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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投资指南(1)总则

时间:2007-06-15 08:45来源: 作者: 点击:
  

【1】外商投资概要

(1) 定义

□ 取得国内企业的股份或股权 (法 第二条 第一项 第四款 甲)

O 外国人为了维持与大韩民国法人或国民之间建立的经济关系而获取其股份或股权,并参与其经营活动.

 - 外方投资额应高于韩币5,000万圆以上.(若投资方为两人以上组合时, 每人投资额应高于韩币5,000万圆) (令 第二条 第二项)
- 外方投资者应持有该法人或企业之股份总数(具有表决权)或出资额高于10%. (令 第二条 第二项 第二款)
- 外方投资者持有该法人或企业之股份总数(具有表决权)或出资额低于10%,且与该法人或企业签定以下内容协议.
. 派遣或选定经营管理人员
. 一年以上提供或购买原材料、产品
. 技术的提供或引进或共同开发 

 

□ 长期贷款 (法 第二条 第一项 第四款 乙)

O 外方投资者海外母公司或与其有出资关系的企业,向该外方投资者提供五年以上长期贷款

 ※ 出资关系企业之定义 (令 第二条 第三项)

- 持有海外母公司股份或出资额高于50%
- 海外母公司持有外商投资企业的股份总数或出资额50%以上,并具有下列条件.
. 持有海外母公司的股份总数或出资额高于10%
. 海外母公司持有该企业股份总数或出资额高于50%
 


 (2) 出资及其标的物

□ 外国人之定义 (法 第二条 第一项 第一款)

O 外国国籍者

 - 大韩民国国民获得国外永住权或类似居留权时亦视为外国人. (令 第三条)
- 获得国内准永住权的侨胞(居留资格 居住(F2))除外.
- 根据外国法律成立的外国法人
- 经外国政府授权,执行经贸合作业务的机构; IFC(国际金融公司)、IBRD(国际开发银
行)、ADB(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机构; 执行或代理对外投资业务的国际机构. 


□ 外方投资者之定义 (法 第二条 第一项 第五款)

O 根据<外商投资促进法>持有股份或股权的外国人.

□ 外商投资企业之定义 (法 第二条 第一项 第六款)

O 外方投资者出资的企业

□ 出资标的物: (法 第二条 第一项 第七、八款)

根据<外商投资促进法>外方投资者以持有股份为目的投资的实物.

O 根据<外汇交易法>的对外支付凭证或与其交换而产生的国内支付凭证.

O 资本物资: 机械、设备、原料、设施、家畜、种子、树木 等.

 - 机械设备(含船舶、车辆、飞机等)、原料、设施、仪器、零配件、以及农林渔业发展所需的家畜、种子、树木、鱼贝类.
- 经贸部长官认可的其它用于开动生产的原料、配件及其运费、保险费,以及安装操作及协助技术人员. 


O 根据<外商投资促进法>获取的股份产生的利润(红利)

O 对于产业、知识产权或类似技术及其使用的权利

O 因清算外国人国内分公司或代表处而产生的剩余财产

O 因清算外国人关闭、转让的国内分公司或代表处,以及解散外国人持股的国内法人而产生的剩余财产

O 海外母公司或与其有出资关系的企业向外商投资企业提供的五年以上长期贷款的偿还额.

O 其它国内支付凭证

 - 根据<外商投资促进法>及<外汇交易法>,处置外国人持股的大韩民国法人及国民所经营企业的股份或股权或不动产的款项. 


 (3) 投资额及其比率

O 外方投资额不得少于韩币5,000万圆.(若投资方为两人以上组合时,每人投资额亦应高于韩币5,000万圆) (令 第二条 第二项)

O 对于增资额或红利再投资额,不设下限.

O 外方投资者投资比率应高于10%,但外方投资者与该法人或企业签定下列内容合同之一时,允许外方投资额少于10%.

 . 派遣或选定经营管理人员
. 一年以上提供或购买原材料、产品
. 提供或引进或共同开发技术

【2】外商投资法规

□ 基本法规

O <外商投资促进法> <实施条例> <实施规则>
O <关于外商投资及引进技术的规定> (产业资源部 颁布)
O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减免税收规定> (财政经济部 颁布)
O <税收特例限制法令> (第五章: 关于外商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

□ <外商投资促进法>之宗旨 (法 第一条)

O 通过实施优惠政策吸引国外投资者,从而贡献于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

□ <外商投资促进法>之性质

O 以外国投资者为核心加以修改了原有的外商投资制度,从而为地方政府的招商引资工作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

□ <外商投资促进法>与其它法之间的关系

O 外方投资者从属于<外商投资促进法>及其条例所定的'外商'直接投资人.

