》对国内贸易业者从事侵犯商标权、知识产权、侵害他人利益、违反原产地规则等不公平贸易行为规定了限制和惩罚措施。
      当贸易伙伴国发生战争、灾难或对韩国采取歧视,违反国际公约关于维护世界和平、保护动植物生态环境等规定的行为时,韩国政府可对与该国的进出口贸易采取特别限制措施。
      韩国政府通过各进出口组合对贸易业者的行为进行规范和管理,以维持正常的贸易秩序。
      此外,韩国政府依据WTO"纺织及服装协定"(MAF),对纺织品贸易进行管理。

 

 
投资政策
 
一、吸引外商直接投资政策

      产业资源部是韩国外商直接投资政策的制定和执行部门。1998年,韩国实行新制定的《外国人投资促进法》,允许外国企业对韩国企业进行敌对性并购,大幅放宽投资领域限制,对外商在韩直接投资实行全面自由化和鼓励政策。按照申报口径,2001年,韩国吸引外商直接投资118.7亿美元。截至2001年底,外商对韩直接投资达到766.1亿美元。欧洲、美国和日本是韩国外资的主要来源。
      目前,按韩国标准产业分类(共1121个行业)口径,韩国将邮递、中央银行、共济基金、证卷交易所等金融管理、学术研究、国家行政管理、教育、艺术、社会团体、宗教团体等63个行业列在外商投资对象之外;其余适合外资投资的行业中只有电视传播、无线电广播业2个行业尚未开放,禁止外商投资;其余行业中报纸发行、定期刊物发行、近海、沿岸渔业、普通作物栽培、肉牛饲养业、发电、送电、配电及销售、肉类批发、内港客运、内港货运、定期航空运输、不定期航空运输、有线电信电话、无线电信电话、电信线路设备租赁业、其它电信、无线传呼等其它无线通信业、国内银行、信托公司、利用视听渠道播放节目业、综合有线及其它有线传播业、卫星传播业、新闻提供、放射性废料处理业等27个行业部分限制外商投资;其它行业外资可自由进入。
      据产资部称,韩国的名义开放度很高,已达到发达国家水平,适合外资投入的各行业的投资自由化指数高达99.8%,对外商投资的准入基本上采取申报制管理。对于上述部分限制外商投资的行业,韩国基本上以规定外商持股的比率上限为主要限制手段。此外,政府各行政部门对部分需保护的产业和国家垄断行业的外商直接投资仍采取限制对国有企业的持股比率、通过审批制度掌握资本进出的动向、限制市场准入等措施,这些限制政策由产业资源部每年汇总后通过"外商投资统合公告"发表。
韩国外资政策的核心内容为"促进、支援",为此采取的一系列优惠政策包括:

      1、规定外商出资形式除现金、机器设备和工业产权外,也包括外商持有的知识产权、在韩国内的不动产和股份等。外商对所投资企业的出资完了之前,如已符合《外国人投资促进法》规定的外资企业标准,则该企业就可以进行外商投资企业登记,并享受韩国政府赋予外商投资企业的一系列优惠政策。
      2、对符合条件的外商直接投资企业实行减免税优惠
在保证外资企业与韩国内资企业同样的税收减免政策的同时,对外商投资467种高新技术产业及"创造高附加值、能够对制造业等其它产业的发展提供较大帮助"的111种服务业和"外商投资地区"内和自由贸易区、关税自由区内的外资企业实行税收减免。外商符合上述条件,投资后的前7 年免交法人税、所得税和红利所得税(均为国税),后3年减半;取得税、财产税、综合土地税和登录税(均为地方税)减免期限至少8年(前5年全免,后3年减半),地方政府可视具体情况在最长15年的范围内延长上述地税的减免期限。
      3、对外商购买和租赁国、公有土地提供支援
外商租赁土地的期限为50年,期满后可以再延长50年;外商租赁的土地如为国家所有、公有(指地方政府所有)财产,根据投资规模和行业性质及所处地区, 可获得减免50-100%租金的优惠。外商购买国有土地,可分期20年付款,或享有一年宽限期。
      4、中央政府对各级地方政府吸引外资工作给予支持
中央政府为地方政府引进外资的各项工作提供财政援助,包括建立外商投资区、购买土地租赁给外资企业使用、减免外资企业土地使用费、为外资企业提供职业培训补贴等所需的资金。中央政府同意各级地方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向外商投资企业提供雇佣补贴。
      5、建立外商投资地区制度。
确定"外商投资地区"的标准是:
      A、设立工厂或办公场所时(l)单个制造业企业的外国投资额超过5000万美元; (2)外资比例超过50%, 且新雇佣的正式员工超过1000人;(3)在已有国家、地方工业园区被指定为"外商投资地区"时,该区内的外资金额超过3000万美元,且新雇佣的正式员工超过 300人;
      B、外资超过2000万美元,且在从事下列行业时要新建设施时
     (1)旅游饭店业和水上宾馆业;
      (2)"综合休养业"和"综合游园设施业"(外商投资额应超过3000 万美元);
      (3)国际会议设施业。
      C、外资超过3000万美元,且在从事下列行业时要新建设施时
      (1)货物综合物流中心;
      (2)消费品物流快递中心;
      (3)港湾设施及港区背后腹地投资的物流项目。
      D、 两个以上外商投资企业如属同一产业分类或有上下游配套关系,或所在地块属同一国家、地方工业园区或紧临时。
      符合上述条件任何一项的的企业,如提出申请,其所在地区即可被确定为"外商投资地区"。对该外资企业,除实行前述的"国税7免3减、地税5免3减"的最基本的税收优惠政策外,还免除其租赁国有土地的租金和其它个别行政收费,对进入工厂的道路、自来水、供电设施等基础设施给予财政支援,视情支援兴建医疗、教育、住宅等生活环境设施。
      6、简化外商投资的申报和有关审批程序,加快政府处理有关业务的速度
外商在办理投资申报、取得建厂许可等有关手续时须提交的文件比外商投资自由化以前减少一半;政府处理有关审批业务的最长时间缩短至30天,超过这一时限视作自动许可。
      7、赋予大韩投资贸易振兴公社(KOTRA)下属的投资支援中心(KISC)法律权限,使其能够协调与外商投资有关的各部门业务,切实向外国投资者提供从投资咨询到事后管理的一条龙综合服务。新设行政监察官(ombudsman),负责接受外商投诉,向有关政府部门提出改进方案和建议,监督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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