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四宝(中国国际经济法研究会会长,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
【正文】
大家好!
这次会议有三个宗旨,第一个宗旨:一段时间过去了,我们要对国际商法的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总结一下。这个我觉得非常必要,互相启发一下。这次主要由我们经贸大学法学院对于两个教学方法,一个就是我们的案例教学,一个就是我们的双语教学,示范一下。大家提问题,看看采取什么更好的办法。第二,我们请到了王保树,我们的商法学会会长,还有陈甦,现在在(社科院)法学所主要负责,参加了证券法的起草,由这两位专家谈谈这两部新法。包括我们黄勇教授,他是我们国务院法制办反垄断法协调小组的成员,也是这方面的专家,让他也谈谈这方面的问题,一些心得体会和新的法律的动向。第三个,跟大家讨论一下,今后我们“全国高等院校的国际商法教学研讨会”是不是由我们”国际经济法研究会成立一个“国际商法教学专业委员会”来取代,今天请大家来商量一下。
现在我来谈一谈关于在全球化下我们国际商法的一些新特点。关于这个问题的理论性的问题,我在我们国际经济法研究会的第一次年会上,在上海财经大学,我有一个发言,在发言的基础上写了一篇《经济全球化下国际经济法的新发展》,这个在中国法学2006年第三期上将要发表,所以理论性的问题我少讲。我讲一些自己的心得体会,跟我们教学有一些关系的内容。
国际商法这门课程没有列入十四门基础课之内,这门课在教学分类当中也没有作为国际法的一个研究方向。国际法的研究方向一个是国际公法,一个是国际经济法,还有一个国际私法。我们创立了国际商法。国际商法这个课程是顺应我们时代的发展,顺应我们国际经济贸易的发展而产生的,但是这次我觉得有一个好处,我也奔走呼号,希望把国际商法列入到我们国际法的四个研究方向之一。这次有一个好的消息,就是我们的国际经济法的教程被评为了全国的精品教程,这个也不太容易。第二,我们的国际商法的课程被评为重点课程,我觉得这就是一个比较好的兆头。
国际经济法的概念、范围、方法等等有待于继续讨论。我今天想简单讲这样几个问题,在经济全球化下我们的国际商法,有四点我觉得有一些心得体会:
第一,世界经济全球化要求国际商法更加走向趋同化。这点我觉得是时代的要求。那么,什么叫经济全球化?简单的理解,它不是一体化,而是市场化,就是要把世界经济市场统一化。经济全球化的两个显著的特点:第一,市场统一化的地理范围越来越大。我记得当年学马克思主义的时候,有过这样一句话,资本主义的发展把封建主义、农村都卷入到了资本主义市场之中。那么他们(资本主义)把它卷入是靠帝国主义战争,用血、火和剑来实现市场统一,把偏僻的农村也逼入资本主义的世界是市场之中。两次世界大战的根本原因就是为了瓜分市场,把市场统一到他们的意志之下。现在,二十世纪末,二十一世纪初的这场全球化,市场化,由于人类进步了,采取的方式就不同了。全球化的另一个显著的特点,就是市场的统一化是靠市场背后的规则来实现,而不是靠武力来实现。规则的统一化包括两方面,一个就是通过公约、条约、国际惯例的统一来实现,WTO就是非常明显的例子。我觉得国际商法的统一要强调商法的一些基本原则的统一,甚至是商法的具体法规在国际上的统一,而且我们搞国际商法要为这一点作出我们的贡献。本来今天焦津洪和高西庆也要来,虽然没来,但是他们两个有一个观点,他们认为美国公司法是目前世界上最先进的,能不能以美国公司法作为基础,制定一个世界统一性质的公司法,有些文章也提出,美国公司法就是世界公司法。但我们还不能这样说。我记得我83年在美国的时候,当时经贸部条法司让我去参加联合国的一个会议,就是关于《世界跨国公司行为准则》的讨论。那是世界性管辖跨国公司的一个行为准则。后来失败了,因为没有基础。美国公司法相对来说是比较先进的。先进主要有三个方面:第一,它的公司法比较适合美国的经济发展。美国经济现在做的最大最强,占世界总量的百分之二十五到三十,我们大概到百分之五左右,我们的实力还比较低一点。这就说明它(美国)最贴近市场,最贴近经济发展的法律——公司法和证券法——是适应经济发展的,起了促进的作用。第二,美国有五十个公司法,每个州都有自己的公司法,这些公司法相互比较,相互竞争,平均每一年到两年就要修改一次。美国公司法是平等竞争的产物,这就体现它的先进性。第三,美国ABA(American Bar Association)就是全美律师协会,有非常强的法规起草力量。它有一个公司法起草委员会,每两年就要出台一个Model Business Corporation Act,我把它翻译成美国标准公司法。该法起草的参加者就是学者、律师、法官三个部分。