O 外汇及对外交易除<外商投资促进法>外亦要遵守<外汇交易法>.

O 外商投资企业作为根据<国内法>成立的国内法人,故遵守<外商投资促进法>及其它适用于国内法人的各类法规,并获得该类法规批准后方可成立.

【3】外商投资领域

O 基本原则 : 根据<韩国标准产业分类>的共1,121类中,除公共行政、对外事务、国防等63类(外商投资促进法 第四条)之外的全部 (共1,058类)

* 禁止外商投资领域 (法 第四条 第二项)
. 对国家安全及公共秩序造成不良影响的项目
. 不利于国民经济健康发展的项目
. 违反大韩民国法规的项目

- 注)根据特定法规,控制外资持股率或与国内企业合作的项目,允许部分开放.

【4】外商投资种类

□ 外商投资可采取发行新股或收购旧股方式,投资者为法人或个人皆可.

O 发行新股方式的外商投资 (法 第五条)

 - 成立法人或增资时获取新股 


O 收购旧股方式的外商投资 (法 第六条)

 - 获取国内法人(含外商投资企业)的已发行股份 


O 通过合并等方式的外商投资 (法 第七条)

O 长期贷款方式的外商投资 (法 第八条)


< 外商投资领域>

□ 外商投资项目

O 总数 (1,058类)

 

 - 全部开放: 1.029类
- 部分开放: 27类 (满足各项条件,方可允许外商投资)
- 未 开 放: 2类 (截止2001.4月: 电台及电视广播) 


O 各产业的外商投资限制比率及许可范围 (含部分开放领域): 29类


产业类别(标准)  许 可 范 围  开放时间表 
谷物及其它粮食作物 种植业(01110)

肉牛饲养业 (01212)

近海渔业 (05112)

沿岸渔业 (05113)

报刊发行业 (22121)

杂刊发行业 (22122)

核燃料加工业(23300)  除大米、大麦外均可

 

外资比率低于50%

外资比率低于50%

外资比率低于50%

外资比率低于30%

外资比率低于50%

除原子能发电燃料的生产及供给外均可
 
发电业(40110)  根据<政府投资机构管理基本法>第二条第一项规定,由政府经营的发电业领域具备以下条件下方可允许外商投资.其它领域全部开放(注:原子能发电领域禁止投资)
1. 外资比率低于50%
2. 外资控股率低于第一国内投资者  
供电业(40121)
配电及销售业(40122)  具备以下条件时方可允许外商投资.
1. 外资比率低于50%
2. 外资控股率低于第一国内投资者  
肉类批发业(51312)  外资比率低于50%  
国内港口客运业(61121)
国内港口货运业(61122)  许可对象为南北韩间旅客或货物.与韩国船舶公司合作.外资比率低于50%  
定期航空运输业(62100)  外资比率低于50%  
不定期航空运输业(62200)  外资比率低于50%  
有线电信设备租赁业(64211)  基础通信领域: 外国政府·外国人·国内法人(属于下列条款之一)持股率低于49%.
1. 外国政府·外国人持股率高于50%
2. 外国政府·外国人为大股东,持股率高于15%
(注:韩国电信的外资比率低于33%,每人持股率限于15%)  2001.4.9日韩国电信外资比率缓至49% 
有线通信业(64219)  与<有线电信设备租赁业>相同  
无线电话通信(64221)  与<有线电信设备租赁业>相同  
无线寻呼及其它通信(64229)  与<有线电信设备租赁业>相同  
其它电信业(64299)  通信卫星及卫星地球基站的经营范围与无限电话通信相同.广播传播服务业的外资比率低于49%  
国内银行(65121)  商业银行及地方银行  
投资信托公司(65931)  全部证券投资领域.货币信托,限于一般·商业银行兼营银行业务时方可允许.  
放射性废弃物处理(90230)  除<电气事业法>第82条列举领域外均可  
电台广播业(92131)   
电视广播业(92132)   
有线广播业(87221)  外资比率低于33%(注:综合报道性节目等特定频道禁止)  
综合性及其它有线广播业 (87222)  综合性有线广播,外资比率低于33%  
卫星广播业(87223)  外资比率低于33%  
新闻提供业(88100)  外资比率低于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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