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四宝 中国法学会国际经济法学研究会会长、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院长
【正文】
经过连续几个昼夜的紧张忙碌,终于完成了本书交付出版社之前必须做的繁琐工作。奇怪的是,做完上述工作之后,不觉丝毫疲倦,反倒是感触万千,提起笔来想写一篇序,思来想去,名称为“与公司法同行数十年”。
提笔写序之际,首先映入脑海的一幕,是发生在2000年春天,纽约曼哈顿中城地区的一座摩天大厦中的一个豪华会议厅,里面坐满了美国全国的律师协会标准公司法起草(修改)委员会的成员,他们正在传阅一本我在80年翻译,81年由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的“美国标准公司法”,该书被他们用很精致的封皮装饰着,然后邀请我作了十五分钟的Speech。我的发言集中在我国公司法与证券法在近20年发展历程,以及这两法对我国社会和经济制度产生的重大影响。当时我十分自豪,因为经过二十年的发展中国强大了,我也成熟了,无论是知识方面,英语表达能力,还是社会地位和经济实力,都已经与二十年前今非昔比。我的发言对中国的未来充满了信心,对自己的事业也满怀激情,斗志昂扬。我的情绪也感染了听众,他们对我的发言报以热烈的掌声。那一次是该委员会的一位成员在我办公室发现此书以后,特地邀请我到美国参加此次会议的。
特别需要强调的是,就在这个会议上,该委员会的一个重要成员,Prof.Davis,立即邀请我到他所在的法学院,即Wisconsin Madison 法学院去讲学,他是该院院长。从此以后,我就与他以及该院的东西法律研究中心主任,Prof.Irish 建立了长期的亲密的学术合作和院际交流,这种交流已结出了丰硕成果。如已连续履行五年的双法学硕士项目;每年一次相互轮流到对方举办的中美公司治理研讨会;中美学生双语课程等等。
记得26年前,即1979年,正当中国迈入改革开放道路之际,我正好是北大法律系研一学生。北大作为我国对外界条件反应最敏感之地,早已云集了不少来自世界各地的学者、教授、政治家等各色人士,他们一般都懂中文,因此,他们是捷足先登,开始传播各种西方学说、理论、文化、制度。其中当然也包括西方法律,尤其是市场经济所必须的经济法和民商法制度。当时国门刚打开,各种新文化、新思潮扑面而来,真有点让人应接不暇。我记得,当时我的积极性特别高,早晚学英语、全天听各种讲座、日夜学习不觉丝毫疲劳。在听讲的各门课程中,最令我感兴趣的是一位来自美国的青年学者的《公司法》课程。人们常用“一见钟情”形容青年男女的爱慕之情,但在知识的海洋中,我认为这个最罗曼蒂克的词也同样可以运用在学生对某一学科的热爱上。听完这门课,我就与公司法结下不解之缘。
可以不夸张地说,公司法改变了我以往追求的目标,使我的追求从官场走向了学术和市场。因为我认为,公司企业将是改变我国当时落后的发展水平和经济制度的基本工具,它像人体俄细胞一样虽然从宏观世界看,是那么微不足道,但正是它们,也只有它们,会一点一滴地,一步一步地把整个中国带出贫穷和落后,走进富裕和文明。
当时,我强烈地认为,一定要把西方国家的公司法介绍到我国,但作为第一步,我在外国学者的指导下,在师弟们的帮助下,开始啃上《美国标准商事公司法》“Model Business Corporation Act”,决心要理解它,然后把它译成中文。但这在当时谈何容易?!