我参加过他们的一次会议,因为我80年翻译了美国标准公司法,到99年才被他们发现,专门请我去做了一个演讲。他们制定的法律就反映了美国整个经济发展的水平,然后再经过修改。各州的立法者再根据(标准公司法),看看有没有适合于本州的内容,然后对本州公司法加以修改。所以美国公司法确实是比较先进的。我们这次的公司法修改,规模是比较大的,在很多方面都参照了外国的先进经验,包括美国的。王保树教授组织了一些人,搞了一个Model Corporation Law in China(中国标准公司法),我们能不能也搞一个班子,为世界做一点贡献,从公司法开始,我们的一些具体的商法内容能不能在参考有些国家的基础上,给各国加以参考。因为我国经济全球化的继续深入和发展,它必定要求各国的商法的原则和规定更为相似。这样可以节约交易成本,增加利润。这就像长江之水,谁也阻挡不住。法顺之者昌,法律也要跟着它走,不能采取法律措施阻挡它的潮流。
第二,经济全球化使国际商法的内容和实施与各国的政治和外交的关系越来越密切。我举两个例子,一个是我亲身经历的例子:我最近在一个国家担任仲裁员,仲裁的是我们国内的一个上市公司与别人签订了一个高精尖零配件合同,由于没有经验,合同一订就是十年,价格每年涨百分之十五。大家知道,电脑的价格第二年就能降百分之五十。合同订完还未履行,价格已经下跌了一半以上。根本无法履行。对方在国外提出仲裁,仲裁的时候原来结果是赔1400万人民币,我不同意,我认为800万就够了。最后我没有在仲裁裁决上签字。仲裁机构说:“你不签字,对不起,就会有一个新的仲裁裁决出来。”最后我同意签字的时候,两个星期的期限(签字期)还没有到,大概还有五六天的时候,就来了一个新的裁决。他们自己说原裁决(1400万)是公正的,经过充分讨论的。但在没有任何新证据,仲裁员未进行任何新的讨论的情况下又做了一个新裁决,完全推翻了原裁决,最后赔了1亿4千万,一下子涨了九倍。因为两个仲裁员是对方国家的,我是中国人,两票对一票。后来我提出了不同意见,后来该仲裁委员会的秘书处都反对,认为不能写上裁决书。后来经过斗争,首席仲裁员同意把我的不同意见适当写上去。我认为这一点就证明商事合同带有政治化倾向。瑞士的仲裁机构都是这样判决,瑞士仲裁机构一个非常独立的机构,他也会作出这样的裁决。另一个例子,大家知道,我们是一个外贸大国,但不是外贸强国,我们对国际市场的依赖程度是世界之最。,遇到的问题很多,尤其是我们的能源问题。前两天油价长了很高,一升涨了四毛钱。三分之一以上,甚至有的三分之二是要靠外来进口,而且没有固定的客户,这是我们的问题。2004年的时候我国政府和伊朗政府订立了一个友好合作条约,我们要进口他们的天然气。伊朗的天然气储量是世界第五位,石油储量是世界第六位。我国的中石化和深圳的正隆公司分别与他们订立了购买石油和天然气的合同。二十五年的长合同,一千亿美元的合同对价,原定08年开始执行。后来我们出于外交的考虑,在联合国讨论伊朗核问题时投票赞成了美国的意见,要将伊朗核试验交给联合国处理。伊朗方面一下子就改变了立场,两个合同就不履行了,从现在开始要到二零三几年才能完成。如果完全运用传统商法的违约观点,就无法解决这一问题。还有大量的类似案例,譬如向以色列购买飞机等,很多都是以商事合同的形式出现的,但是他的政治利益非常强。商事的政治化要求我们的国际商法教学和内容要考虑到政治外交的作用。
第三,我跟陈治东教授有相同的观点,就是国际商法作为一个独立的研究方向,它的教学和操作与国际经济法、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内商法都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因为市场是统一的,管辖市场法律的教学只有把它们统一起来,才能使它变成学生的能力。如果孤立起来,它只是一种知识。如果我们的教授只懂国际商法,不能与其它部门法联系起来,那他只能讲授知识,而不能为我们的学生在知识和能力之间架起桥梁。所以经济全球化对我们教师提出了新的要求。
最后,国际商法的研究和教学内容的重点应当逐步走向以我为主,向国际化靠拢这样一个方向。因为以我为主,向国际化靠拢的必要条件已经逐步成熟。尤其是我们的教学内容应当为经济的持续发展提供法律支持,为外经贸的持续发展提供法律支持,国际商法的内容里面,欧盟、美国、日本、东盟、韩国、俄罗斯等我们最主要的贸易伙伴,这些国家的法律我们要研究,另外一些新兴国家,如巴西、印度、墨西哥的法律也要研究。还有我们主要的能源供应国,包括伊朗、伊拉克、安哥拉这些国家的法律也要研究,使得我们的商法研究真正和我们的经济发展,和我们对外贸易、对外投资的发展密切的结合起来。这样的商法才是有生命力的。
谢谢大家!
(根据沈四宝会长的演讲录音整理 卢崇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