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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草案)的社会主义性质与违宪性之辨析

时间:2007-06-12 08:51来源: 作者: 点击:
  

王继军 汪渊智(山西大学法学院)

【正文】

 

《物权法》这个关乎中国亿万人民切身利益的法律,经全国人民对(草案)的四次大讨论臻于成熟,在它即将出台的前夕,被一位自称是“中共党员、中国公民、法学教授”的人,凭他的“党性、良心、知识和经验”,以《公开信》的名义,扣上了“违背宪法和背离社会主义基本原则、开历史倒车”的“大帽子”。这顶“大帽子”虽然阻挡不了《物权法》的出台,但是其中反映的问题,不容我们忽视,即在改革开放20多年后的今天,仍然有那么一些人用极“左”的方式对待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社会,对待中国社会的发展,对待中国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否定改革开放,妄图开历史倒车。因此,我们必须对“公开信”提出的问题进行马克思主义的分析界定,以视正听。
一 《公开信》的理论基础是唯心的空想社会主义
对什么是社会主义社会,历来有不同的认识,但归纳起来无非有两种,一种是空想社会主义;另一种是科学社会主义。
无产阶级通过暴力革命取得胜利,成为统治阶级(执政)后,二者的主要区别是:
1、在认识论上,空想社会主义对社会主义社会的认识是从人类所谓公平和正义等理性原则出发的,它的哲学基础是意识决定存在,是唯心主义世界观的表现 ,它把人性或人类理性看作是社会主义社会发展的基础和动力,用抽象的人性、公平、平等、共同富裕、人的本质来解释历史,构想合理的社会。
科学社会主义对社会主义社会的认识是从生产力发展水平出发的,它的哲学基础是存在决定意识,(“不是意识决定生活,而是生活决定意识” )是历史唯物主义世界观的表现,它把解放和发展生产力作为社会主义社会发展的基础和动力,通过发展生产力,消灭差别、消灭剥削,实现共同富裕。恩格斯在《社会主义从空想到科学的发展》中指出:“唯物主义历史观从下述原则出发:生产以及随生产而来的产品交换是一切社会制度的基础;在每个历史地出现的社会中,产品分配以及和它相伴随的社会划分为阶级或等级,是由生产什么、怎样生产以及怎样交换产品来决定的。所以,一切社会变迁和政治变革的终极原因,不应当在人们的头脑中,在人们对永恒的真理和正义的日益增进的认识中去寻找,而应当在生产方式和交换方式的变更中去寻找;不应当在有关的时代的哲学中去寻找,而应当在有关的时代的经济学中去寻找。” 列宁在《弗里德里希·恩格斯》中指出:“人们在生产人类必需的产品时彼此所发生的关系,是以生产力的发展为转移的。所以,社会生活中的一切现象,人类的意向、观念和法律,都是由这种关系来解释的。” 邓小平指出:“社会主义的本质,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
2、在对历史发展阶段的看法上,空想社会主义不承认社会主义社会存在有不同的发展阶段,社会主义社会就一个阶段,一种模式,即只存在绝对的公有制和按劳分配,不存在有其它所有制形式和其他的分配形式,生活水平和劳动收入不应存在差别。
科学社会主义认为,社会主义社会是资本主义向共产主义过渡的一种社会形态,特别是鉴于所有的社会主义国家基本上都是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和商品经济不发达、生产力比较落后国家建立的历史事实,社会主义社会还存在初级阶段。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是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和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生产关系(或经济基础)。因此,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应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应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一句话,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存在有公与私的划分。
3、在对公平、平等问题的看法上,空想社会主义认为,社会主义社会“在废除资本的或金钱的特权的基础上,在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基础上,也就是全国公民在平等占有生产资料的前提下,同等的劳动取得同等报酬的平等,简单说来,就是劳动的平等。而劳动——反映和体现了人的本质的活动,对于绝大多数人来说,用这个尺度衡量和决定生活资料的分配,符合绝大多数人的利益,符合社会主义的公平和正义” 。
科学社会主义则认为,社会主义社会“它不是在它自身基础上已经发展了的,恰恰相反,是刚刚从资本主义社会中产生出来的,因此它在各方面,在经济、道德和精神方面都还带着它脱胎出来的那个旧社会的痕迹” ,“在这里平等的权利按照原则仍然是资产阶级的法权”“这种平等的权利,对不同等的劳动来说是不平等的权利”“平等的权利还仍然被限制在一个资产阶级的框框里” “要避免所有这些弊病,权利就不应当是平等的,而应当是不平等的。但是这些弊病,在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在它经过长久的阵痛刚刚从资本主义社会里产生出来的形态中,是不可避免的。权利永远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所制约的社会的文化发展。” “在共产主义社会高级阶段上。……在随着个人的全面发展生产力也增长起来,而集体财富的一切源泉都充分涌流之后,——只有在那个时候,才能完全超出资产阶级法权的狭隘眼界” 。(这是马克思对拉萨尔的批判)
恩格斯在批判杜林“完全平等”的口号时也指出:“平等的观念,无论以资产阶级的形式出现,还是以无产阶级出现,本身都是一种历史的产物,这一观念的形成,需要一定的历史关系,而这种历史关系本身又以已往的历史为前提。所以这样的平等观念什么都是,就不是永恒的真理。”