一是英语底子差,文革前的大学生都学俄语,我从初中、高中到大学一路学的都是俄语,英语是从1976年开始,跟着广播英语自学的,虽然是天天学,但也只是不多的光阴。
二是理解能力弱,对什么是Share, Equity, Debenture, Bond, Investment, Insurance等今天看来极普及的概念,在当时几乎都是遥远陌生而抽象的概念无法真正准确地理解其真谛。
三是研究的物质条件太差,没有参考资料,家里更几乎是一贫如洗,三口之家,住在11平方米的小平房中,冬天做饭也要在里面,常常弄得乌烟瘴气。记得我仅有的一些书(毕竟是65的北大法律系学生,书还有一点)都是这么放置的:先在墙上钉几个铁钉,然后找几块木板,把木板吊起来,上面放书,因为“小斗室”是个不进书架的,只有把书吊在墙上。至于吃的食品,就更不要提了。经常是工作到深夜饿着肚子上床,早上五六点钟又开始英语学习。但是,就是在这种环境下,竟然把“MBCA”翻译成功了,并于1981年9月经北京大学出版社正式出版,第一次印刷就是12000本,定价是0.48元人民币。因而当时的师弟,现在的北大常务校长吴志攀教授称我是“拼命三郎”。我也觉得有这么点意思。
书虽然翻完了,出版了,但我仍对美国公司法一知半解,因此,一种一定要打破砂锅问到底的求知欲望,即对美国公司法强烈的求知欲望,又驱使我把目标移向美国。
我当时非常渴望去美国,希望到公司法诞生之地去领悟公司法的真谛。当时北大的著名法学教授芮沐先生,在我人生关键时刻,给了我强有力的支持,他出面联系帮我实现了去美国格伦比亚大学法学院学习的愿望。当时哥大法学院有一位著名的公司法专家,Prof Carry, 他的书和它的课,使我真正地触及到了美国公司法的根基和实质,就在那儿学习的过程中,我就开始收集资料,研究法规和案例,准备回国后写一本西方国家公司法概论,较全面而系统的把西方国家公司法介绍到中国,为我国的公司立法贡献微薄之力。经过不懈努力,终于在1984年由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了《西方国家公司法概论》一书,这本书在当时确实很畅销,第一次印刷就开印12,000册,修订版又开印了15,000册,这在当时印数是相当大的,因为这是国内第一本较系统介绍西方国家公司法的专业书,可以这么说,它在当时的确是影响了一大批学者和学生。《美国标准商事公司法》及《西方国家公司法概论》,这两本书对公司法的起草也起着较直接的推动作用,正是这两本书使我有机会参加历时整整十年的漫长的公司立法过程。特别要指出的是,在《西方国家公司法概论》一书中,我把在哥伦比亚大学学到的“公司理财”(Corporate finance)中有关公司财务的法律规定,写入了该书,尤其在以后的教学工作中,特别强调财会与公司法的结合,我记得,当时在哥伦比亚大学商学院学到的“How to analyze the financial Report”给我的影响最深,在实践中作用最大,因而将其精华写入了该书。该书出版以后先后应北大芮沐教授,中国政法大学江平教授和徐杰教授,外经贸大学冯大同教授的邀请分别为中政大的民商法专业、北大法律系的各个专业以及外经贸大学的国际经济法专业的博士生和研究生讲授公司法,同时还为很多单位,如当时的航空航天部、经贸部、法官学院、国务院经济法研究会等培训各类干部和专业人员。因此,公司法让我有机会走上名校的讲台,使我有机会接触法学界杰出的教授学者和优秀的学员,他们很多人目前正活跃在我国许多关键岗位上。由于这本书的原因,从1992年底至1994年,当时的国务院体改委还邀请我参加组建“中华股份制造咨询公司”,并担任副总经理一职,直接将学到的公司法知识用于实践之中,我清楚地记得,我亲身参与了大量(上百家)国企转化为股份制公司的全过程,在这些开创性的工作中,获得了大量的实际操作能力,在这一过程中也使我对社会有了更为深刻的了解。
在实践中进行研究,又使我认识到公司法的进一步运用,就是投资法。因为投资需要一个企业形式,最成功的直接投资载体就是公司。
对公司法的学习和研究使我在学术界有了一席之地,在实务界得到了新的锤炼。但更重要的是,这些经历使我开阔了眼界,解放了思想,敢于向新的领域进军!当时我就想,公司法作为一个阵地或一个点,我能克服困难,从不懂到懂,最终能学有所成,那么我同样可以利用这个阵地和这个点,取占领更多的学术阵地,也可以利用这个学术点,带出一个面来。正是在这个指导思想下,本人在公司法的基础上,又先后涉足外商投资企业法,国际投资法,对外贸易法,国际商务仲裁及WTO 等领域,进入这些领域都比较顺利,因为我有研究公司法过程中培养起来的勇气和方法,也有从事公司法研究的成功经验和信心!屈指算来我遇公司法已经结伴同行进三十年,感触良多。首先它改变了我的人生轨迹;其次它给我创造了脚踏实地、为市场经济服务最终要的机会;我认为它正在把我国的经济推向前进,把我们的社会制度推向前进,把我们的民族推向富饶、文明和幸福。
因此,我还将心甘情愿的与公司法继续结伴!
以上序言,可以说是一气呵成,我自己知道,难免片面性和简单化,但它句句真实,充满情感,希望读者能予以谅介……
借此序作为与对公司法有兴趣的同学和年轻朋友的一次经验交流与沟通。
2005年12月16日
于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
本文系沈四宝著:《最新美国标准公司法》(第二版)的序言,本书将由法律出版社2006年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