关于法律的“公平性”问题。恩格斯在批判蒲鲁东主义者把“永恒公平”视为立法的最高原则时指出:(他们的<蒲鲁东主义者>信条是:“只求公平得胜,哪怕世界灭亡!”  )法学家往往把公平性作为评价法律的一个标准。那末,所谓法律的“公平性”究竟指什么呢?恩格斯精辟地指出:“这个公平却始终只是现存经济关系在其保守方面或者革命方面的观念化、神圣化的表现。希腊人和罗马人的公平观认为奴隶制度是公平的;1789年资产阶级的公平观则要求废除被宣布为不公平的封建制度。在普鲁士的容克(即地主)看来,甚至可怜的专区法也是破坏永恒公平的。” 这段话说明:第一,法的公平性直接受经济关系的制约,它是人们对现存经济关系作出肯定的或否定的评价。第二,法的公平观具有鲜明的阶级性,对于同一法律的评价,“不仅因时因地而变,甚至也因人而异”,往往是“一个人有一个理解。”
由此可见,马克思主义认为,公平和平等观念、是历史的产物,是一定社会经济的反映。
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指出:“我较为详细地一方面谈到`不折不扣的劳动所得',另一方面谈到`平等的权利'和`公平分配',这是为了要指出:这些人犯了多么大的罪,他们一方面企图把那些在某个时期曾经有一些意思,而现在已变成陈词滥调的见解作为教条重新强加于我党,另一方面又打算用民主主义者和法国社会主义者所惯用的关于权利等等空洞的废话,来歪曲那些花费了很大力量才灌输给党而现在已在党内扎了根的现实主义观点”
4、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对待发展和解放生产力与消灭剥削、共同富裕二者的关系的看法上,空想社会主义认为:共同富裕、平均主义是第一位的,发展和解放生产力是第二位的,甚至是可有可无的。
科学社会主义认为在社会主义社会初级发展和解放生产力是第一位的,消灭剥削、共同富裕是第二位的。因为社会主义比资本主义的优越性,公有制比私有制的优越性,首先应表现在它有利于更好更快地发展社会生产力。马克思、恩格斯在《费尔巴哈》中指出“只有在大工业的条件下才有可能消灭私有制。” 
总之,科学社会主义是马克思主义的,空想社会主义是非马克思主义的。在当今中国坚持什么样的社会主义,不仅是一个理论是非问题,而且是一个国家兴亡民族昌盛的大事大非问题。
二 《公开信》关于“物权法”(草案)的违宪之说与理不通与法相悖
《公开信》中声称:“获得胜利的无产阶级废除和破坏私有制是其阶级统治的首要表现,于是通过宪法确认社会主义公有制,就是区别资本主义宪法的最明显标志,而`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就成了宪法的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之一。对于广大劳动者和全国人民来说,公有制和国家财产这是他们每个人的物权的最重要的和最根本的基础保障和物质体现。没有国家和集体物权,每个公民的物权就没有实现的可能。可是,在我国,一方面有人对于`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宪法原则要千方百计地予以废除,同时又实质上妄图用`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精神和原则取而代之,……在《宪法》和《民法通则》明明还规定着“社会主义的公共(国家)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原则的情况下,公共财产权还如此地遭到侵犯和损害,……所以,……是违宪的行为。”
这种说法不仅违背了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而且与我国现行宪法的规定也是相悖的。
首先,马克思、恩格斯在《费尔巴哈》中指出:“这种把权利归结为纯粹意志的法律幻想,在所有制关系进一步发展的情况下,必然会造成这样的现象:某人在法律上可以享有对某物的占有权,但实际上并没有占有某物。” 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指出:“权利永远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所制约的社会的文化发展。”
其次,从我国宪法记载的历史来看,“一九四九年,以毛泽东主席为领袖的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各族人民,在经历了长期的艰难曲折的武装斗争和其他形式的斗争以后,终于推翻了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的统治,取得了新民主主义革命的伟大胜利,建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从此,中国人民掌握了国家的权力,成为国家的主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我国社会逐步实现了由新民主主义到社会主义的过渡。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已经完成,人剥削人的制度已经消灭,社会主义制度已经确立。”
由此可见,我国的社会主义制度,是在以毛泽东为领袖的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经过武装斗争(暴力革命),人民掌握了国家权力成为了国家的主人后,经过“改造”(非暴力)完成的,不是在发达资本主义社会的基础上直接建立的。因此,中国人民掌握国家权力和国家主人的地位,是我国社会主义宪法区别与资本主义宪法以及中国历史上形形色色宪法的最明显标志,也是我国社会主义宪法最本质的特征之一。
再次,从我国宪法确定的经济制度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 但是由于生产力的发展水平决定,“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国家的根本任务是,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在此前提下我国宪法认为:“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  “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
由此可见,在中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存在有“基础”与“基本”之分。多种所有制(公、私)共同发展、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并存,是中国现阶段社会主义社会基本经济制度的内容,它是中国生产力现阶段发展水平决定的。因此,《公开信》“没有国家和集体物权,每个公民的物权就没有实现的可能” 的说法是违反现行宪法规定的。
最后,从我国宪法对公、私财产确认和保护的规定来看,“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国家保护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 “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国家的和集体的财产” “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
由此可见,宪法在对公有财产和非公有财产的确认和保护上,虽然在方式和内容上有所区别,但是在给予保护和确认上,是没有区别的。因此。《公开信》指责:“有人对于`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宪法原则要千方百计地予以废除,同时又实质上妄图用`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精神和原则取而代之” 的说法和“违宪”之说是毫无根据和道理的。
需要说明的是,《公开信》所称《物权法》(草案)违反宪法,不是违反的现行宪法,而是违反的《75宪法》,对此应引起有关方面的重视。
三  科学社会主义与我国的物权法
我国是否需要《物权法》,需要一部什么样的《物权法》,是制定《物权法》的前提问题。我们必须坚持科学社会主义的观点,从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实际出发,根据我国宪法确定的基本经济制度和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制定出具有中国社会主义特色的《物权法》。
1、《物权法》的制定必须以科学社会主义为指导
在制定《物权法》时是否坚持社会主义,坚持什么样的社会主义是一个重要的马克思主义原则问题。我们必须划清空想社会主义和科学社会主义的界限:反对空想社会主义,坚持科学社会主义;反对意识决定存在,坚持存在决定意识;反对幻想中的公平和平等,坚持现实中发展和相对的公平和平等;反对公平和平等决定社会发展的观点,坚持生产力的发展决定社会发展的观点;……一句话,我们在制定《物权法》时要坚持发展着的马克思列宁主义和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科学社会主义,反对脱离中国实际的空想社会主义。
2、《物权法》的制定必须以现行宪法为根据
“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 因此,在制定《物权法》时是否坚持社会主义,不仅是个理论问题而且是个法律问题。依据宪法,究竟是依据中国的现行宪法,还是依据别国的宪法;依据现行宪法,还是依据修改前的宪法,本来是一个简单的不能再简单的问题,但是从《公开信》反映出的问题来看,有些人在对《物权法》(草案)评价时,依据的并不是我国的现行宪法,而是《75宪法》甚至是苏俄法的“传统和概念”。
3、《物权法》的制定是我国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和市场经济的需要 。
“物权法是伴随商品经济的发展而逐步完备的。自然经济,一般不需要物权法。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也不需要物权法。我国的改革,是在坚持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的前提下,自觉调整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的各个方面和环节,以适应初级阶段生产力发展水平和实现现代化的历史要求。按照改革开放的要求,我国的民法通则、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担保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对物权作出了不少规定,这些规定已经并将继续发挥着重要作用,但这些规定,今天看来是不够的。进一步深化改革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不仅要有较为完备的财产流通制度,还要有较为完备的财产归属和利用制度,否则,人们在社会生活中有关财产的许多行为就无所适从,因此,制定一部物权法是十分必要的”   ,
4、《物权法》应具有中国社会主义特色
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国家的根本任务是,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发展生产力。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宪法对公共财产、公民的合法私有财产虽然在规定中分别予以确认和保护,但在《物权法》中应体现平等保护的原则,这样才能使《物权法》“定分止争,物尽其用”的作用得到充分的发挥,有效的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2006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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